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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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重大部署,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办字〔2016〕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责定位
县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是县委协调处理全县反腐败工作中重大问题和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的议事协调机构。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形成有关单位相互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的指示;协调指导查办重大、复杂腐败案件,研究解决查办案件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健全查办腐败案件协作机制和防逃追逃追赃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工作联席会议作用,解决执纪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实际,向县委提出制度建设和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建议;承办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完善协调小组组织架构。协调小组设组长1人,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2人,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县委常委的,由1名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县纪委分管办案副书记兼任,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完善查处县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报告机制
根据上级纪委有关通知精神和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办字〔2016〕54号),县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先交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并作党纪处分后,再移送县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由县检察机关直接查办的县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启动初查前应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协调小组;立案前,向协调小组报告并向县委请示。遇有特殊复杂情况,如涉及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或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案件等,可以直接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再适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对于查办县管干部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先行沟通协商,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三、加强“纪法衔接”工作
按照“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县纪委自办案件涉嫌职务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原则上在移送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确因案情疑难复杂,难以在移送前作出处分的,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在起诉前作出处分,最迟不得晚于一审判决前。县纪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审判机关在宣判前,应向县纪委通报情况;检察机关在作出审查起诉结论前,认定的事实或证据较侦查终结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县纪委通报;检察、审判机关如果对案件定性、处理等有原则性分歧意见,应当及时与县纪委沟通。
四、健全重大敏感职务犯罪案件舆情管控机制
为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纪检监察机关、宣传部门、政法机关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舆情监测、风险评估、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等工作,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关单位应加强分析研判,主动沟通协调。重大问题可提请协调小组协调。
五、加大跨域追逃追赃工作力度
协调小组应当把跨域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健全跨域追逃追赃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逃往域外的,应当及时将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情况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加大防逃工作力度,坚持关口前移,加强人员监管、证照管理、边境管控、资金监控,堵塞制度漏洞,坚决杜绝外逃事件发生。
六、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重大事项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承办该事项的成员单位提出,报组长批准。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除协调小组成员外,经组长同意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协调小组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根据需要可及时就重大案件查办和跨域追逃追赃等具体工作进行协调。
根据反腐败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反腐败工作的指示要求,及时对上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个部门具体负责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