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允许在富裕的道路上存在先富与后富,存在富裕程度的差别,承认在一定时期内允许富裕程度差别的扩大,是有其经济根据的。
第一,这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必然结果。按劳分配默认不同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因此,劳动者由于体力、智力和勤奋程度不同得到的劳动报酬就不同;同时由于家庭负担不同,也会出现富裕程度的差别。
第二,这是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必然结果。由于还存在着其他分配方式,会产生个人收入上的更大差别。
第三,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必然造成优胜劣汰。
第四,这完全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不平衡总是绝对的,平衡则是相对的。实现共同富裕,同样有一个不平衡发展问题,不可能是同步同等程度地富裕起来。
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的精神,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一是提倡奉献精神与落实分配政策的关系;二是反对平均主义与防止收入悬殊的关系;三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与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关系。
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这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要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总之,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要以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以共同富裕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