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0-19 10:11:55 来自: pcOnline
在“2024年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题库”的内容第0页备注了学习笔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n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n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n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n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n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n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n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n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n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点击查看资料全文:前往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用户188****3210正在学习的资料简介:
2024年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题库
手机扫码阅读全文
章节题库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法律知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第三章 基金从业人员操守 第四章 基金募集、基金份额的销售和交易 第五章 基金的投资交易 第六章 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章 基金信息披露、估值和收益分配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