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集中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它不仅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而且产生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有权罢免这些机关的负责工作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个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这种合理分工,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有利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便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④人民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具有真实而广泛的代表性。
(2)我国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制度。西方“三权分立”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三权各有自己职权范围又相互制约,以达到权力的相互均衡和协调。它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调节资产阶级不同集团之间的关系,缓和它们的矛盾。但是,“三权”归根到底都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权,“分立”也是在资产阶级独占统治权的前提下资产阶级各个不同集团之间的分权,而非与劳动人民分权。三权分立表面上给人们以民主的外观,而实际上巧妙地把资产阶级专政本质掩盖起来,以欺骗劳动人民。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我国国情。这是因为:
①中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经济基础。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根本原因,是资产阶级为了缓和内部根源于私有制的矛盾和冲突。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利益不同的政治对手。同时在我国现阶段,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以资产阶级为基础的多党制存在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我国各民主党派已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②中国也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历史前提。我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对于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如果放弃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甚至危及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这是广大中国人民所不能允许的。
③三权分立的重要特点就是权力分散和效率低下。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已暴露出许多缺陷。它不仅不能解决决策中的失误,而且会造成各个政权机构相互牵制和互相拆台。
应该看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虽然都是政权组织形式,但作为国家政体,这两种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人大代表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二是,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关间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三是,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