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妇女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根据市、区妇联工作安排,**开发区妇联于5月份开始在全开发区干部职工和妇女群众中通过召开座谈会、采取问卷调查、信息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关新形势下妇女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及发展需求调研活动。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和充分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综合分析和思考,组织填写调查问卷500余份,开发区妇联根据以上所掌握到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如下:妇联组织应切实履行好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要搞好当前的妇女工作,首先要了解当前妇女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并根据困难找出对策。
一、当前基层妇儿工作存在的问题
1、妇女群众素质有待提高。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妇女在家庭暴力现象中受损害越来越大,主要是由于她们平时很少看书、读报,对法律的知晓率不高,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致使家庭暴力升级,在受到人身伤害后获赔难、获赔低。另受男主外、女主内的文化观念影响,使养育子女和照顾家庭成为妇女同胞的天职,结果许多农村妇女主动放弃外出就业机会,参与经济活动的自主性较弱,由于素质低,没有专业技能,加之不少企业不想承担女性生育等五期保护带来的成本,女性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造成她们经济困难,经济支配权都在丈夫手中,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致使婚姻不稳定,离婚比例逐年上升。
2、留守儿童存在较多的问题。开发区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入),留守儿童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特殊时期这一群体的生存和权益保护状况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一是 开发区(汊河学校)现有留守儿童156名。调查显示,有31.3%的属父母外出务工,一个星期左右与孩子联系一次,36.5%的半个月或一个月与孩子联系一次,和孩子见面的多为半年以上一次,有的甚至几年不回家。由于父母常年在外,长期和孩子分离,对孩子缺少关爱,缺乏交流沟通,导致亲情缺失,监护不力,致使一些留守儿童软弱无助,自卑封闭,逆反心理严重。二是留守儿童家庭生活环境情况。从总体情况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多数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其中78%的留守儿童随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20%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亲戚一起生活,隔代抚养情况较为普遍。三是留守儿童学习情况。从调查情况看,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多数处于中下游,成绩优秀的较少。学龄留守儿童中,学习优秀占15.9%;学习良好,占35.9%;学习成绩一般,占43.7%;学习成绩较差占4.4%。其中,有72.6%的留守儿童在学习上遇到困难需要辅导时首选的是老师,单独选择监护人或哥哥姐姐辅导的仅占18.7%。四是留守儿童心理情况。从调查看,大多数孩子性格内心、孤僻、倔强、与人交往少。在不开心时,都会出现一些 “想早点长大独立”, “想让父母安慰自己”,“觉得没有人关心自己”,“觉得别人看不起自己或自己不如别人” 超长的想法;有些还甚至想离家出走,多为男孩。可以看出,留守儿童渴望父母的关怀与社会的关注,希望多与父母进行心灵的沟通交流,有的因父母不在家而感到遭受歧视、孤独无助、悲观寂寞。五是家庭教育情况。在调查中发现,留守儿童监护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的占到60%。监护人教育孩子的知识来源于自己摸索的占49.5%,从长辈那里学来的占33%,而通过专门的家庭教育培训班或家长学校学习的仅占3%。近30%的监护人很少或从不主动与孩子聊天,关心最多的是孩子的学习,其次是生活情况,过问孩子情绪问题的只占13%。
3、妇女干部待遇低。一是妇女干部政治待遇低。主要表现为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比例偏低,基层女干部交流提拔力度不够,妇联主席、工作多年不能按政策解决退养工资待遇等。二是妇女干部经济待遇低。基层妇女工作比较薄弱,尤其是村级妇代会主任经济地位较低。大部分村妇代会主任兼任了计生专干,这种形式普遍反映较好,但是由于其工作报酬主要来自计生专干这个岗位,因此大部分妇女干部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计划生育工作,村妇代会主任的角色意识淡薄,做妇女工作的时间比较少。
4、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妇女儿童工作经费不足,给工作开展带来影响。各级妇联组织经费紧张,妇联没有专项经费,开展工作时常因为经费不足而使工作陷于被动。这不仅导致了妇联组织正常工作难以开展,而且参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不能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半边天”的作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街道妇联及村级妇代会来说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因为妇联是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来扩大妇联的影响,而开展活动必须牵涉到经费,没有经费活动都不能开展,更谈不上活动的创造性。开发区将妇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即使“三八”妇女节开展活动也没有经费保障,用钱靠临时打报告批经费,由于缺少经费,有组织无活动的现象较普遍,造成基层妇女组织的影响力和社会号召力有所下降。
5、妇女工作未引起领导重视。各级领导对妇女工作不够重视,这种现象越到基层越突出。许多领导认为妇女工作可有可无,尤其当单位经费紧张时,就要求妇联部门取消活动。
二、建议及对策
妇联组织是党委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七大赋予了包括妇联组织在内的人民团体的许多新使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出发,妇联组织要积极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好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的作用。因此,对于存在的上述系列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在此提几点建议:
