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形态
特征
比较
处理
说明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 预备与未遂: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难点)
2. 预备与中止:是否主动停止。
3. 未遂与中止:欲而不能为未遂,能而不欲为中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与犯意的区别:是否对现实构成了威胁。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着手的概念: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2. 不能犯未遂:(见5认识错误)
a.对象不能犯:将稻草人误认为真人杀
b.手段不能犯:用没子弹的枪杀人
c.迷信犯:不成立犯罪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任何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 可以发生在预备和实行阶段。
2. 犯意不成立犯罪中止
3.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也不成立
4. 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5. 中止的客观性:行为人真实放弃行为。指P43案例
6. 中止的有效性:只要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8.单位犯罪:
A.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B. 两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C.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共同犯罪:(P145T15、T16、P146T17、T18)
A. 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指P44案例。
条件
注意
两人以上
1. 两个以上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2. 犯罪主体的特殊情况。指P45案例
3. 身份犯时,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的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教唆受贿。
共同故意
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同时犯、先后故意、超出故意范围、事前无通谋均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
实行、组织、教唆、帮助。
B. 共同犯罪的形式:
a.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b.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P145T12、T14)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指P47案例。
c. 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实施行为一样,也叫共同正犯。
复杂:实施行为不一样,有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d. 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一般: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特殊: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P145T13)
犯罪集团的特点:人数众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
C.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分类
认定
注意
刑事责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必定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还可以是其他人。
1.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
后来转化为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不认为是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比较民法教唆共同侵权)
1. 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 必须有教唆行为,但如果威胁、强迫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
3. 应当按照教唆犯所教唆的罪定罪,如果被教唆人错误理解或主观超出被教唆罪范围,则教唆犯对教唆范围之外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4. 对于间接教唆也应当按教唆罪处罚。指P49案例。
5. 刑法分则规定为独立犯罪:T104第二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2.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以下情况:
a. 被教唆人拒绝教唆
b. 接受教唆,但未实施
c. 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不是教唆行为所致。
d. 被教唆人所犯之罪与教唆之罪性质不同。
三.罪数
1.一个犯罪构成即为一罪。区分罪数的意义在于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
2.指P51—52案例:盗窃信用卡使用、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3.一罪列表比较:
特征
典型案例
处罚
例外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1.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 一定时间内针对同一对象。
3. 一个罪过
4. 注意和状态犯的区别。指P52
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P149T38)
一罪论处
想象竞合犯
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窃取国家档案罪(国家秘密)
(P149T39、P150T40、T41、T44)
从一重罪论处
《刑法》T204第二款偷税骗税,实行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1. 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严重后果而加重法定型。
2.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没有过失,不成立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如果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
4. 部分加重结果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5. 强制猥亵妇女致其重伤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致死
(P150T43)
认定为一罪,并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
按新罪一罪论处
绑架并杀害他人的仍成立绑架罪,不是结合犯
惯犯
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
以赌博为业、非法行医
一罪论处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连续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触犯同一个罪名。
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P150T42)
一罪论处
如果连续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为徐行犯。
吸收犯
1. 存在数个不同行为, 各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2. 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a.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按伪造货币罪论处。
b.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入室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c.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中,仅成立盗劫枪支罪。
以吸收罪一罪论处
牵连犯
1. 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行为间有联系(一年前为 狩猎盗窃枪支,一年后抢劫银行使用了该枪支,不成立牵连犯)。
2. 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1.以伪造公文骗取公私财物。
2. 盗窃财物后,为销赃而伪造印章。
1.从一重处罚。《刑法》T339
2. 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T253
3. 独立法定刑。《刑法》T321
《刑法》T157,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刑罚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这是附加刑的特点。
3.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6.主刑比较:
刑罚种类
期限
起算日期
数罪并罚
判决前羁押相抵
附加刑
缓刑考验期
享有的权利
管制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3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可以
—
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1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可以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判决执行之日
20年以下
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可以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
—
判决执行之日
—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
1. 判决确定之日起。
2.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之前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内。
1.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下列情况是不必立即执行的:
a. 自首、立功或有其他从轻情节。
b.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c. 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或其他容易改造情节。
d. 有令人怜悯的情节。
e. 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
2. 死刑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
2.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3.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4.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P147T24);
b.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5.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罚金、没收财产
A.罚金:
a. 对犯罪的单位只能单处罚金。
b.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P146T19)
c. 罚金的缴纳: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P146T20)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B.没收财产:(P146T21、P147T22)
a.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而不是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
b.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c.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