3)必须存在一个更加合适便利的可替代法院
4)不方便法院原则应由当事人提起,法院无权主动提起
涉及利益问题(商业利益)的问题可以取得管辖权,但必须搭配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方向
第三节 司法协助
一、文书送达
按照被送达国的法律规定进行送达
1、条约渠道《司法文书送达让明》多边 双边 政府 大都是司法产
委托书途说
必须有翻译文本费用由请求国承担
2、外交途说
一般适用于标的比较在条件 以保证送达的成功
3、公告送达
我国允许缺席判决,但在外国常常手得不到执行公告送达期有6个月(太长加内三个月)
4、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的送达要考虑外国法律是否承认
5、邮寄送发 必须在对方国家允许的情况下(我国即规定不允许此种方式)美国允许
二、调查取证
《海牙取证公约》双边公约
基本上没有条约外的途径
1、请求书途径 (代为取证途径)
2、领带途径《准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海牙取证公约》
我国规定领事只能向本国国民取证,而非验在国或第三国;必须要经过外交部门的同志;决不允许采取强制措施
3、自行取证
外国当事人在中国取证要经主管部门(法院)的批准
4、特派员取证
中国不接受
三、判决的承以和执行
1、主体 申请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法院
有权作出承认执行的法院为中级人法,方式是裁定制被中请人不出现。 须审查管辖权和公共保留国家主权和安全、法律原则社会秩序被告是否说经 有答辩机会
2、条件1)被告请求国的法院正审理相同标的诉讼且度案在先(先爱理原理)
2)请求执行的判决与另一国私作判决不符,可不承认
3)各方当事人得到公证和独立的听讯的权利
4)给被告以合理的答辩时间
5)判决是通过欺诈取得的,可不承认(给审查国以很大的权力)
6)以公民共秩序保留为由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