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世荣古代史笔记(3)
齐世荣 /2009-04-04
一、金属器时代
1、金属器的出现和社会大分工 在新石器时代末期,人们开始使用金属是天然铜,后来学会了从铜矿石炼铜。但炼出来的是纯铜,质地柔软,不适于制造工具。所以石器在当时的生产上仍占主要地位。考古学上把这一时期称为金石并用时代。据目前所知,两河流域,埃及等地约从公元前4000年代进入金石并用时代。真正的金属器时代是从使用青铜开始的。青铜是铜和锡的合金,与纯铜相比,它有熔点低、硬度大、易于锻铸等优点。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制造各种用具和装饰品的主要原料。但是,青铜器的造价很高,硬度也没有超过石器。所以还不能排斥石器在这一时代的继续使用。世界上最早进入青铜器时代的是两河流域和印度河流域(公元前三千年代),而后是埃及和中国(约公元前二千年代)。铁器时代的出现比青铜器晚,它是金属器时代的最高阶段。它由于冶炼温度高、韧性高,实用性强,而且铁矿分布较广,造价低廉,所以铁器的出现最终排斥了石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世界上最早铸造铁器的是西亚的赫梯王国。大约始于公元前二千年代末或一千年代初,稍晚,南亚次大陆、希腊和北非等地也进入了铁器时代。从金石并用时代开始,到铁器时代,是原始公社的解体阶段,由于各地具体条件不同,所以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也不一致。在某些地区,例如在埃及和两河流域。早在金石并用时代就开始了原始公社解体的过程,并进入阶级社会。而在另一些地区,这一过程则要到铁器时代或青铜时代才发生。在这一阶段,生产有较大的发展,从农业方面来说,原来锄耕农业已经被犁耕农业所代替。最初使用的犁是木犁和石犁。后来使用金属犁。犁耕农业比锄耕农业工作效率要高得多,它不仅使耕地面积扩大,使农产品产量增加,而且使农业生产日益专门化,于是在适宜经营农业的地区产生了一些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活动的部落。同样,畜牧业也发展起来了,在适宜经营畜牧业的地方了出现了一些大规模放牧畜群的游牧部落,在这些部落中,农业仅仅起着辅助的作用,从而使自己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就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之后,生产力又有了新的发展,铁制工具已经在很多地区使用。铁制工具的使用使生产逐渐多样化和专门化。出现了铜器和铁器铸造、制革、制陶、纺织、榨油、酿酒以及木器制造等多种专门的生产活动。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一个人来进行了,于是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大分工的进行,交换逐渐发展了起来。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发生之前,部落和部落之间的交换,由于产品过于贫乏,只是一种很偶然的现象。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发生之后,人们生产出来的生产品大大超过了维持自己生活的需要,因此游牧部落需要用剩余产品——毛、皮、肉去交换农业部落的剩余产品,而农业部落也需要用自己的剩余产品——谷物去交换游牧部落的剩余产品,于是交换就成了一种经常性的现象,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之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个专门从事交换的商人,恩格斯把商人的出现称为第三次社会大分工。
2、父系氏族公社的确立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母系氏族公社逐渐被父系氏族公社所代替,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男女在生产中作用的变化,随着石器时代向金属器时代的过渡,原始的狩猎经济逐渐被畜牧业经济所代替,原始的采集、锄耕农业也逐渐让位给犁耕农业,看管牲畜、开辟沟渠、驾畜耕地等工作都由男子来承担,导致了他们在家庭中地位的变化。二是由私有观念引起的对继承制度的改革。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逐渐产生了剩余产品,并由此产生了私有观念。那些支配剩余产品的男子,希望把剩余财产传给其子女;同时,对偶家庭的建立已经使父亲基本确知其子女。但是,这个愿望在母系氏族公社阶段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按照氏族制度,死者的财产必须留在本氏族内,而父亲和子女却不在同一个氏族。私有观念和传统的继承制度之间的矛盾,反映了社会制度变化的必要性。于是,社会制度发生了变化,母权制被父权制所代替。
父系氏族也称家长制氏族,它是以男子为中心的氏族,出身和世系按照男子的系统来计算。母权制时代的居妇家制现在改为居夫家制。原来不稳固的对偶婚逐步过渡到一夫一妻制。父系氏族由若干个家长制大家族(或称家族公社)所组成。家长制大家族是父系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家长制大家族没有自己的土地。土地归氏族公社公有,但是氏族的耕地已经分配给各个大家族使用,没有分配的只是森林、牧场等等。一个家族公社就是一个自然经济集团,大家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生产和消费由选举产生的氏族长主持。这种家族包括一父所生的几代子孙及其妻室。它具在两个特点:一是父权。一是包括奴隶在内,这种家庭形式是由对偶家庭过渡的中间环节。在父系氏族公社阶段,妇女失去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氏族首领不再由女子担任,而改由男子担任,氏族议事会由各家族的族长组成。氏族全体会议则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妇女被排斥在外,变成卑微的家族奴婢,所以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在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父系氏族公社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母系氏族公社的立即消失,实际上在世界不少地区,父系氏族公社和母系氏族公社往往并存,即使母系氏族过渡到父系氏族后,母系氏族公社的残迹,还在父系氏族公社内存留了相当长的时间。
