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如何保障安全收汇(4)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8
三、跟踪出口合同的防范措施
1、在出口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的防范措施
在谈判和签订阶段,除了解对方资信外,主要防范合同文本的风险。
(1)谈判前最好参照完善的格式样本谈判。好处是非常方便,又较为周全。它既可作为谈判基础,又可以提醒避免遗漏有关条款。
(2)尽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好处是自己掌握主动权。
(3)对方提供的合同,防止看不见的条款“影子条款”。对方提供的合同,可以先拿回去考虑后再签,不要匆忙签字。
(4)在磋商过程中,E—MAIL、传真或口头等方式的,最好就约定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因为集中归纳到一份纸面合同上也是很有好处的,尤其适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这可以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告诫性,还可以避免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证据缺陷。
(5)业务条款的风险防范(以支付条款为例)
如果是汇付方式,尽量在合同条款中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
如果采取托收方式,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国家对D/P方式,常常按照D/A方式处理的做法;更要注意设法在进口商付款前确保货物的所有权,防止钱货两空;在办理托收时不要在托收委托单上指定代收行。
如果是L/C方式,要注意规定对方开证时间、开证银行,并要求进口商退货时须3套正本提单全退回方可。
(6)重视法律条款。
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②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
③不可抗力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如“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裁决。一裁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法律适用条款:对我国不熟悉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的人士来说,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合同最好约定以哪种文字为准,尤其是买卖设备等内容复杂的合同。合同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条款。
(7)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对来样加工、设备出口等明确法律责任。
(8)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2、在出口合同履行阶段的防范措施
合同履行纠纷,很多是因为实际需要修改合同而导致的纠纷,国内很多公司不注意保留证据而吃亏。出口商自己也要严格履行出口合同,履行交货交单等义务,这是安全、及时收汇的必要条件。
这里以我国最常用的L/C收汇方式为例:
(1)订立合同后,出口方应要求进口方尽快开立L/C,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
(2)收到L/C后,注意防范L/C本身的风险
①慎防假证,有时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可根据银行出证格式并紧列有无描绘、深改、剪粘、挖补等迹象,或电话联系,中国方向银行咨询。
②严格审证,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常见的软条款有:
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