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投资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全市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市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宜安办发〔2016〕44号)要求,我县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了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总体情况较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建项目基本情况
元至八月,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达81.65亿元,增长17.4%,达到全市平均水平,有效投资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得到发挥。全县施工5000万元以上项目61个,完成投资36.95亿元,同比增幅39.6%,房地产项目完成投资6.31亿元,同比增长9.7%。目前,全县各级各部门已对在全县范围内开工建设但尚未竣工投产运营的102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了安全检查,其中工交类项目18个,农业类项目60个,其他类项目24个。
二、自查自纠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迅速安排部署。9月7月,县政府组织县安监局、发改局等32个县直单位召开安全工作会,安排部署了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县安办根据会议安排,印发了《**县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市、县两级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后,县项目办于9月8日上午召开紧急会议,县直分管项目和安全的领导以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县政府关于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会议精神,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
(二)全面自查,重点抽查督查。根据通知精神,各项目单位自觉全面开展了隐患自查、整治工作,形成专题自查整改报告报送县项目办。县项目办、县安监局在自查基础上,聘请市安全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三个专家抽查了**坝区(茅坪)货运中心大楼工程、**县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易地扶贫搬迁沙林居民点、**屈原东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磨坪水库等五个在建设项目。
(三)盯紧隐患,加大整改力度。各项目单位在自查隐患基础上,自觉进行整改,如水田坝乡对每个在建设项目都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清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下达了安全检查限期整改意见。专家抽查检查项目时边检查边安排整改,要求对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县安办。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知下发后,各在建项目单位按要求迅速到项目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共自查项目共102处,其中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自查97个,项目办、安监局聘请专家开展安全检查5个。自查中74个在建项目无安全隐患,28个项目存在不同程度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不合理。检查发现,部分项目施工单位没按要求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在项目部设安全科,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机构设置文件不规范等问题。
部分项目还存在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与文件机构设置人员不符,部分实际安全管理人员无资质。
(二)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存在现场安全标识设置不合理,未封闭管理,材料堆积混乱,安全通道不畅通,重要机械夫防护棚或防护棚变形等现象。
(三)用电管理不规范。存在未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配电;存在高压线高地间距短、电线落地、电线接头过多、接头裸露、开关或漏电保护器造型不当现象;存在无“pe”线现象等。
(四)重大机械使用报备不规范。存在起重吊装等设备没有出厂相关资料、产权单位备案证、安装单位证明材料、租赁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书、检验报告、共同验收记录、安装告知及登记等资料情况。
(五)高空作业现场设施不全、管理不规范。部分高空作业项目脚手架没安要求搭建、防护网设置不合理,架体下人行通道未设防护棚,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规范使用安全带。
四、下步工作思路
全县在建项目安全检查结束后,县安委会迅速下发了检查通报,一是要求主管部门对照以上查摆了出来的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认真开展本行业内在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要求责任单位,于10月20日前将在建项目安全检查的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县安委会,县安委会将于10月下旬组织对整改的情况进行抽查。下一步,我县将组建督查专班,对各单位上报的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自查(检查)表和隐患清单开展实地核实,并对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的,加强检查督办,确保我县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县安委会将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就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办公会,针对检查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再安排、再部署,进一步明确各主管单位的监管责任,有的放矢的制定整改措施。
(二)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再检查、再督办。10月下旬开始,县安委会将会同县项目办,聘请相关专家,对在建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再检查、再督办,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要采取停工整顿等方式督促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三)建立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使安全生产检查成为常态。建立以县安委会领导、项目办牵头、安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的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机制,落实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三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使安全生产检查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