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之前的婚姻,无效。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的行为均为无效。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
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例2】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2. 法人的一生
(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法人: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限制的活动;
(3)清算法人: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
(4)法人注销:注销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活动肯定无效。
【例】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00-2-9,单选)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本题将“民事行为能力”替换成“民事权利能力”,道理一样。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故,凡欠缺行为能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