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情况的调查报告第2页
及知识老化现象。据统计,全县有3个镇乡农技中心找不出1名专业农技人员,他们根本无法有效向农民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推广最新的农业技术。(三)服务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一是服务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沿袭下来的体制,带有一定的行政命令,往往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方式进行。服务的层面只停留在镇乡级上,服务指导的形式绝大多数是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在调查中发现,镇乡农技人员因经费紧张未驻村下社,真正到田间地头与农民接触的很少,农民得不到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二是管理体制不规范。如镇乡农技中心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农机局都是主管部门,都可管,但都不便管。加之,服务体系(除畜牧外)“三权”下放到镇乡,镇乡管理模式不统一,县、乡两级业务出现断链,如镇乡水产、农机业务无法开展。
(四)服务市场不规范。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从事肥料、农药、种子、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户增加,无照个体经营比较严重。经营户进货渠道混乱,有假货充斥市场,加上监管市场力度不够,造成体系技物结合收入低,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如畜牧游医现象突出,三合镇就有游医30余人,游医因缺乏专业培训,滥用药物,使畜牧诊治得不到保障,肉品质量下降。
(五)社会化服务质量不高。政府行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存在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不分,公益性服务较少,有偿经营成为主业,服务功能弱化,服务机构有名无实。加之农民主动接受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大多依赖传统经验和习惯,致使农业社会化服务效果不明显。民办的各类经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太少,20xx年底全县434个村民委员会中仅有12个,约占3,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普遍存在会员综合素质不高,周转资金困难,信息来源和传递渠道单一,主要依赖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供,组织化程度较低,带动力也不强等问题。
三、加强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议意见
(一)改革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强化服务功能。各级农业部门是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必须有正确的定位,要理顺行政、事业和社会服务组织职能,对服务体系实行“一稳一放两分离”,稳定公益性、放开经营性,实现公益性机构与经营性组织彻底分离。根据我县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公益性机构,所需经费(包括工资、工作、项目等)由财政全额拨付,服务人员不再从事任何经营创收活动,只对农技推广、指导等进行无偿服务。经营性服务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通过创办科技示范场、开展农资连锁经营、实行多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方式,全面推向市场。现有镇乡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营门市、物资等资产,可以通过变卖、配送分流人员等方式改制成私人经营,保留其为农技推广服务的性质。农业主管部门对公益性和经营性组织进行业务指导,重点对公益性机构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经营性组织实行行业管理,确保经营市场有序竟争。
(二)强化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社会化服务组织转变观念,找准位置,积极主动加强自身机构和队伍建设。公益性服务人员实行竟争上岗,双向选择,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新进人员实行考试聘用制度,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公益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与职员可按85和15比例配置,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建立服务人员绩效挂钩的考核制度,使收入与实际工作成绩挂钩,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并适时对从业人员施行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实行辞聘、解聘制度,形成以岗定酬、奖优罚劣的分配激励机制,切实为农业服务。
(三)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农技推广理念,将服务重点由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指导逐步转移到提高农民素质上,运用教育、交流、咨询、提供信息等形式,帮助农民做出农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科学决策;加强与农业科研、教育的协作,引导农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二是利用农业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技推广方式,整合现有的信息网络资源,开通农技110工程,利用广播电视等通讯系统,向广大农村传递生产、技术、管理及市场等信息。三是服务中注重点面结合,突出面上咨询培训,点上示范指导,建立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点,推行“一人一村”农技推广制度。
(四)发展各类经济组织,实现服务主体多元化。
一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担负管理集体经济资产的同时,应努力开展村级公共服务工作,如组织农民统一购买良种、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统一组织浇水、灭虫和户间互助,统一销售农副产品等等,充分发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统一经营职能。另外,还可通过信息服务、科技服务、设立营销协会、农副品代办及深加工、货物中转等形式,兴办社会化服务产业,以突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功能,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二是大力发展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资源优势,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多样化发展,合作类型上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业产业协会,可提供技术、农资、信息、产品收购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也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可分村、乡镇、县三级兴办,可围绕一、二、三产业办,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组织还可组建联合组织等,扩大合作领域。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生事物,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重点对组织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的议事规则。
三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扩大服务领域。采取“公司+农户”、“生产基地+农户”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解决农民生产经营中的“一进一出”问题。龙头企业通过产业化经营带给农民技术信息,这是“一进”。“一出”就是农产品通过龙头企业进入了市场,劳动力走出了传统的农业生产领域。同时引导和壮大龙头企业,鼓励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发展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储存、保鲜等产业,引导龙头企业主要抓产前和产后服务,把一般的种养环节让给农民,使农民在产业化进程中得到实惠。
(五)加大对体系的投资力度,为社会化服务提供保障。政府应继续加大投入,但必须调整投资方向,转变对农业的投入机制。投资主要用于农业的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实行普惠制,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信息工程、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和推广、成人教育与培训、环保工程和自然资源保护等公共服务事业,建立起以职业培训、农函大为主体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提供先进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畅通县、乡镇、村、社四级信息网络支持体系,建立起财政支持信贷体系、农产品品牌扶持体系、农资供销加工出口体系。
(六)营造服务外部环境,提高服务效能。要配套理顺财政、计划、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农业的服务机制,形成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力。财政部门要保证农业技术研究、技术和品种推广项目的资金投入。计划部门要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立项,指导和制定服务发展规划。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和农行要面向农业农村,贷款上给予优先照顾,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信贷服务。税务部门要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按农业企业和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给予扶持。工商、土地和规划等部门也要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如登记上给予便利,兴办服务设施、对外开展服务等审批环节简化手续,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供销合作社也应按有关规定,深入挖掘潜力,发挥应有的合作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