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第2页
村了。党中央、国务院把几代人梦寐以求的长江三峡已经在建设之中,省政府建设了象杭踊高速公路的工程不计其数,市领导在瓯江上已架起两道彩虹,把***规划的如此壮观,他们为子孙后代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而你们到底为村民们做了点什么?望你们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为村民做点好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杨府山涂村的呼吁与心声
这样的大字报实际上深刻地反映出农村矛盾。当然这样的大字报并不多见,因为农村是一个熟人的社会,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贸然出去状告村干部的,一旦证据不足,弄不好在村里落下了一些笑话,说他不自量力,多管闲事,反正贪污侵占的财产也不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的,你告赢了,也不归你,何苦呢?
农民是一个极其松散的阶级,很多人都是对告状村干部持观望态度,告赢了,大家也出点力,会帮你一把,告输了,大家一哄而走,作鸟散状。还有一个原因,主要是村里缺乏一个打头的人物,这个打头人,即是造反派的头头,但他既需要懂法律知识,又不怕得罪乡村干部,这样的人在农村很少。但是我发现,在个别的地方,有些村民自动组织起来,出钱出力,聘请律师,状告乡村干部。这样的打头人物是很不好当的,会遭受许多压力,甚至可能遭受当官的打击报复。不过,选举村民委员会时,这种人在村里威信比较高,当选为村长的可能性很大。
这样的大字报反映了农村里的基本矛盾,农村里的选举就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从法律上看,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从历史和事实上看,村民委员会是从最初的村人民政府,后来是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演变而来,实质上具有强烈的国家权力色彩。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自治组织,其功能应当相当于学校里的学生会等团体,仅仅是一种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村委会成员从法律上看,仍然是农民身份,不脱产,不占国家编制名额,但实际上在农村实行干部制度,村干部身处于农村中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中,支配着农村中大大小小的各种社会资源,与农民有着更直接的利害关系,即所谓村官也。所以,有上级政权任命村干部,等于将农民切身利益交给了上级政权来支配。后来,村民委员会干部改由选举产生,但刚开始的时候,不是等额选举就是间接选举,不具有选举的实质性内容。
在中国历史上,平民与官僚的斗争一直持续不断,此起彼伏,我们看古装戏剧,看古典小说,说到底,无非就是无权者与有权者的斗争,或者就是代表无权者利益的清官与代表有权者利益的贪官的斗争。中国的任何一个朝代都跳不出这个规律。平民与官僚的斗争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直接对抗的方式,平民凭借自身的力量与官僚发生面对面的暴力冲突,所以古代有以武犯禁,除暴安良的侠之大者的形象出现,使当权者不敢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非为,最严重的便是中国农民聚众起义,自立山头,推翻皇朝。另一种方式是利用现行的法律体系,老百姓到上级去状告下级,到中央去状告地方的贪官污吏,用现代法律术语来说,即上访申诉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这种上访申诉的方式往往导致老百姓幻想有朝一日终于出现清天大老爷给他们作主。
但这两种方式,无论是直接的暴力冲突,还是青天大老爷的思想,均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平民与官僚的斗争本身。现代社会发明了选举这种方式,与其让少数的官僚支配平民,还不如让占多数的平民支配少数的官僚。
三.
