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云南省元谋县的调查第2页
取得认证的协会占协会总数的26.53。5、创建之初,外界力量介入多,农民自办少
调研的29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创办主要是靠外部力量的推动,非农民自己创办的协会共25个,占调研总数的86.21,政府职能部门领办15个,供销社领办10个,涉农企业领办2个,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领办2个,其它力量领办2个。而农民自己创办的协会仅有4个,占调查总数的14.8。由此可见,元谋县农技协的发展主要是靠外部力量的推动,特别是政府职能部门在协会创建中发挥的作用最大。
(三)“元谋模式”的发展趋势
根据对“元谋模式”的调查分析,结合国内外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规律,元谋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趋势如下:
技术交流型和技术服务型将朝着三个路径发展,一是保持其原来的性质,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是由协会向经济实体型转型。这在元谋县表现尤为突出,如老城乡清和果蔬生产协会、元谋精品瓜开发协会等。技术交流型和技术服务型向实体型演进的原因是,技术交流型和技术服务型是松散型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的实体型的认识逐步提高,要求演进的迫切性渐强。三是自行解散。另有一部分技术交流型和技术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技术老化,管理不善,产品不对路,缺乏生产经营管理人才等原因而销声匿迹,自行解散也是必然,这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起步阶段是必然的,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优胜劣汰自然演进的规律。
实体型将朝着三个路径发展:一是保持其原来的性质,不断发展和完善。就元谋县而言,这种可能型较小,因为元谋县经济实体型合作经济组织实质并不是真正的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更接近个体私营企业,一旦国家出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那么这些戴着“红帽子”的个体私营企业在得不到优惠政府的时候,便会纷纷现出“原形”。二是由经济实体型发展为股份合作制型,这在元谋县已经出现,尽管数量尚少,但是这是实体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实体型向股份合作制型演进的原因是,实体型面临资本的挑战,一人一票和资本报酬限制原则将制约其吸引资本的能力,而采取股份合作制,可以吸引到外来资本(股金之外投入的额外资本)和社会资本(非社员的资本),这也正是合作制在新的条件下的创新。三是由实体型演变为公司制企业或私营企业。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合作社企业的股权不可转让、不可交易、不能变现,是一种准股权,这也会成为这种制度广为实行的一种障碍。另一方面,由于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方式的原因,经营者的激励不充分,资本利益得不到完全保障。这两方面因素的作用,会导致其向以资本为核心的公司制企业演变或以个体私有产权为基础效率较高的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就笔者调查的元谋县而言,经济实体型合作经济组织向公司制和个体私营企业演化的可能性较大,其原因是元谋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有农村的能人,主要是经纪人,他们往往经济实力较强,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他们有强烈的动机和冲动将合作经济组织向个体私营企业转化或几个人联手成立公司,例如,李兴桂依托老城乡清和果蔬生产协会成立的个体私营企业——元谋清和绿兴有限责任公司,辛学镇依托元谋县精品瓜开发协会成立的兴辛精品瓜开发有限公司。
二、“元谋模式”产生主要动因分析
在讨论了元谋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及主要成效之后,下面简要分析一下“元谋模式”产生的主要动因:
(一)供给动因——政府重视与支持
政府的重视与扶持对协会的发展壮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元谋模式”的出现也与元谋县政府的扶持政策有着密切关系。
1、政府重视
20xx年元谋县政府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县科协牵头负责,相关的农业、林业、水利、蔬菜公司等职能部门配合参与,以加强对协会的领导。随着元谋县委县政府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视和支持,“元谋模式”得以产生与发展。据问卷分析,分别有40.6和29.7的农民通过亲戚朋友和政府宣传获取协会信息,而92.3的协会负责人回答业务指导部门向他们宣传了相关的政策法规,71.11的协会负责人了解政府的扶持政策,21.4的协会负责人了解一些。笔者在元谋县调查时,切身感受到了当地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元谋县电视新闻经常出现会长介绍经验及协会成立的报道。在元谋县调查期间曾参加了龙川江薯类协会成立大会,参会的有县委书记、县长、县宣传部长、县科协主席、镇党委书记、镇长等领导和电视台记者。由此可见,通过元谋县政府宣传与推广推动了“元谋模式”的出现与发展。
2、政策支持
近年来,元谋县政府始终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来抓,纳入十届县委的工作重点,为协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首先,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实行县级五套班子领导挂点联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制度的通知》、《关于县级部门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开展结对扶持的通知》,五套班子领导挂点联系协会,向协会宣传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协会建设、组织生产,及时帮助协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采取入会驻会制度,为解决协会人才缺乏的问题,坚持组织动员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本着协会选中、个人自愿、组织审定的原则,带薪到协会参与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工作期限一定三年,对工作优秀者晋级和提干。其次,县委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民联营经济组织建设的决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技术经济服务实体和民营企业,在注册登记、信贷支持、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采取有偿扶持和纳入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专项扶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项目、争取资金,仅20xx年则为19个协会解决1088万元贴息贷款和238万元小额信贷资金扶持;在重点扶持100名经纪人的基础上,选拔了25名农村和非公有经济优秀专业人才,享受县政府特殊津贴,鼓励他们领办、创建协会,带动农民增收;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协会工作。