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工作总结暨工作计划
一、20xx年主要工作
1、转变观念树立服务“三农”意识。
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将本部门服务“三农”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及省、市、县党委、政府的政策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只是农业部门的事,与粮食部门关系不大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积极参与扶贫、“6.3”地震恢复重建、林改挂钩点的新农村建设,捐资、捐物,尽了最大努力。
2、依法监管粮食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农利益。
(1)加强对粮食流通政策法规的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对社会粮食流通领域进行管理的行政法规,其内容涉及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规定了各方面管理者的职责、义务。《条例》颁布以来,我局加大了对《条例》等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提高了农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我局严格按照《条例》及其相关政策法规、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及时受理粮食经营者入市收购申请,严格审查资质条件,对符合粮食收购条件的及时核发收购许可证。在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了对粮食经营户的管理,及时为粮食收购经营户提供收购业务指导和服务,并对有资质的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逐步规范粮食收购作为。
(3)加强粮食市场监督检查、依法管理粮食流通市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我局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护和规范各类粮食经营者的合法经营,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粮食收购中的无证经营,短斤少两,压级压价,拖欠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和扰乱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纪行为。我局还会同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开展一年一次的粮食供求平衡调查及日常粮食流通统计、市场粮价监测,为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3、千方百计筹措粮源,按质按量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收储任务。由于近年来我县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大,如甘蔗下田等原因,种粮面积产减少,导致我县粮食产需不足。在本县无法完成储备粮收储任务的情况下,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从西双版纳、思茅等地调入45万公斤稻谷,足额完成了县级储备粮的收储任务。
4、抓好军粮供应保障是我局肩负的一项政治任务。
我县地处边境,驻军兵种多,兵源来自全国各地,伙食单位多且分布散,边防连队进城购粮不分节假日,配供粮油手续繁杂,军粮供应财务管理严格,稍有不慎便会捅到军区。因此,军粮供应工作不仅是一项经济工作,同时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去年以来,我局进一步深化军粮供应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电子售粮卡和由市上统购分销两项改革,强化了军粮财务管理和保障了军粮质量。我局不断加强对军粮站职工的教育管理,并注意与驻军后勤部门的协调沟通,广泛听取后勤机关及边防连队对军粮工作的意见,要求军粮站根据部队需要,从满足官兵味口、品种出发确保军粮质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获得了驻军官兵的好评。
5、认真抓好行政向责四项制度的落实,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全面推进粮食行政管理。年初,我局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委、政府签订了《粮食行政管理责任目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食品安全责任状》等责任目标。年初,我局认真分解各项责任目标、明确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年终,各项考核均能完成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县级储备粮规模小,与国务院要求地方建立县级储备的规定差距大,难于适应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应急需要。
2、缺粮食干燥设施,无法保障科学储粮,无法与县内外个体粮贩挣抢粮源,国有粮食企业难以发挥流通主渠道作用。
3、粮食加工设施老化且规模小,在特殊情况下难以保障应急加工需要。
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装备不足,难于开展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
5、粮食监督检查机构尚未健全,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监督检查经费不足也是执法力度不强的原因之一。
三、20xx年工作计划
1、认真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及思想道德水平。
2、继续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推动监管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管理转变,切实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全县粮食安全;
3、千方百计抓住国家拉动内需的机遇,争取国家改善粮油仓储设施、科学储粮项目,为今后我县粮食安全创造好的仓储条件,不断适应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需要。
4、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工作大局,切实服务“三农”工作,为全县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