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域民间投融资情况的调查分析第2页
人,注册资金159.94亿元,完成营业收入710.18亿元,同比增长50.8,上缴税金19.43亿元,增长55.5。同时,民营企业拉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如兖州市兴隆庄镇,今年来围绕着太阳纸业积极发展造纸助剂、纸品加工、包装产业等,对该镇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三、制约民间投融资发展的因素分析文秘114版权所有
1、民间投融资渠道不畅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目前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十分严格,从企业规模、担保能力、信用评价多个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资金支持,加之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难以达到金融机构支持的要求。中小企业贷款门槛高、障碍多,使正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现阶段非常突出。民间中小企业在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下,纷纷转向高于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一方面加大了民营企业融资的成本,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分流了银行机构存款,增加了银行机构组织资金难度,也使借款人在还款困难时大多优先归还民间借贷,而对银行贷款则采取拖欠、逃废手法,甚至把风险转嫁给金融部门。
2、民间投资受国家政策限制,投资领域依然较窄。尽管国家计委20xx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对很多预期利润率较高和发展前景看好的产业部门,如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等,却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体制原因不能进入或难以进行,使民间的投融资领域较为狭窄。由此造成两个弊端:一是有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在寻找稳定、可靠的投资项目,有钱没有地方投;二是一些需要投资的领域又限制民营企业进入,民间资本想进进不去,从而束缚了民营企业投资发展的手脚,压抑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投资的较快发展。
3、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虽然民间投融资比较活跃,但国家或地方尚无规范管理民间投融资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具体措施。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的多变造成民间投融资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依然较多,在经济不景气时鼓励民间投资,经济高涨时忽视民间投资的情况未根本改变。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同时,法制环境仍不完备,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再者,与国家金融信贷相比,民间投融资大多靠道义约束,几乎没有任何法定程序的审查和监督,给一些非法融资和投资诈骗造成可乘之机。
四、扩大、激活县域民间投融资的对策及建议
在当前县域金融的信贷资金供给与服务滞后民营经济投资需求的现状下,如何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激活民间投融资活动,已成为解决县域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1、建立民间投融资服务体系,优化民间投融资环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应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融资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给民间投资以更多的宽松政策和更有效的支持,可建立健全民间投融资管理组织体系,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融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融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2、疏通民间投融资渠道,规避民间投融资风险。应出台相应保护和促进民间投融资进入政策,同时应普及股票类、基金类、债券类金融投融资知识,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尤其是国债的发行要向农村和小城镇倾斜。投资方面,要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能源、通讯、交通、水利、交通、电力、城市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参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融资方面,随着民间投资主体实力的逐步增强,融资渠道也应由单一的依赖银行贷款资金支持逐步转向利用外资、集资、自筹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联营、合资或合作,促进有条件的私营企业以股票、债券等非信贷方式直接融资。同时,对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民营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大监测管理力度,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融资活动。
3、大力发展适应民间投资需要的多层次金融体系。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通过适当下放贷款权限,增加资金支持,扩大利率浮动范围等,鼓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活动。二是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和贴息贷款。三是可由政府、人民银行共同联手,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体系,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为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四是要进一步完善股票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发行债券、股票上市流通,疏通民间资本的进入和退出通道。
4、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其成为弥补金融供给不足的有力手段。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的手段,对于解决部分生产经营、生活中的特殊需求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与约束,充分发挥弥补金融供给不足的作用。一是进行法律规范。国家应立法制定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条例,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推动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二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要形成银监、工商和公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借贷管理体系,加强对非法民间借贷行为的取缔和打击;三是建立多类型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公司,如贷款信用担保公司等,为金融部门提供个人信用担保服务,支持和引导对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