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理问题调查研究报告第2页
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确保“搞得活、稳得住”。农村社会组织要在镇区党委政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加强指导、监督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有序参与农村社会管理服务。加强社会组织中党的建设工作,对符合条件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要实现党组织的全覆盖;对暂不符合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也要实现党的工作的全覆盖。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要注意如何用法规、制度来进行监管的问题,尤其要防止西方敌对势力对我社会组织的渗透。当前要重点在四类社会组织上加强工作,一是行业协会,这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最需要培育的社会组织。二是异地务工人员的社会组织。比如成立“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异地务工人员互助委员会”等等,使之成为服务和管理异地务工人员的一个重要的桥梁、纽带。三是培育和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带动其他社会组织发展。强化群团组织的社会功能,健全农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治保等群众组织,加强学习培训和分类指导,发挥群团组织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五)运行机制建设
1、完善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运作机制。
(1)明确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以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依规相结合为原则,进一步理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由村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理直气壮地领导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他村级组织,支持和保障村级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不动摇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党组织领导方式。改变事无巨细、样样亲力亲为的领导方式,将党组织领导集中于原则性、大局性、政策性层面。要引导村党组织积极服务于村民自治,鼓励党员通过法定程序竞选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支持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使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得到组织保证。将党的领导作用贯穿于村民自治全过程,即将党的领导具体落实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个环节,让党组织在民主选举中发挥政治引导作用,在民主决策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民主管理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民主监督中发挥中坚骨干作用,从而使党的意图通过制度得到体现和落实,党的领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明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体系的权力中枢地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掌握村级公共事务决策权,所有重要村级事务均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是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的基本体现,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
(3)明确村民委员会的执行落实地位。新《村组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此条文对村民委员会的地位予以了明确规定,就是村民委员会是执行机构,具有准行政管理权。从理论层面看,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应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具体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属于隶属关系,应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领导。
(4)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地位。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推进基层组织民主建设不可或缺的组织机构,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群众利益、规范村级权力运行、推动新农村建设起到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新《村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上述规定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和其与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要按照新《村组法》要求,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真正使村民监督“村官”和村务落到实处,努力形成农村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与村两委共同构成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三驾马车”。
(5)理顺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等的关系。
总的来说,实行“政经分离”是大方向。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为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其职能远比一般的企业要复杂,从长远看,不利于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发展、壮大。而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司化改造提升,基础和前提就是“政经分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存在的主旨是以村(居)民为根,以自治为本。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主旨是以土地为根,以土地等财产的集体所有为本。村委会直接管理经济,会陷入大量的日常经济事务之中,从而丧失其他功能。村自治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有许多不足,还是应该将村里的经营活动交由专业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委会不应取而代之、越俎代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健全制度,实行公司化改造,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正发展成为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具有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份公司,承担应有的经济职能和责任,充分发挥其发展生产、协调管理、资产积累、资源开发等职能作用。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份公司还有另外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逐步引导股民树立现代经济意识和规则意识。股份分红的多少最终取由公司的市场经营状况决定,不可能年年“旱涝保收”。否则像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确保村民满意,分红只能涨不能跌,甚至不惜连年贷款分红,导致债台高筑,出现“希腊化”现象。有些地方担心“政经分离”后,“村居两委”不直接掌管集体经济,会削弱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削弱自治组织的作用,担心在群众中失去威信,等等。这些顾虑有一定的道理,但广东等地农村综合改革的实践表明,只要处理得好,改革后基层党组织得以站在更高层面上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村居多方资源,统领经济组织、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得到进一步加强,村居自治功能也得到了强化,更为重要的是,村民利益得到更有效保障,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然而在探索“政经分离”的具体做法上,不能一刀切,必须结合实际,分别尝试推行以下“三种模式”:经济欠发达地方实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肩挑”。经济较发达地方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如村(居)委会主任兼任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的,要努力把村(居)委会主任培养成为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经济发达地方积极探索“政经分离”,尤其是“村改居”的社区要率先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互不兼任,通过法定程序推荐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委员或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逐步把基层自治职能和社会管理服务职能与集体经济管理职能分离,实现“五分离”。一是选民资格分离。党组织、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分开选举,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由社员股东选举产生,参选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必须先辞去村(居)委会领导成员职务。二是组织功能分离。明确党组织的职责是“三务一监督”(夯实党务、落实政务、创新服务、强化监督),自治组织的职责是“三社一提高”(强化社区建设、发展社工队伍、培育社会组织、提高居民幸福感),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是“一确权二平台三发展”(明确集体经济和社员股东权益边界、应用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和集体经济财务监管平台、发展集体经济)。三是干部管理分离。对党组织、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选任、撤免、任期、职责、考评、考核、薪酬等方面进行分离管理。在经济方面建墙隔离;村(居)委会领导成员不再与经联社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四是账目资产分离。开展集体资产确权登记,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确权登记在自治组织名下,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同时开设财政拨款专户、自治组织行政专户、经济组织专户,实行资产、账目和核算分离。五是议事决策分离。出台村(居)党组织、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议事决策规则,三大组织按照各自议事主体、范围、权限和流程进行议事决策。“政经分离”后,党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供给渠道维持不变;农村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治安、环境卫生等费用供给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