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党委作用切实治理基层微腐败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大量涉农资金流向农村,征地补偿标准逐年提高,农民生活大幅改善,农村面貌焕然一新。但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一些不和谐因素随之滋长,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屡有发生,成为激化农村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好县乡党委在治理基层“微腐败”这个主战场上主力军的作用,提高基层政权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进一步夯实我党执政之基,切实解决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最后一公里”。
一、当前基层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易发多发的原因
一是基层组织管理薄弱,村级民主监督难。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农村、农民中出现了职业分化、收入分化、利益分化和阶层分化。人们将精力和心思放在个体发家致富上,对土地依赖性减少,对村庄关注度降低,对乡村事务热情降温,甚至连村委会换届选举都不愿参加。常住在村人口中的能人少,愿意留在农村为群众做事的人少,具有凝聚力、向心力的更少,村干部选举很多时候是“矮子里面拔高子”。不少村民受身体、年龄和文化素质等影响,既没有参与乡村集体活动的积极性,也没有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能力。村干部总体素质相对较低,政治素养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经不起金钱利益的诱惑,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二是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惠民资金监管乏力。目前中央各类惠民资金涉及种类繁多,比如社保资金、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畜牧补贴、生产救灾资金等,且分散在发改、财政、计生、水利、农业、教育等不同部门,政策标准不一,由于受行政成本、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等限制,惠民政策难以做到家喻户晓,再加上少数基层干部想打歪主意,也不愿多宣传,导致农民知情权、监督权难以保障。许多乡镇站所属由县级部门垂直管理,人、财、物由上级统管,不同程度存在“下面不好管,上面管不到”的情况。一些职能部门重下拨、轻监管,在资金下拨后存在对资金的有效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不重视的问题,给少数基层干部提供了“寻租”的机会。
三是法纪衔接之间还存在模糊地带。按照现行规定,非党员的村委会、居委会干部不是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对他们无权管辖。从法律层面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代征、代缴税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贪污受贿等行为由检察机关查办。在村(居)民自治中将集体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则不归检察机关管辖,而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查办。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刑事、治安及数额较大的经济犯罪类案件,实际中“两非”人员违法案件实际上查办不多。特别是对于一些明显违纪,但是又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这些“两非”人员往往又是村中的能人,一些人即使因轻微违法曝光后暂时退出村(居)委会,几年后往往又会再次“重出江湖”。
二、基层解决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不到位的根源
一是担当不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到实处。新常态的高压态势下,部分领导干部抱着“多做多错,不做不错”的错误思想,对本职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主体责任落实只停留在一般性工作部署上,缺乏实际的行动和有力的措施。虽然能够按照省州市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工作计划、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坚持年中检查、年底考核。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是存在“一把手”抓党风廉政“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通病。有的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满足于开个会、讲个话和签个责任状,有的对解决群众身边“四风”和腐败问题不够重视,安排部署、督促检查不够到位,一些乡镇长期从未查处过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趋于表面化、形式主义,往往只体现于嘴上、纸上、墙上,存在着重点不突出、计划性不强、实际操作随意性大的问题。
二是能力不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纪检监察系统熟悉办案业务的人少,能办案、会办案的更少。对一些问题线索在线索筛选、调查处理中不能深入发掘及时成案,造成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成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群众反腐倡廉的获得感低。一些县区纪委看起来人不少,一旦有了案子却无人可用、无将可派。乡镇纪委自办执纪审查工作的大部分都是村干部工作失职、普通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类或触犯刑法等事后进行责任追究案件,经济类案件很少,基层信访件成案率低。稍复杂的案件,从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到审理、结案,都依赖于县级纪委的全程指导,部门纪委、纪检组则普遍没有独立办理案件的能力和条件。一些纪委缺乏高度和站位,就办案而办案,缺乏长远规划,不能很好地帮助县乡党委出台有效预防的长效机制。
三是责任追究不力,倒逼担责尽责效果不明显。虽然建立了“一案双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但问责追究尚显刚性不足,存在“两多两少”现象:即处理一般干部多,倒查领导干部责任少;采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多,追究纪律责任的少。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结果公开制度,难以保证责任追究公平公正。
三、发挥县乡党委作用进一步解决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对策建议
一是深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承担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政治使命。县乡党委要发挥关键作用,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靠前指挥、亲自推动,坚持亲自抓、主动抓、严格抓,不当甩手掌柜,同时要不断增强工作本领,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敢抓敢管,而且能善抓善管。做好同级其他班子成员和下一级的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工作。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发力,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权力运行制约、教育管理监督、检查考核问责等机制,创设工作载体,将管党治党的责任落实到党的基层组织。基层党组织要狠抓落实、具体实施,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做好标杆,树立榜样,合力抓好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
二是各级纪委要把监督责任做细做实。纪委要自觉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通过监督责任的落实促进主体责任的落实。县乡纪委要把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定期梳理问题线索,对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要重点督办,限期办结,严格把关,真正做到“治未病”“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既要查大案要案,又要抓纪律纠小错,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向违纪违规行为“亮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各级纪委派驻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防范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融入业务管理工作之中。
三是强化对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反腐倡廉教育。在教育内容上,要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基础内容,突出理想信念、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农村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教育。在教育方式上,要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当地农村工作中的为民、廉洁、勤政的典型人物和违纪违法案例进行正反两方面教育。要结合农村的特点和实际,充分利用廉政影视片、廉政标语、廉政宣传画、廉政宣传栏等平台,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教育措施上,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村入户工作,使反腐倡廉教育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村民用法纪的眼光来监督村干部的各项工作。
四是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推行村干部勤廉档案工作,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党委书记提醒谈话制度,发现村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和诫勉谈话。全面推进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重点公开国家惠农政策、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集体资产处置、移民搬迁、危房改造、低保评定等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基层公开综合服务监管平台、民生资金监管平台等作用,用公开促公平、用公开促廉洁,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项目资金监督,在规范运作上下功夫。凡是民生资金均要在乡镇纪委备案并向乡镇纪委写出每笔款项使用情况说明,乡镇纪委对每笔资金的落实、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写出专项检查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做到运行规范,管理规范。
五是用好责任追究这个“撒手锏”,把落实“两个责任”的压力层层传导下去。把问责作为重要抓手,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中央部署,通过约谈提醒、签字背书、检查考核、述职述责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夯实责任。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查处、走过场,避重就轻、应付了事、工作不力的,不仅要追究镇办党委、纪委的责任,还要责任倒查,追究上一级党委、纪委的责任。
六是进一步运用好巡察手段,发挥巡察“利剑”作用。重点要加大对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巡察力度、频度和广度,根据平时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审计等方面了解的情况,进行摸底、筛选和排队,把群众反映多、信访举报多、反映违纪违法问题集中的单位和地区单列出来,作为重点对象,带着“问题”开展巡察,延伸到乡镇、村(社区)党组织,注重巡察成果的运用,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分类处置、注重统筹,确保件件有着落,不断提高巡察的针对性和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