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公室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第2页
物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市和区县联动、快速处置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制度和机制,更有力地依法保护文物。其性质是: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是在全市文物保护形势严峻、行政执法体制面临改革和我市文物行政执法相对薄弱的三重背景下成立的全市文物系统内的应急性临时性的行政执法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制止和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受理对全市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组织联络、协同市和区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文物行政执法联合行动。三、文物、公安实现报警、处置、保护“三联动”,初步建立了联合打击文物犯罪的工作机制
针对今年我市文物违法案件和暴力抗法有所上升的趋势,我们会同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了以严厉打击盗掘和非法买卖地下文物为重点的专项行动。重点做好了以下四项工作。
第一,加强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根据《**市文物局关于贯彻落实〈20xx—20xx年全省文物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宁文物字〔20xx〕32号)的规定,今年4月18日,我们会同市公安局联合举办了“文物保护知识培训班”。市和各区县文化局文物干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文保处、刑警支队、治安支队、法制办、劳教委、14个分(县)公安局的分管领导,各分(县)公安局经文保、刑警、治安、派出所领导等110多人参加了培训。在培训班上,南大历史系贺云翱教授、**博物院院长龚良研究员、市博物馆华国荣副馆长,分别就**地区的历史文物埋藏现状、文物法律法规、**文物保护区域和全市文化(文物)与公安机关协同处置文物现场等内容,结合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生动的讲授。参训人员一致反映,通过这次培训,在文物法制教育和文化艺术方面受益匪浅,对加强文物、公安两个系统人员的联系与合作,共同保护文化遗产、打击盗掘古墓葬等犯罪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调查摸底,明确重点。在张年安书记和市公安局黄新国副局长的带领下,文物、公安联合对**地区重要墓葬区域进行了调研。据调查:**地区重要墓葬区域有14个:(1)玄武区—明代功臣墓葬区;(2)下关区—幕府山古墓葬群区;(3)栖霞区—六朝陵墓区;(4)雨花台区—铁心桥古墓葬区;(5)雨花台区—雨花台古墓葬群区;(6)雨花台区—西善桥古墓葬区;(7)江宁区—汤山史前遗址区;(8)高淳县薛城史前遗址区;(9)鼓楼区—石头城遗址区;(10)六朝宫城及御道遗址区;(11)南唐宫城及御道遗址区;(12)明代宫城及御道遗址区;(13)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14)经考古发现的将军山沭氏家族墓葬区。
根据上述重要墓葬区域的古墓葬分布情况,市公安局确定玄武、下关、雨花台、栖霞、江宁、高淳、秦淮、鼓楼、溧水9个区县为重点地区,要求各分(县)公安局会同当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按照“市公安局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确定所辖区域内所有古墓葬的分布,查明情况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方案,制定古墓葬及重点文物的保护措施。全市文化(文物)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将本辖区内田野古墓葬和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视线,形成工作机制,实施长期重点防控。
同时,我们和市公安局联合派员赴河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地区,就如何发动群众进行文物防护工作、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举报、破案奖励机制等课题进行了学习考察。
第三,发布《通告》,广泛动员。我们和市公安局通过对近年来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案件线索的分析,我市历史文物、遗址等分布位置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主要发生在郊县田野古墓葬区域,城区建设施工工地是损毁文物遗址的多发地点。为发动群众形成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态势,4月6日,我们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和非法买卖地下文物的通告》。《通告》申明: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加强**地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遏制盗掘和非法买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发布通告。申明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行为,对保护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公布了举报电话。通过各区县文化局、全市42个派出所散发和张贴了该《通告》,号召全市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有关线索,积极同损毁文物遗址和盗掘古墓葬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密切协同,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并重。全市文化(文物)部门在公安机关的有力支援下,完成了“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在宁杭高速公路二期四标段施工中挖毁市级文保单位老鼠墩古文化遗址案”等四起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中直接违法行为人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被行政处罚20万元。目前,六合、江宁两区文化局正在对六合区薛山商周古文化遗址核心位置上建起厂房案和江宁区市祖堂山精神病院在幽栖寺遗址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案进行行政调查。同时,我们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盗掘和非法买卖地下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了十多起文物违法案件,一批犯罪份子落入了法网。例如:高淳文化县配合县公安局破案3起,刑事拘留4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迎庆、孔令华、李春福等,追回各类文物90多件,在已鉴定30多件文物中国家三级文物4件。又如:江宁文化区配合区公安局,当场抓获了祁长征、董青峰、李金龙等三名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嫌疑人,一名倒卖文物嫌疑人,追回文物140多件,其中国家三级文物3件。在省文物局组织的文物行政执法卷宗评选中,我市报送了6份卷宗参评,其中“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在宁杭高速公路二期四标段施工中挖毁市级文保单位老鼠墩古文化遗址案”卷宗获一等奖,鼓楼区的一份卷宗获三等奖,我局获团体二等奖。
四、加强法制理论研究,努力解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我们围绕积极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结合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了法制理论的研究和探索,先后形成和公开发表了五篇法制理论文章,主要有《**市文化法制建设与依法行政研究报告》、《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和《由**一起文物违法案件引发的思考》等。我们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既是一项法律制度,也是一项政府行政机关自身的强制性综合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我们面临着四大难题。
难题一:职权规定错综复杂。在现行的法律中,部门职权规定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加之不同层级的法律规定对部门职权都有规定,导致部门行政执法依据中的职权规定错综复杂,这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明确执法职责、明晰执法责任增加了不确定的因素。
难题二:法律依据的缺位。法律依据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和关键。但是,市文物局在处理的几起文物违法案件时,都因法律依据缺位而无法对直接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这一问题的直接后果是,既对我市名城保护和文物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也给文物行政执法造成了法律依据的不足。
难题三:法律规定的错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同一视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是将行政主体对外承担的法定职责确立为内部考核目标。但是,由于我市一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明显错位,这给我们明确职责、科学确定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加强检查监督、实施奖惩等工作带来了尴尬。
难题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律的授权。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也赋予了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面对如此多的法律授权和繁重的文化、文物管理任务,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力量却显得相对薄弱,出现了放弃或转移部分行政职权的情况,区县的情况尤为严重。
针对上述难题,我们的解决路径主要是:
第一,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手段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等。依法行政,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制度建设上入手。今年以来,我们初步形成了市文化局(市文物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保障体系,下一步我们要重点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管理的法律调控机制,强化有效监管的法律手段,使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根据“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确定立法项目。加快地方性文化法规建设,保证文化、文物发展的法制环境日渐规范有序,逐步完善规范配套的文化、文物法律规范体系。
第四,完善培训机制。根据《**市文化(文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规定,“五五”普法期间,我们将继续以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重点,抓好法制培训。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培训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全市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推进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综合执法,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