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12-23 16:03:05 来自: SM-N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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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人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与社会性。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特定阶级的一员,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在实践中所认识和需要的法的价值的双重性。从客体角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身也具有双重性。法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必须承担社会公共职能。任何把法的价值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分离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n(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n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就其主观性而言,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主体需要的变化和发展会促使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方式和程度上发生相应的变化,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也始终以主体的主观需要和观念的相应转变为前提。就其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n(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n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而产生,而主体的需要却是多种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的社会背景、社会制度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这种制度安排的认识、理解和需求差别也很大,这就必然导致法律在满足主体需要方面也会相应地多样化,从而使法的价值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人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即使是统治阶级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必须尊重价值中的一些共性成分。因此,法的价值的多样性与其统一性是并存的。阶级性与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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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法理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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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课后习题
导 论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三章 法律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技术方法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第十五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