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思修角度解读药家鑫案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将两行人撞伤,后交警大队郭杜中队将肇事车辆暂扣待处理。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2011年4月22日药家鑫杀人案一审获死刑,民事赔偿4.5万元。
这一案件的发生,引起人们强烈的关注和思考。对于参加2012年考研的学生,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对于这一案件进行分析、思考和认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药家鑫驾车肇事后逃逸,并且在逃跑得过程中撞伤另外两人,明显违反了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他的这种违法行为必然遭受法律的严惩。
最后,刑法是规定犯罪和习惯法的法律。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又包括管制、据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药家鑫驾车撞人并且故意杀人,因触犯刑法而必须接受刑罚,尽管他有自首情节但是情节恶劣,被判处死刑并且负有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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