再次,元谋县科协依照“试点示范,典型引路”的工作方针,20xx年制定了“做大小协会,做强大协会”的发展规划,在全县范围内筛选出基础条件好,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清和果蔬生产技术协会、龙眼葡萄产业科技协会、优质枣类产业开发协会等八家协会为典型,重点扶持,实施典型引路,带动发展的策略,还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问卷分析,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中,65.4的协会负责人选择贷款优惠,居扶持政策的首位,其次是税收优惠政策,再次是协助管理与教育培训。而问及协会负责人希望政府为协会提供哪些服务时,90.5选择资金支持,61.9选择贷款优惠,33.3选择税收优惠。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与协会真实需求相吻合,从而促进了“元谋模式”的生产与发展壮大。
(二)需求动因——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
1、农民对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迫切需求
强烈的农民合作意愿是元谋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猛发展的直接动力,也是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旺盛生命力的源泉。得天独厚的地理和气候条件,使元谋县发展冬早蔬菜具有独特的优势,元谋县从1978年开始发展冬、春反季外销蔬菜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年外销量达20万吨左右,占云南省蔬菜年外销量的50%,被誉为“金沙江畔大菜园”。但是,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区域化、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产品卖难、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民殷切希望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市场。根据调查问卷分析,有79.7的农民愿意和其他农民联合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影响农民合作意愿的因素主要是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据统计,元谋县农产品卖难出现的频率约1.66年,可见农产品卖难是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在现有为农服务组织不能解决该问题的情况下,则直接刺激了农民合作的需求。
此外,现有服务组织不能满足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需求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直接原因。根据问卷分析,68.5农户对现有服务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分别有73.5和78.6的农户对供销社和个体户和企业的服务不满意,而供销社和个体户及农工商企业是农民销售农产品的主渠道,农民对农产品销售主渠道的不满,直接刺激了农民进行组织创新。
2、农业企业不能真正帮助农户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刺激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
许多农户与农业企业有较为密切的关系,调研的155个农户中有79户将农产品卖给过龙头企业,其中66户对农户与龙头企业执行购销合同情况做了回答。其中,49户回答不能执行,占总数的74.3,17户回答能执行,占总数的25.8。结合调研问卷与深入访谈,进一步分析农业企业是否真正能帮助农户降低交易费用,切实增加农户的收入:分别有80、46.7的农户选择龙头企业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种苗和回购农产品,仅仅有33.3、18.5的农户希望企业如此;分别有44.4、51.9的农户选择需要的主要是资金和技术,而企业实际提供的仅占13.3、46.7,特别是企业为谋取更多利润很少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尤其是价格信息,农户仅仅是龙头企业谋利的工具。龙头企业收购农户产品的价格确定主要采取高于保护价按市场价、低于市场价按保护价(50),其次是合同价格,没有采用市场价并返还一定利润的情况,农户根本分享不到非农环节销售与加工的利润。
可见,农户依然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及企业违约风险,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关系是买卖关系,无法降低交易费用,增加农民收入,从而刺激了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
四、元谋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
(一)资金缺乏及农村金融部门惜贷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中,73.1的协会负责人选择缺乏资金,居制约因素之首,而且有51.1的会员选择此项。涉及到建立经济实体的制约因素时,分别有80的协会负责人和63.5的会员选择了缺乏资金。可见资金不足是制约协会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即使元谋县政府采取措施帮助一些协会解决资金,但是能够得到政府扶持的毕竟是少数(47家经济实体型中仅有18家得到资金扶持),大部分经济实体型协会的发展资金还是靠自己去解决,这严重阻碍了协会的发展壮大。
农村金融部门惜贷,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业务扩展与资金筹措。由于目前协会的法人地位尚不明确,商业银行一般不将其作为贷款对象,而协会自身实力弱、筹集资金的难度大,致使经济实体型协会所需资金无法解决。而我国农村除了正规金融机构几乎没有其他形式融资机构,而且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服务的特征也越来越淡化,农民很难从中获得资金。
(二)会员参与积极性不高,缺乏凝聚力
会员参与性的高低直接影响协会的健康发展,会员的积极参与是协会健康发展的基础。在问及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良好运行的因素时,37.5的负责人和24.6的会员选择了会员的积极参与,居保障因素第四位。65.4的协会负责人选择“会员参与性不高,协会缺乏凝聚力”,居制约因素第二位,62.8会员选择该项,居制约因素之首。
根据调研和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连续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切实帮助会员销售农产品是导致协会缺乏凝聚力,会员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协会之所以不能持续创新,主要缘于自身实力弱,缺乏持续创新的机制。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依托“能人效应”管理和运做,以个人权威来维系,大多数没有形成制度性管理体制,制度建设比较薄弱,即使有各种规章制度也仅仅是“摆设”而已。调研结果表明,元谋县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民管、民享”原则执行的不到位。协会在重大决策存在某个人或极少数人说了算的情况占88.2;会员代表大会开展不正常和几乎不开展占总数的81.5。
