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20〕18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5年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编制原则
1、依法行政、程序正当。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做到主体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
2、上下衔接、全面覆盖。县、乡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把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和重点经营单位全部纳入行政执法范围,做到上下衔接,避免交叉,不留盲区。
3、属地监管、突出重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县、乡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或委托下级)实施行政执法。上级对下级的计划执法对象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也可将由下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对象纳入本级的执法计划。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综合协调。
4、科学统筹、积极作为。县、乡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考虑现有执法队伍和装备条件、重点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以及本地区高危和重点企业自身状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履职,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科学编制执法计划。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宣传教育培训,有力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全县各类事故总量严格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遏制一般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杜绝较大以上事故,遏制一般事故发生;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更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断强化“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职责分工和检查重点
(一)执法检查职责分工
县安监局主要依法对本辖区内省、市安监局直接检查以外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其子公司和县属企业,以及辖区内其他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直接检查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行业监管企业共99家(具体名单见附件1),同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乡镇安监站负责的执法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
乡镇安监站依法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管,组织做好辖区内企业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接受县安监局委托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县安监局在完成职责范围执法检查任务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乡镇安监站执法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执法检查系是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全面检查,不代替日常隐患排查和日常安全监管。
(二)执法检查频次
县安监局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生产企业每年最少开展2次执法检查和2次有针对性的复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季度最少开展1次、全年4次的执法检查;对监管的其他企业每年最少开展2次执法检查。乡镇安监站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对其他企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
(三)执法检查重点事项
1、原则上按以下内容进行检查,也可视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2.检查国发〔2020〕23号文件和湘政发〔2020〕27号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以及非煤矿山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情况和非煤矿山六大安全系统推广应用情况。
(四)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1、全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依照程序、坚持标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2、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涉危企业基础数据库。涉及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生产执法文书。
3、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与职业健康等安全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行动。全县上半年主要开展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与职业健康等安全专项整治,下半年继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4、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20〕23号文件,认真组织学习《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四个重要文件,精心筹划、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开展行政执法监察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安监站以及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专题业务培训,全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安全培训工作。
5、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以事故多发、易发的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督促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生命线和主要抓手,县乡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计划编制工作,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要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各自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县安监局各业务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规定的相应责任,但不改变事故统计口径、安全隐患治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开展应急救援等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职责。县安监执法大队对列入县局直接检查的企业,按不低于50%的比例抽查,并对委托乡镇执法检查的企业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乡镇安监站受委托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将所检查的有关情况向县安监局报告。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程序,重要行政许可、执法决定、大额行政处罚、事故调查报告审批等事项都要坚持依法依规经局党组、行政集体研究决定。严格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检查公平、公正。
(三)严格考核与结果应用。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按时完成执法工作计划的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嘉奖;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监管执法五项规定》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要将计划执法实施情况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