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的调查报告第2页
管理费,则由总、分公司分成。分公司为内部二级核算单位,各分公司按季度向总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总公司将各分公司报表汇总后,对外报送汇总报表,税款也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在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管理方式下,虽然经营损益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但由于总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具体工程施工及对工程的收入、成本核算均在分公司,总公司并不能对工程成本、费用等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况且总、分公司之间本身也存在着利益分配问题,所以总公司汇总报表反映的经营损益,并不能完全反映所有工程项目实际已实现的利润。从对我市几家采取这一种经营管理方式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的调查情况看,账面利润率仅在1左右,有的甚至亏损,我们认为这并没有完全真实地反映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2、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目前,绝大多数建安工程都是工程承包人既所谓的包工头联系到工程后,寻找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并向建筑公司上交管理费。建筑公司虽然也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一定的监督,但整个工程项目主要是由包工头自己负责。一般工程款会先转入建筑公司账户,在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由包工头通过工程材料发票、人工费等以现金形式提走,两者比例大致为75和25。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比例一般为工程量的5—6,扣除应上交的各种税费(税款由建筑公司缴纳),剩余1—2的实际管理费收入。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假设包工头挂靠工程的工程量为100万元,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比例为5.5,则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工程结算成本94.5万元[100×(1—5.5)],再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3.3万元,毛利率为2.2。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在形式上进行了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费用的核算,但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并未得到完全反映,建筑公司核算的只是管理费收入。这实质上是把两个核算主体:建筑公司及包工头,合并成为了一个核算主体——建筑公司,致使纳入日常税务管理的往往仅是收取管理费的建筑公司,而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则始终躲在“幕后”,逃避了正常的税务管理。因建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由于中小型的建安企业基本上是采取这种经营形式和核算方式,这也是造成目前建安企业账面普遍亏损的主要原因。
3、有极少数建筑公司,也是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但与以上第2种方式相比,帐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则更为简单,其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直接反映收取的工程管理费收入。这种方式与第2种方式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建筑公司账上都未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利润。
从调查情况看,规模较大的建筑安装企业,尤其是国有建筑公司,较多采用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而中小型的建安企业基本上是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不论哪种方式,尽管都不能完全反映工程项目实现的利润,但由于各建安企业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程度不一样,收取的管理费比例有高有低,从而使建安企业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实现利润的分配比例不一样,反映在建安企业的账面利润上也就不一样。以下是调查的采取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的2户大型建安企业及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的4户中小型企业的有关数据对比:
项目类型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利润利润率已交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负担率
大型1047350488795578014614421.404822750.46
1153718299625125710367970.903421430.30
中型5542422053118919113130.0220360.003
4239139440365247595460.14160770.038
小型17922671715792-36299-2————
23229591976835-10889-0.47————
(说明:表中列举的大型建安企业设定为年收入在亿元以上;中型建安企业年收入在千万元以上;小型建安
企业年收入在千万元以下。所得税负担率为已交企业所得税与工程结算收入之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采取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的企业,其账面利润率及所得税负担率要略高于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企业。
(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所得税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本市的建筑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大部分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即平时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目前建筑安装企业账面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极少数本市的建筑企业,采取了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既根据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一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征收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账制不健全的单位,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都设置了账簿,在未对该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前,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难以认定其账制不健全,所以一般都认定为查账征收方式,只有极少数的建筑企业是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
3、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对工程承包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规定,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按其营业额的1―3附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目前我市除个别县局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按附征率对工程承包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其余大部分没有征收到位。
4、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所以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就是说,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基本上未纳入我市的日常征收管理。
5、对门市征收及小额零星工程,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即对门市代开建安发票,按所开发票金额,依一定的附征率(1—3)直接计算征收所得税。
通过以上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造成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的大量流失,既有因建筑企业管理和核算不规范,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自身征管方面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有通过税务检查或稽查,才能把流失的税款追征入库,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税务检查这一最后的关口并未能很好地堵住建筑业所得税流失的漏洞,其原因是:
1、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
2、在我市一级稽查尚未到位的情况下,税务检查主要由各征管县、区(分)局组织实施,虽然各单位都把建安企业列为每年的汇算清缴检查重点,但由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要准确查实工程成本、费用有一定难度,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往往由于人员、时间的限制,难以查深、查细,通常只是对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作一些调整,而对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工程成本并未进行认真的检查,所以一般无所得税的查补入库。
3、由于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三、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1、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针对建筑行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式复杂的特点,建议比照我市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而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的现状。预征时应税所得率可定位5,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预征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含工程形象进度款)×5×所得税率
如按此方法对被调查的20xx年度203户建安企业所得税进行预征,其总收入为179086万元,应预征所得税2954.9万元(179086×5×33),与实际入库所得税489.1万元(含个人所得税)相差五倍多。
2、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对其附征个人所得税。要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3、加强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一年(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独立的纳税人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一般的建筑工程周期都在180天以上,所以据此规定,对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如经营期在180天以上的,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4、加强税务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的检查力度,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对于有意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的,要予以严厉打击,并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加强部门配合、协作。要做好建筑业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计委、土地、城建、规划、房管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资金概算及工程决算等有关信息,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控,做到施工前登记,施工中预缴,竣工后清算,切实提高我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