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惠制新方案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哪些(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②加工清单。
新加工清单改变了以往只列明部分含非原产原材料产品的加工要求及加工标准的,而是将H.S.编码第1~97章的所有产品对非原产原材料的加工要求全部列出。新加工清单有四个栏目:
第一栏为产品的H.S.税目号;
第二栏为产品的描述,即品名;
第三栏列入了该税目号项下产品对非原产原材料的加工要求,在这一栏一般都规定了不得使用同一税目号下的非原产原材料。
第四栏是新增加的对加工要求的选择项目,这一栏对使用进口成份所规定的比例要低于第三栏,这种同时列出两个加工标准或加工要坟的栏目供选择的方法,对出口受惠国选择进口原材料留有了选择的余地,只需满足其中任何一栏的要求,产品即可获得原产资格。
③给惠国成份。
欧盟实施给惠国成份,即产品中使用了从欧盟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或装配成产品后,再出口到欧盟时可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对待。在使用给惠国成份时,受惠国的有关签证当局在签发普惠制证书时应参考流动证书EUR.1或发票申明。
④原产地累计。
继续实行有关区域性原产地累计的具体做法
(4)受惠国家和地区。
将受惠国和地区的总数增至171个,另加最不发达国家49个。
(5)方案的有效期。
根据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12月30日公布的第2820/98号条例规定,新方案的有效期从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6)特殊鼓励安排。
特殊鼓励安排条款是欧盟普惠制方案中的一个新内容,根据特殊鼓励安排,欧盟对符合特殊鼓励安排条款的产品在上述四个清单的关税削减幅度的基础上,再给予额外的减税幅度。
(7)其它内容。
明确规定休达和梅利利亚不列入“共同体”的概念范围。
规定对产地证格式A的事后核实与受惠国对产地证副本保存的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