但光靠民主选举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民主只有与监督体制结合在一起,才能显示出其力量来。在现在的***农村,虽然已经采用了现代民主的选举制度,但对村干部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因此许多村民对这种没有监督机制的民主很不以为然,说:“我们刚刚养肥一个村长,又选上一个新的,又得给他吃很多东西。”
我认为,对村干部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另一种便是罢免权,既然有权选举产生村干部,当然有权罢免他。对村民来说,民主就在身边,自己投票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如果滥用生中的权力,没有比这更难过了。民主可以让农民对自己的当家人有比较,有鉴别,选错了人,可以罢免之,这是民主选举的必然内容。
但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村民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法律的规定是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一个大会,让它来罢免自己,显然缺乏现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于罢免权的规定就会落空。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但实际上,在这个稳定压到一切的年代里,乡镇人民政府也不愿意这样做,害怕自己辖区内出现不稳定,因为农民做事往往都是一哄而起的态度,这村罢免了,其余村就会跟上,出现罢免连锁反应。
农民只好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下面即是一例。
关于依法罢免寮东村村民主任XXX的规定
寮东村村民主任XXX于96年当选,在二年多任职期间,不依法办事,没有依法经营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权侵占农民合法权益,使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财务管理失控,各项事业停滞发展,严重脱离群众关系,村民对此意见很大。
现据《瓯海区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总站》关于对寮东村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财务管理极度混乱,会计结帐极不规范,支出凭证白土子占85以上,极难认定其真实,出纳管钱乱支付,自制、自批、自领现象十分严重,白条子抵库的暂支及应收款高达405509.92元,收支项目乱窜,有意搞乱核栓,虚增收益分配。
乱开支、铺张浪费十分严重,从93年至96年,共吃喝支出额高达441608.50元,占总收入24.5(即四分之一)干部补贴名目繁多,随意将集体资金以各种名义侵占为既有,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摩托车,手机、传呼机,并有意不入正式发票入帐,自制白条子或复映件入帐,干部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利用职权用集体资金为家属保险,严重违反财务纪律,并非法侵占他人应领款项,计6543.50元占为己有,有帐无物,虚增固定资产,帐物等值不符,蒙骗群众。
纵观整个财务审计结果报告,寮东村财务帐目是一本乱糊涂帐,村委会成员互相串通,结党营私,是一伙侵蚀集体资产的“蛀虫”,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71条、第74条规定。并胆大妄为,将国家下达给村民建房宅基地指标,非法向社会高价出售,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与第47条,以及《刑法》228条、342条,幸有村民发现及时制止,才避免发生严重违法的犯罪行为。群众对此愤怒至极,公愤难平,严重损坏党群关系,群众忍耐已至极限,大有一触即发之危。
今寮东村全体村民依照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力,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浙江省民政厅浙民基字(1997)188号通知第15条、第16条规定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罢免村民主任XXX职务,并暂停其他村委成员工作,具体决议如下:
一、村民主任泮洪聪从1998年9月21日起停止行使村民主任权力,停止一切村务工作活动,即日起所作一切村务工作对外民事行为均属无效非法行为。
二、村财务即刻停止往来,一切内外财务往来均属非法经济往来行为。帐目暂时封存,有待接管。
三、其他村委会成员,暂停村务工作,一切村务活动均属非法行为。
四、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群众代表组成改选委员会。
五、对新村民主任候选人作严格要求,在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中挑选,要求如下:1、必须是党团员(维护党的领导)。2、年龄35岁以下(年轻化)。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文凭为准、知识化)。4、有5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实践化),经依法提名,参加选举。
上述决议,经全体村民大会通过,因受会场限制,按当时选举方式,逐组、逐户征求意见,经全体村民50以上签字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决议,依法呈报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望二单位抓紧协商委派人员协助寮东村村民委员会改选工作。
现在全体村民群情激愤,大有一触即发之态,以免发生类似“三烊8.9”特大恶性事件发生。请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依法履行法定管辖权力,否则即视为行政不作为。
附:适用法律依据
呈:梧蜒镇人民政府瓯海区民政局
对于这样一种罢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联名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决议,只能算一个要求,不具备法律效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村委会主任撤职、罢免时,要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由于乡镇政权不认可,农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只能是罢而不免,在农民,村干部和乡镇政权三方博奕的过程中,农民只能与上级政权配合,才能取得主动权。
所以,在民主发展的初期,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民主选举处于尴尬的境地:我想,一方面,民主的选举确实能带来民主的希望和信心;另一方面,这希望又不会彻底实现,民主在发展初期,又担负着恶名。没有监督机制的选举,其社会效果沦落为民主的反面。因为在村民选举的运作中,每届当选只有三年的任期时间,三年后,当选者从村干部的位置上跌落下来,所以这短短的三年,会刺激产生政治上的短期获利行为。这种行为将政策看成是商业上的一种生意,有投资是将政治看成有利润,这肯定会滋生出政治的腐败。
农民是最需要行政权保护的阶级,现在给他们以权力,让他们来做主,支配和对抗一定意义上的行政权,因为以前老是跪在他人脚下,现在一下子站起来,就可能直不起腰来。市场经济本身就以短期获利行为作为运作的杠杆,在市场经济尤其发达的***,尤着重短期的实际利益,因为短期社会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在情绪的支配下,村民的选举更容易产生短期行为。
四.