1、积极争取领导重视。在政策上对妇儿工作给予高度支持,坚持妇女儿童工作“五个纳入”,加强法律监督,优化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制环境, 司法部门在处理涉及妇女儿童财产案件时,应对其家庭财产进行调查,并视其情况作妇女儿童司法倾斜,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让更多的女干部走上领导岗位。要通过上挂、下派和交流到同级党政部门任职等方式,加大对妇联干部的交流力度。建议将长期在妇联系统工作的优秀干部交流到党政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岗位任职。解决街道妇联主席的待遇。积极推荐村妇代会主任进“两委”,把妇联基层组织建设成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各级领导要关心她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倾听她们的呼声,积极反映她们的意愿,努力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使她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培养和温暖,从而不断地激发创造热情,更加积极努力地做好妇女工作。
2、进一步加强能力培训。为全面提高干群素质,要加强多种能力培训。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等大众传媒优势,大力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落实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努力消除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的传统社会观念,帮助广大农村妇女学法、知法、懂法;大力宣传优秀妇女典型,提高社会对妇女价值的认同度,帮助广大妇女增强自信。二是要强化业务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把培训学习作为提高基层妇联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强化基层妇联职能的一种重要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提高各级妇联干部的法律知识、协调能力,为做好新形势下妇女工作打下基础。定期组织下岗女职工、女农民参加各种培训,提高各界妇女的自身素质。针对农村妇女实际需要,联合科协、农办等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科技人员下乡,对村妇代会主任和农村妇女骨干进行实用技术培训,让她们学到一门过硬的技能,增强致富能力。
3、为留守儿童成长创造条件。一要净化社会环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把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中,把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宏观政策方面推动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出台有利于外出打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优惠政策,并禁止一切影响和限制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的条条框框,免除一切不合理收费,使打工子女在教育方面享受与城市儿童同等的待遇,重新唤起他们的自信,进而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加大农村中小学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落实好农村贫困生“两免一补”政策。特别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管整治,彻底清理校园周边的三室两厅一吧,打击不正之风,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镇、村两级要把关心农民工留守儿童作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本地经济发展、构建和谐乡村的一件大事来抓。二是学校要加强对留守儿童安全教育。关注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在课程教学中加强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留守儿童自尊、自立,还要培养他们良好的道德情操、个性休养,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三要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学校寄宿基础设施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学校寄宿条件,为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让学校成为留守儿童的第二个“家”。四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构建社会教育和监护体系。街道、村(居)委会、社区应尽快做好留守儿童档案的建设工作,全面掌握留守儿童的有关情况,帮助解决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问题。要办好家长学校,形成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对于那些生活较困难和问题突出的留守儿童要特别关注,大力开展走访慰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4、千方百计筹集妇联工作经费。一是要增加各级妇联组织的经费投入,为妇联开展工作拨付一定的专项经费,解决困扰街道、村、社区妇联的经费问题。政府切实加强对妇儿工作的领导,每年不管财政有多紧张,都要留足一定的妇女工作活动经费,以确保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二是要主动出击,多方筹集,如创办经济实体等。各级各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妇联,上级组织要积极为基层妇联争取项目,加大项目化运作。三是要把活动经费用到“刀刃”——真正能为妇女儿童谋利益上,提高妇联组织的影响力,从而争取社会支持。
5、完善立法相关制度。国家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必需紧跟时代的步伐,进一步完善立法及相关制度。针对当前妇女儿童权益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明确法律责任追究的主体及程度,提出操作性较强的解决措施。对一些明显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各级妇联应积极主动协调沟通,开展合作,充分利用行政,人民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