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状况及水平调查
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状况及水平调查今年以来,××市农村信用社认真执行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利率政策执行中立足于农村、农民和农业,依靠自身优势和政策支持,发放贷款支持地方经济,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政策规定实行不同利率档次。该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状况总的特点是:两头高,中间低,即执行最低和最高利率浮动区间的贷款占比高,分别占贷款总额的57.93和29.21;而中间价(1,1.5]区间的贷款比较少,仅占贷款总额的12.86;与年初比,执行低浮动利率的贷款增加,资金价格有所下降,贷款利率总体水平呈平稳下降趋势,但利率总体水平较高,信贷资金价格在城乡间的差异明显;存贷款利差扩大,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水平明显提升;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对农户贷款意愿未产生较大影响,调查显示,有95的农户贷款需求不因利率的浮高而减缓需求意愿。
一、利率浮动存在的问题
(一)高浮动利率政策不符合我国“农情”,加重了农民的利息负担。目前农信社向农民发放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可上浮到230以内,而其他商业银行向城市居民、企业单位发放贷款,利率上浮大多在30至60之间。农信社吸收存款与其他商业银行利率相同,但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却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只考虑了农信社的局部利益,却损害了“三农”利益。
(二)贷款利率上浮缺乏合理依据。首先,利息是资金的价格,利率制定的依据是资金使用的利润水平。农民是弱势群体,社会平均利润的占有水平极低,贷款利率浮动却最大,显失公平。其次,近几年农信社发放贷款的资金,有一部分是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县联社占用使用支农再贷款8000万元,××县信用联社占有支农再贷款4000万元,此两家机构的信贷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相对于组织存款和拆借资金,其筹资成本较低,从成本考虑,贷款利率不应过高浮动。
(三)农信社贷款面向广大农民,农民的信用意识和抵押物普遍高于企业,且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风险分散,而商业银行贷款面小、额度大、风险集中。农信社贷款风险小于商业银行,但利率浮动高于商业银行,显然不合理。
(四)农信社贷款高浮动利率不利于行业公平竞争。农信社一统农村信贷市场,农民贷款只能求助于农信社,农民面对高利率有看法、但没办法。
(五)利率一浮到顶与逾期贷款罚息差距缩小,甚至高于逾期罚息,异化了借贷双方的信贷关系。旧贷到期,借新还旧,手续烦、费用大,能否贷得上还是个问题,有的贷户干脆还息不还本,认可逾期罚息。
(六)贷款利率浮动区问的确定未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其如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代表着不同的需求水平。但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从贷款供给主体看,随着农业银行乡镇营业所的大量撤并,农村信用社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几乎独家垄断了农村信贷供给市场,“三农”贷款别无选择。
二、政策建议
(一)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区间,加强利率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利率市场化政策需要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充分的市场竞争为前提。在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地区,农村贷款利率的高低既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也事关政局稳定和民心向背。我们认为,从目前情况看,欠发达农村地区应适当缩小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首先,应根据地域和经济差异,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浮动政策。基本的考虑是,区分东部与西部,东部地区执行较高的浮动利率,西部欠发达地区执行较低的浮动利率。其次,要充分利用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提供长期的低息资金支持。“三农”贷款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不能因为其具有高风险性质而实行高利率政策,相反,应从其负有政策义务的角度出发,给予相应的利率优惠。为体现这一特性,中央银行可考虑以较低的象征性等利率继续为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提供较长期限的支农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以优惠利率发放“三农”贷款。第三,应协调财政和税收等经济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给予税收、财政等政策扶持。为弥补以优惠利率发放“三农”贷款所造成的利差损失,建议国家对支农贷款利息收入在一定期间内实行营业税减免,对“三农”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二)尽快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贷款定价机制和利率风险管理制度。一是要取消目前以用途为依据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定价模式,按照市场化、效益化、差别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建立综合反映客户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成本控制、效益核算、风险衬偿等情况的贷款定价机制,根据主要目标客户群,选择相应的定价模式,确定合理的贷款价格水平,最终形成一套以成本效益为基础,市场价格为导向,降低利率风险和提高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定价管理办法,改变部分农信社目前存在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