现在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在选举中的拉票行为,尤其是贿选,大家觉得这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把一些不好的人给选上去了,与其这样搞贿选,还不如不搞,直接由上级任命算了。在***,这个问题可能比其他地方更严重,因为***人有钱,比其他地方的候选人所花下的成本就大。候选人给每个选民发香烟,主要是发阿诗玛或中华烟,选举前或选举后都有烟分,有些地方摆酒席,请大家来吃饭,也有直接发钱的,一张选票给五十块钱,有些候选人花好几万块钱也有当选不上的。但当选上了,我想,他肯定要捞回去,因为他把选举看成是做生意,他既然已经付出了这么多成本了,他就得赚回来,否则他图个啥?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搞贿选的,主要是争夺当村长,在有些农村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些长期在外,无法履行责任,大家也不在乎。每次选举的时候,妇委主任、会计等一般不变,只是村长争夺得非常厉害。有位村民向我反映说,现在贿选和拉票的经验变得越来越丰富,国家的法律虽然有些细化,但实施的力度不够,有些人打官司告村委会,一个官司打下来往往要好几年,但村委会三年已换届。
从另一个角度讲,贿选也意味着社会有进步了,因为现在觉得村长这个权力是人民给的,所以要讨好老百姓,给老百姓发钱,送东西,以前,这个权力是镇里给的,所以要给镇里的人打点,上上下下送东西。而老百姓觉得谁当了村长,都不是那样?跟我都没有什么直接的利益相关。既然谁当村长都无所谓,干脆将这张选票当作人情送掉,实际上这些贿送的东西,在***的农村里,根本不算是什么。民主,只有在私人利益公开化,私人利益有了对立面的时候,才有可能变得重要起来,选举这个权利才变得珍贵起来。
任何一种选举,都避免不了拉票的现象。所谓的政党制度,无非也就是在选举中给这些拉帮结派,相互拉选票的人一个正当化了的理由罢了。在村委会选举中,拉票虽然没有比上面做得更漂亮,但它起到的作用是一样的。拉票有各种各样的形式,除了上面我们所讲的花钱买选票外,有人还通过宗族的势力来拉选票。
中国农村社会是一个宗法的社会,宗族的势力一直很强大,同姓人当选为村长,同族人都觉得脸上有光彩,都说就是咱们祖宗的坟墓风水好,找他办起事也方便。因此,在中国农村搞民主选举,有一种危险就是这个选举过程很有可能就受到大宗族的操纵,如果大宗族与小宗族形成利益对立,那么,小宗族的人可能永远也没有机会当选为村长,这样,民主的选举反而会成了大宗族压迫小宗族的一种手段。但在***农村的调查过程中,我发现宗族的势力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大,这可能跟***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系,很多人经常出去跑业务了,跟族里的人联系也不多,关系自然也就淡泊多了。在***的农村,除了宗族势力外,还有其他人情关系,比如朋友关系,亲戚关系,生意关系,这些关系再加上金钱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宗族的势力。
镇里干部也知道选举的时候,有很多人搞贿选,拉选票,但一般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他们怕重新选举一次,大家都麻烦,所以即使看到有人靠贿选上去了,只要没人出面顶,就算了。乡镇干部还有一种担心,他们反映说,村干部由上级任命改为选举以后,有些村民为了能当上村长,在村里作候选工作,拉人马,搞小团体,这样村里被分化成几个集团,反而加剧了基层农村的矛盾。这位候选人上去了,另一位候选人没上,这位上去的村长如果遇到另一位没上去候选人的支持者时,工作就不大好做,可能会听到一些冷言冷语,说你这个不行,那样也不行。这种情况肯定是有的,总的来说,乡镇政府对选举村长一事持有点怀疑态度,一方面他们也觉得过去的直接任命不民主,但一旦真是民主选举了,他们又犹豫了,说,这样能行吗?
乡级政权往往还控制着选举过程,他们指定选举委员会成员,以组织的名义推荐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因而在选举中出现的许多舞弊现象,与乡镇干部有很大的关系。在我调查的一个村里,乡镇干部居然亲自将伪造的选票塞入票箱,以达到使某人当选为村长的目的。候选人一般情况下只有与乡镇干部搞好关系了,才有可能当选,如果关系搞不好,即使当选了,人家也不会重用你。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出台后,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产生,这种情况应该有所改变。
政府本身为什么要在选举中舞弊,这说明乡镇政府在农村里有许多自己的利益。农村搞村委会选举,直接损害到乡级政权的利益,说得不好听一点,乡镇政权就是吃农村里的老百姓过日子的,村长换了一个自己不熟悉的上来,工作也没有以前好做了,吃喝起来也没有以前这样方便了。村里有许多工作都是受镇里支配的,比如计划生育,宅基地,都是镇里派工作,村里作摆饰用。有一些文化素质较高的村民反映说,村委会实际上在农村里没有多大作用,一个村委会三至七人,共加上村党支部,一共十几人,都是村里干部,拿村里工资,又不干活,等于是养了一些蛆虫,干脆将村委会撤销算了,村里设保长一人,工资由镇里统一发,因为村里现在没什么收入,只能靠卖地过日子,这最后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但这种设想过于胆大,要修改现行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另一个便涉及到农村土地问题,因为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主要是以村级集体所有为主,撤销了村级组织,土地的承包和发包就有很大的麻烦。
在选举出来村委会以后,虽然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这次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但由于村长任命证书,由上级政权颁发给的,一张证书,两个印章,一个是乡政府的,另一个是县民政局,相当于村里选举,镇里任命,县民政局认可,因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确认并不重要,主要的是上级发不发给证书,如果上级不发,那么确认有效也无用。
五.
