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亲身经历外贸实战,为您解读信用证拒付(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8
信用证交单期为25天.
信用证开出后,一天我公司发现卖方在伊朗的工厂包装有改变(由塑料编织袋变为纸袋)于是要求对方暂时不要发货.对方讲该纸袋包装也很扎实,且运输是集装箱运输,没有问题.我方准备进一不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对方却不再理睬.因L/C 和合同的货描中均未对货物的包装进行仔细描述,我们也只好认了.谁叫俺们的L/C 已开出去了呢.
进入5月,化工原料忽然大跌,一吨跌了100多人民币.这意外着这笔单我们亏上百万.但我们也一直没有得到对方的SHIPPING ADVISE.
于是我开始动心,准备找理由拒付信用证.
另外,信用证(L/C)和合同(CONTRACT)的关系.
信用证和合同是完全独立的.合同是买卖双方签定的一个协议,而信用证有一个重要角色,它就是开证行,它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只要对方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必须付款,而不用管合同的其它条款. 信用证只针对单据.
我们现在在上面的具体案例中来谈谈两者关系.
我开出的L/C 要求卖方在发货后1个工作日通知我方有关运输的情况,但很显然对方没有通知,这点可以构成拒付理由吗? 有点工作经验的都知道这条我们是不能拒付的.
对方在向银行交单时,肯定会仔细对照信用证条款,如果发现没有这个这个通知证明,他们肯定会做一个假的.现在的传真机上都有日期设置功能,对方可以把传真的日期从新设置.比如他今天才把SHIPPING ADDVICE 发给我,但他可以把日期设为4.30号.传完后,他的传真机出一个报告,发出的日期为4.30.他也可以自己用电脑打印一个.总之,单据的表面你不能证明这个单据是假的,银行就没有理由拒付.L/C下,银行只针对单据,不针对具体行为.
信用证下我无法,但如果我的合同也有条款规定了发货后一个工作日通知我方呢?
信用证和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如果对方其它单据也很完备,银行必须付款.然后我们可以让当地电信出证明,4.30我们确实没有收到从伊朗来的传真,对方出具的单据是伪造的.找北京贸促会仲裁.但这些都是在信用证下的款已被对方拿走后.我们太被动.
其实,在合同条款中我们也没有此条,看样子只有想其它的办法拒付了.
(2)5.15号我们收到香港的传真.两份B/L及对应的发票,箱单.一份是马士基4.26从伊朗发出了357MT,一份是伊朗的一个船公司4.29从伊朗发出了170MT.两批货都已抵达香港港.二程船要求我们确认二程B/L,并指令码头.
两批货共到527MT.按L/C要求,没有超过5%.单据都作得非常好,没有任何不符点.
(3)我承认我们是因为价格下跌得太厉害才会想办法拒付,但有些时候你必须得懂这种游戏的规则,拒付必须理由充分,无理付是不可取的.但对方把把柄留下了,就要利用.如果换位,老外也不会留情的.
我们找到的不符点在这里:信用证规定可以分批,但我们具体指明了是第一批510MT,第二批510MT.请注意如果是在不同港口,不同日期装船,最后还是同一条船运输到港是不能算分批的.上面案例该公司已将船分装两个船公司,确实是将510MT货再次分批.同时,今天我们又收到另外两份B/L,剩下的510MT,卖家又分成两批发出.总的来看,对方已将这批货分成4批发运了.
于是我还是给船公司发出了指令,将货分驳到黄浦,同时和银行商议准备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