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委员会制政府:以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体形式。
9.政府职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国家职能:国家在实际活动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10.独立机构:西方各国政府除了各部之外,还有一些与政府各部有密切关系,但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机构。这些机构往往是为某一专门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的一种行政组织,它比政府各部所属的行政组织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第七章:国家行政制度(二)
1.国家结构:在宪法的总体框架下对政府权利所进行的分配方法。
2.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在特定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以及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通常分为联邦制和单一制两类。
3.权限划分:依照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在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所进行的分配方式。
4.一般地域型地方政府:国家基于按地域进行管理的一般需要而组成的国家结构单元所设置的政府。
5.地方政府职能:地方政府在国家和地方事务中所起的作用或承担的职责。
6.特区政府:国家为着某种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某些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地方政府,这种地方政府的设置是为了适应各国的地方政治制度发展的需要,并作为一般建只度地方政府的必要补充而出现的特殊形职能合并:地方政府之间为解决共同问题而合作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
7.城市政府组织形式:趁势政府实现政府权利的形式,主要指城市政府权利机关之间的关系形式。
8.城市政府职能:城市政府肩负的职责和功能后城市政府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基本作用。
9.城市规模:是指城市的人口规模或人口数量。
10.城市功能:城市在国家或地区中所发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作用。它反映城市的个性和特点。
11.城市病:随着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大,城市人口的日益增多,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矛盾,而这些问题和矛盾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加剧了城市政府的负担,使城市政府陷入了两难困境。
12.议行隶属制: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隶属关系,由理发机关产生行政机
关。
13.议行同一制:立法权与行政权由同一机关掌握,士理发机关与象征机关的关系是同一关系。
14.议行分立制:立法权与象征权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理发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分权与制衡的关系。
15.议会委员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合二为一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市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市议会负责作出决策并组织其设立的各种行政委员会执行。
16.议会市长制:理发权与行政权分别由两个分立的机关掌握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
17.市长制:又称市长议会制,指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设,立法与行政分立制衡的城市政府组织形式。在实行市长制的城市政府中,在市长与市议会的关系上,市长处于优势地位。
18.议会-经理制:城市政府中所独有的一种组织形式。指市议会专门聘请以为市政专家任经理,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织形式。
19.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管理体制主要实际的是用何种手段培植社会经济资源,借助市场机智培植社会经济资源,被称为***。运用政府计划培植社会经济资源,被称为:计划经济体制。
20.财政控制: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对地方政府施加的控制。主要包括:划定税收范围,补助,控制地方财务行为。
21.直接与地方居民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基层地方政府直接与中央发生关系的地方政府:最高层地方政府介于两者之间层级的地方政府:中间曾地方政府。
第八章:司法制度
1.判例法:由法官从判例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又称“法官法”。
2.制定法:国家机关按法律和程
3.序,以条文形式指定的,并经公布实施大法律和法规。司法独立原则:就是法院、法庭只顺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利机关和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形式上宣布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可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
5.诉讼程序: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
6.法官独立:即法官只一发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外界的影响。
7.法官的不可更换制:法官在任期届满前,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8.法官的专职制: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其中包括行政职务、中央和地方议会候选人、教学以外的其他盈利性的职务。
9.法官的退休制:法官到一定的年龄可以退休并享有优厚的退休金。
10.律师:受过法律专业,在法律上有为其当事人于法院内外提出意见或代表当事人的利益行事的人,又称法律辩护人。
11.陪审制度:审判机关一发由公众中产生陪审员在庭审中参与审理案件的制度
12.司法审查:又称宪法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