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12-30 22:25:52 来自: V200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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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类结合 之所以要在“中央统一领导”“分权”和“多级(多层次)”的提法之外,又使用“多类”的提法,是因为仅用“统一领导”“多级(多层次)”的提法不能概括现行中国立法体制的全部主要特征。这主要是因为: a.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港澳特区的法律既属地方规范性法文件范畴,又不同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立法上把它们划入同等级别未必妥善。 b.在法的效力上,行政法规一般能在全国有效,而自治立法和特区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在全国有效,因此行政法规比后两者高一级;但自治立法和特区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并不需要像一般地方性法规那样必须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在这一点上又不能说它们比行政法规低一级;但如果把它们看成与行政法规平级或在级别上高于地方性法规,显然也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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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法理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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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课后习题
导 论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三章 法律的价值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技术方法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第十五章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