3、私有制和阶级的起源 随着父系氏族公社的出现,私有制也产生了,私有制就是物质资料私人占有(占有物可以买卖、交换、转让和继承)的形式。它分为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前者是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他的主要标志是剥削,而后者却从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私有制产生的原因,是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及其与原始社会生产关系不相适应的结果。私有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单个家庭的出现。此外,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对私有制产生和发展也起了促进作用。下面我们对此作详细说明。在石器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人们只能以原始群或原始氏族为单位进行生产,在此情况下,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只能归集体占有,因而不会出现私有制,但金属器的使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以单个家庭(先是父权制大家庭、后是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为单位进行劳动成为可能,其直接后果就是这种家庭对生产工具、劳动产品、牲畜、土地等的占有,就是私有制的产生。社会分工不但促进了生产的专门化,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剩余产品增加和劳动趋于个体化。而且造成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如一些氏族首领和家族长可以利用他们对公共财产的支配权,管理权逐步将公共财产攫为己有。这就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商品交换不但刺激了生产的发展,而且为积累提供了一定的手段。促使财富较多地积累于少数人之手,从而加速了财产的分化,也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私有制萌芽于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当时的生产工具主要是新石器,这一阶段出现了以个人使用和制造为基础的个人占有。个人财产只限随身携带的生产工具,武器和装饰品等,但个人对这些物品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个人的物品在氏族成员间是互通有无、相互继承的,土地仍归氏族所有。到了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金属器开始使用,发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开始出现了畜群的私人占有,土地虽然仍属氏族公有、但已分配给各个父权制大家庭使用。到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金属器开始使用,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铁器开始使用,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经济单位,耕地起初是定期、后来是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从而逐渐变成了私有、土地的私有一般是阶级社会形成以后的事。与私有制产生的同时,阶级也出现了,阶级产生的前提是剩余产品的出现,因为只有当劳动者能够提供一定的剩余劳动时才有剥削他人的可能。同时,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劳动强度的提高,为了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并减轻自己的劳动量,剥削他人也就成为必要,于是,战俘不再被杀死,而被作为奴隶用于生产。这样,就出现了最早的两个阶级:奴隶主和奴隶。最初的奴隶数量不多,在生产中只起辅助作用,也通常被吸收为氏族或家族的成员。这种奴隶制叫家长制奴隶制。产生在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以后。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之后,随着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人的劳动力的价值也提高了。于是,在前一阶段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这时便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的组成部分,奴隶不再是奴隶主简单的助手,而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私有制的产生,使部落氏族内部的财产不平等成为不可避免。个别家族,主要是氏族长、部落酋长和军事首领的家族,占有大量奴隶、牲畜和土地,成为富有的氏族贵族,而一般公社成员的家庭则日益贫困化。这样,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每一个氏族或部落内部都出现了奴隶主和奴隶、富人和穷人、贵族和平民(一般氏族成员)的划分,他们间的矛盾和斗争导致了原始社会的瓦解和阶级社会的形成。
二、父系氏族公社的解体
1、个体家庭和农村公社 个体家庭又称一夫一妻制家庭或专偶制、单偶制家庭,这种家庭萌芽于对偶家庭之中,在父权制家庭酝酿成熟,最后从父权家庭里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经济单位。个体家庭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金属器的使用使生产逐渐趋于个体化,从而使个体家庭独立地进行生产成为可能。二是随着金属器的使用,男子在生产中占据支配地位,大量财富掌握在手,并要把这些财产传给其子女。基于上述原因,个体家庭又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丈夫的支配权,二是婚姻的牢固性。所谓丈夫的支配权,是指丈夫对妻子有生杀予夺之权,可以逞凶肆虐,而妻子只能唯夫命是从,受其奴役。不仅如此,在澳大利亚的一些部落中,丈夫甚至有权杀死妻子,在中国古代,甚至还出现丈夫去世后妻子必须殉葬的现象。所谓婚姻的牢固性,是指男女结成夫妻后,不再像对偶婚那样随便离异,但这只是对妻子而言,男子则可以公开或变相地遗弃妻子。个体家庭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使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父系氏族走向解体。随着个体家庭的出现,阶级分化也加剧了,一些个体家庭因为经济的或其他的原因而离开自己的氏族,迁移别处,同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杂居,并且为共同的经济利益而结合成一种统一体,这种不以血缘关系而以地域关系结合起来的统一体,就是农村公社。农村公社又叫村社或土地公社,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农村公社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保留着公有制,耕地、森林、牧场等均属公有,但耕地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另一方面,它却存在并发展着私有经济,生产工具、牲畜、农产品、房屋及房屋附近的小块土地,都是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而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的成份越来越大。此外,农村公社还保留一些民主制度,重大事情由全公社的成员开会决定,但其管理机构已逐渐被脱离人民的富裕分子所把持,总之,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