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 第31号
现对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59号公告《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免领出口许可证。2002年第59号公告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十条关于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对2002年第59号公告公布的《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电风扇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对《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电风扇的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对《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电风扇的调整表
调整前 | 调整后 |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84145120.90 | 其他功率≤125瓦的换气扇 本身装有一输出功率≤125瓦的电动机,电子计算机用小型轴流风扇除外 | 84145120.90 | 其他功率≤125瓦的换气扇 本身装有一输出功率≤125瓦的电动机(电子产品散热用轴流换气扇除外) |
84145199.90 | 功率≤125瓦其他风机、风扇 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125瓦的电动机(电子计算机用小型轴流风扇除外) | 84145199.90 | 其他功率≤125瓦的风机、风扇 本身装有一个输出功率≤125瓦的电动机(电子产品散热用轴流风扇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