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检察院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调查分析
濮阳县检察院教育系统职务犯罪调查分析作者:宋世锋高昌政
随着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状况令人担忧和深思。20xx年以来我院共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4件,招收学生徇私舞案1件,挪用公款案1件,受贿案1件,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1件,现将20xx年以来我院所查办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如下:
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乡镇中小学一把手的权利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如在20xx年查办的本县柳屯镇二中校长杨某在该校餐厅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25000元的受贿案。
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侧重对教学的指导,忽视对教师政治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如查办的濮阳县第三中学高考舞弊案,监考教师在高考监考过程中,徇私舞弊,为考生高考作弊提供方便。
三是财务管理存在漏洞,将收缴的学费挪作他用。如我院查办的濮阳县一中会计崔某挪用公款案,崔某将学习所交的学费挪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另一方面在现金管理方面存在不按规定存放的现象。如今年办理的县一中报账员刘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一案,刘由于对现金管理不善,致14余万元现金被盗。
二、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深刻诱因
通过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特点进行深刻的剖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少数人经不起权力的考验,金钱的诱惑,人生观、世界观发生扭曲。这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的一切向钱看、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盛行。这种歪风也严重冲击和包围中小学。虽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师队伍工资待遇;但少数中小学仍“钱”字当头,借自主权扩大之便,以各种名义乱收费,巧立名目搞创收。久而久之,个别教师尤其是学校领导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渐渐发生了变异,滥用手中的权力,不择手段谋取私利,沦为贪得无厌的腐败者,成为教师队伍中的败类。
二是法制意识淡薄是导致教育队伍犯罪的重要因素。虽然现在从教师队伍情况看,文化水平比较高,但法律意识却十分淡薄,对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心中无数,往往是随波逐流。有些认为只要自己没拿到钱就不算是犯罪。有的把贿赂犯罪同礼尚往来混为一谈。
三是权力集中,缺乏监督,是导致中小学教师队伍犯罪的重要原因。在一些学校中,校长往往是集教务、行政、总务于一身,既管人、又教书、还理财。而作为学校的主管部门,往往对学校的教育方向加以引导,对学校领导班子进行任免,而不具体干预学校的政务、教务,又没有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权力既集中又缺乏监督的管理格局,客观上助长了校园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是有些教育主管部门不能很好坚持两手抓,忽视政治思想工作,疏于管理,也是造成中小学教师队伍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只注重抓升学率,在教学指导思想上认为能培养出人才的学校就是好学校,能教育出优秀学生的教师就是好教师,放松了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尤其是放松了抓好中小学校长的政治学习。对中小学出现的带有普遍性的不良倾向和暴露出的问题往往是睁一眼闭一眼,不深入调查分析原因,不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如“小金库”、乱收费问题等等,这为少数心术不正的领导干部提供了贪占的机会。
三、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师德师风,筑牢思想道德防线。通过进行理想信念教育,使之讲政策、讲大局,不能见利忘义;讲学习、讲正气,永远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保持和弘扬高尚的师德师风风范,自觉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增强同各种腐朽思想和一切腐败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法律条文,剖析案例,以案释法,增强法制观念。在抓好普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注重个别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的教育,把他们的消费追求引向正确方向,确立具有符合时代精神和特征的社会心理和风尚,为人师表,摒弃各种腐朽的价值观念,使之获得健康、稳定的精神动力,以预防和阻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是立章建制,加强督查,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环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系统内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政务校务公开制度,以防止公权私用和权力滥用现象发生;经费集中管理或结算中心制度;坚持党委(支部)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重大问题由党委(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正确的决策;坚持校长和第一负责人述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党员、群众的监督;实行基建项目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