村长、村支书由上级任命,现在村长改由选举产生,但又缺乏一定的监督,这都降低了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村民无奈之下对村干部一般都采取很淡然的态度,既不表示不服气,又不大加以理睬,村干部的亲和力和凝聚力都在下降。在投票选举中,很少采用公众大会的形式,让大家都去一个固定的地点去投票,这种情况很少。在多数地方,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着流动票箱逐家逐户地投票,监票人站在外面,村民在屋里填写选票,出来投入票箱,也不发选民证了,因为村里人都很熟,你家有几个成年人,有几张选票,监票人都认得清清楚楚。
这种情况下,很难搞竞选,候选人一般不作演讲,全村的人都很熟悉,哪个候选人有什么优点缺点,有什么成绩,大家肚子里也非常清楚,你再怎么吹嘘自己也没用,反而有可能会引起反感。但有时候,村民选举委员会用村里喇叭作宣传,对各候选人作一简要介绍。
但有些地方搞竞选,在竞选中,候选人有时候会提出说,如果大家选我当村长,我出多少钱,为村里无偿修一条马路,或修一条桥。这在一些贫困的村里,尤其受到村民的欢迎。在富裕的村里,村民基本上还是持赞成态度的。但有些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贿选,以前是将钱直接交给每个村民,一手交钱,一手交票,但现在是钱交给村民集体作交易。如果这样可以的话,那么中央是不是要请最有钱的荣毅仁当总书记,香港是不是要请最有钱的李嘉诚当行政长官?
我个人觉得这种意见是有道理的,第一,无偿出钱出资修路修桥,是一种慈善行为,而道德上的慈善行为是不应该有功利心的,是不应该图有回报的,第二,这实质上是一种买官的行为,既然是花钱买官,他肯定要赚回去,第三,这实际上已违背了我国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不分财产状况均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精神,这不仅仅只是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世界各国整个选举制度的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会导致一些平民百姓最终被夺去被选举权。***有些乡镇干部认为,村长候选人应当在经济上比较富裕,如果家里有债务,满脑子想着怎样欠债还钱,肯定干不好工作,这话虽然有些道理,但是违背了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
六.
村民自治在农村的展开,首先便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有些人认为中国的革命和改革都自农村始,所以这又是一次农村包围城市的伟大战略。他们认为这是中国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但有些人对此持悲观的态度,认为农村的自治并非农民向国家积极争取过来的权利,而不懂得珍惜,这既是国家对农民的恩赐,国家就有可能收回去。
我想,这两种意见都值得思考。在***的农村,一般人以为民主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才会出现,才会进一步完善起来,但中国的情况似乎相反,在南方沿海一些比较富裕的地方,村委会选举反而比北方搞得要差一些。以前,越穷的地方越容易闹革命,现在,越穷的地方越需要民主,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我想,主要是南方的人都去经商去了,生意做得也可以,大家忙于去赚钱,那管村里什么民主不民主呢,而北方不一样,大部分人都在村里,一些很精明能干的人也呆在村里,各种矛盾和利益纠缠在一起,大家更愿意去抢着当村长,民主选举的重要性就显露出来了,所以做得就比较规范。民主,总是在社会矛盾的夹缝中前进。
经济的发展,带来南方农村的迅速城镇化,从而使得村委会管理农村的功能有所萎缩。农村里最尖锐的问题便是对土地的征用,一方面,《村民组织法》规定,农村里的重大问题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显然这属于讨论决定之列,另一方面,国家征用土地属于强制征用,村民不同意土地被征用的,在法律上也属于无效。村干部在这个问题上,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城镇化的农村,土地不在成为村民关注的焦点,村委会虽然容易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方面有所发展,但农民一旦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就将目光转向外面广阔的天地。