为真实地了解协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协会发展的影响,我们设计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良好运行的因素这一问题。45.8协会主要负责人和31.1会员认为协会规章制度的健全是确保协会良好运行的因素,居保障因素第三位。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真正的利益连接机制
根据会员交纳农产品的价格确定标准调查,超过60的会员与协会的关系很松散,没有形成真正的“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而且有28.9的会员与协会仅仅是契约关系(企业购销合同),这也就决定了这类会员不可能参与协会的利润分配。真正按照“惠顾返还”进行交易的会员仅有6.8,其它95以上的会员是按照合同或口头协议进行交易,但是会员分享不到协会的经营利润,协会与会员仅仅是买卖关系。根据协会经营利润分配调查,按交易量返还的协会有15个,占27.5,经进一步调查走访,会员认为的“按交易量返还”实质是“保值分红”(即陈福泉模式),不是合作社所指的“惠顾返还”,这是合作社“惠顾返还”原则在中国的变异。若将按交易量返还这一选项并入全部归会长或极少数人所有选项,经处理后,发现元谋县几乎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社,这也进一步验证了许多专家学者的结论:中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综上所述,协会与会员的关系总体上比较松散,会员与协会主要是买卖关系,二者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连接机制。
(五)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弱化了农户合作的动机
30.8的协会负责人认为土地流转困难,不宜规模生产是制约协会发展的较为重要的原因;23.4的会员认为该项是制约协会发展的原因,居制约因素第三位。26.7的协会负责人认为农户规模小,合作效益不明显是制约协会发展的一个原因,其深层含义是土地流转困难致使农户的经营规模难以扩大,而经营规模小直接影响会员合作获得的收益,合作收益则直接决定农户是否愿意参与协会。由此可见,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弱化了农户参加协会的动机。
此外,农户的兼业化也直接影响农户参与协会的积极性。一方面,农户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越大农户参加协会的积极性越高;另一方面,农户种植的品种越多,规模越小,则参加协会的愿望越不强烈,反之,亦然。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协会的主要负责人般种植同一种作物少则十几亩,多则几百亩,例如,元谋县南繁繁育种子协会的会长仲家楷有种子基地40亩,元谋县龙眼葡萄科技产业开发协会的会长黄有春有果园1000多亩(承包的荒山)。
(六)缺乏专业知识及合作社企业家
经深入调研发现,广大的农民、会员、协会负责人及政府官员对真正合作社制度性知识的缺乏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建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53.1的农民与53.8的会员认为协会与公司一样,是为赚农民的钱而建立的,还有20.3的农民与27.7的会员不清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什么性质的组织,而真正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仅占总数的5.2。政府官员对合作社制度也缺乏足够了解和认识,这也是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假不分根源。
据统计分析,元谋县经济实体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90以上是经纪人或种养殖能手,近10的是公司的主要领导。但是这些农村能人和企业家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需要合作社企业家是有很大差异的,对于合作社企业家来讲,他们不仅具有经营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他们具有丰富的合作知识,他们知道如何设计利益分配机制,如何管理合作社,而反观元谋县的这些农村能人,他们不仅缺乏经营管理才能,而且严重缺乏合作知识,有的经济实体型会长根本不知道惠顾返还、会员资格股金、股金分红受限等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认为“保底分红”就是按交易量返还。由此可见,元谋县缺乏真正的合作社企业家。
五、基本结论与政策启示
通过对“元谋模式”深入剖析,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并就“元谋模式”进一步完善提升,提出政策建议。
(一)基本结论
1、元谋县的农民确实有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动机和愿望。
2、“元谋模式”的产生动因主要是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政府的推动。
3、“元谋模式”起到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贯彻农业产业政策,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作用。
4、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出台,“元谋模式”中的经济实体型合作经济组织将出现严重分化。
5、农民、会员和部分政府官员对合作社制度安排知之甚少,造成对真正合作社的混淆与误解。
6、“元谋模式”的最大缺陷是会员与协会没有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经济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是真正的专业合作社,更接近于个体私营企业。
(二)政策启示文秘114版权所有
1、元谋县政府应尽快出台规范经济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以便将个体私营企业与真正的专业合作社区别开来,防止“伪专业合作社”给农民造成负面影响。
2、元谋县政府应将工作重点放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不要过多参与协会内部管理,特别是理顺协会与经济实体的产权关系。
3、元谋县政府应聘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家加强对相关政府领导、协会主要负责人、经纪人和农村干部的培训,澄清认识。
4、元谋县政府应将对协会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制度化、透明化,尤其是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的筛选扶持协会的标准。
5、元谋县政府应积极引导经济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真正的“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