在***有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就是***的农民,有许多人到外地经商去了,常年累月不回家,但在家里还有承包地,还是农民身份,因而还具有选举权。对于这些人,一般都用委托投票的方式,但这一点,实施起来,有很多问题。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托投票必须满足二个条件,第一,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第二,受委托者不得接受三人以上的委托。但实践中做不到,很多人根本就没办什么书面手续,口头上打个招呼,就代人去投票了,一家人七口,六口人出去经商去了,只剩下一人在家里看房子,选举的时候,都由一人代了。我调查的一些乡村干部说,委托投票在农村里根本就做不到,父母行使了儿子的选举权,儿子会跟父母闹吗?妻子行使了丈夫的选举权,丈夫会跟妻子闹吗?在有些农村,选举村委会以家庭为单元,每一户只有一个投票权,这种方式工作量虽然小了一些,但实际上剥夺村民一人一票的权利。有些家庭人口较少,有些家庭人口较多,因而每人得到的选举权的份额是不一样的,这绝不是某些干部所说的将选举权集中委托给一人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违反选举权平等原则的问题。
***农村里的还有一个矛盾便是本地人与外地人的矛盾。***经济发展得比较好,在农村,办了许多工厂,因而需要很多的劳动力。另一方面,来自内陆的民工以为***是一个很好赚钱的地方,大批大批地涌入***,这给***的治安造成了很大的问题。有些外地人来了***以后,钱很快就用光了,工作一下子又找不着,生存成了问题,就可能构成流动犯罪。而本地的***人对外来民工也非常警惕,又加上很多***人以前没受过什么教育,不大会说普通话,所以双方很难沟通和相互理解,关系很不融洽。外地人在***老觉得受***资本家的剥削,受***人的欺侮压迫,他们组织了许多老乡会团体,用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但有些外地人定居在***也已经很久,***话讲得非常熟练,这些人与农村中的公共设施形成一定的利害关系。在村委会选举中,却没有投票权,这一点使得这些外地人很难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有选举权的村民,是根据本村户口薄上的名字确定的,因此,除非外地人与***人结婚,经过登记,方可确定为具有本村户口的村民。这当然跟我国的户籍制度有密切关系,但如果现在马上放开户籍制度,我看也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在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耕种土地,是每几年发包一次而取得其使用权的。外来人口如果取得了当地的户口身份,那就意味着要加入这个集体,取得自己一份使用土地的权利,这显然会损害当地农民的利益,而激化他们与外来人的矛盾。
村民自治与村民选举给***农村的发展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毋庸置疑的是,在技术的操作层面上也缺乏熟练。但我想,民主是一种习惯,只有操练多了,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养成一种内在的生活方式。有些人以为中国农民的民主素质低下,他们以现在选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作为论据来否定中国农村的民主实践,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如果农民对民主的操作技术不够熟练,就应该让他们来大胆练习,我在实践中发现农民对民主的渴望却是这些悲观论者所难望其项背的。
这种观点将选举的种种问题推到农民的素质问题上,而忘了对现行体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展开,在我看来,不仅仅是一个选举的问题,而是选举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在村委会选举中,还有一个非常深刻的矛盾,那就是村长与村支书,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村长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但比村长权力更大的村支书却是上级任命的,这使得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打了个大折扣。在以前的任命制下,不存在着这个问题,而现在搞选举,直接选举出来的村长往往不是党员,因而老跟村支书争权力,“你是村支书,但我不是党员,你凭什么来管我?”“你管支部,我管村务,我们互不干涉,”因而,基层干部觉得农村的工作越来越难做了。
村里有很多事由村支书拍板决定,但从法律上看,村委会主任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一村之长。但村民组织法没有规定村长有哪些权力,而且在村委会组织法中,没有村长这个术语,而只是村委会主任这个术语,这说明在农村并不实行村长负责制,实行的而是村委会负责制,是整个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的制度。法律也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村支书可以不理睬村长,另行安排其他村委会成员开会,从而架空了村长的权力。村长如果与村支书有矛盾,与镇长有冲撞,人家虽无权撤换,但不会重用你了。
有些镇里干部反映说,现在选举出来的有些村长,政治素质太低,根本不懂得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自治这个基本原则,但问题恐怕不能这样讲,在现行的体制下,村长与村支书的矛盾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