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乡镇人大工作调研的通知要求,3月8日,**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工作调研组,对全县10个乡镇人大工作进行了调研。这次调研围绕如何加强乡镇人大工作为主题,以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互动座谈为主要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各乡镇的人大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乡镇人大工作现状
(一)机构设置情况。全县10个乡镇均设立人大主席、副主席,配备了人大秘书。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副主席除太平镇、马市镇为专职外,其余的由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兼任,人大秘书由一般干部兼任。按照机构改革文件规定,乡镇人大不设独立办公室,人大办挂靠党政办,无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
(二)人大代表情况。**年,按照中央4号文和省委10号文关于镇级人大换届选举“两升一降”的结构要求,全县依法选出乡镇人大代表555名(目前实有554名),代表结构如下:
乡镇人大代表结构组成表
略
(说明:有固定工资代表是指在乡镇机关、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或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开展情况。全县乡镇人大自**年换届以来,紧紧围绕建设“有为人大,活力人大,和谐人大”目标,开拓创新,务实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组织开展闭会期间活动,认真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开展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工作,联系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在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当前乡镇人大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地位不够突出。从法律角度看,乡镇人大的地位以《宪法》形式予以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作为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最了解并能直接反映民意的权力机关,是乡镇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形式,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最广泛、最深入、最直接的渠道。从全县的情况来看,乡镇人大的地位不够突出,社会各层面对乡镇人大的认识存在偏差。一些乡镇党委认为乡镇人大仅仅是执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依法行使法定程序的机关,对乡镇人大工作缺乏必要的重视和支持;一些乡镇政府认为人大只是每年一次人代会的主持机关,是上级党委、人大和本级党委意图的执行者,忽视或无视乡镇人大对其进行的一系列工作监督;一些干部群众受长期以来“人大举手”观念的影响,只重视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地位,忽视人大的监督作用,认为党委、政府是权力机关,而不知道党委是领导机关,政府是行政机关,人大才是权力机关。
(二)权力实现相对薄弱。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只能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期间行使权力。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13项职权仅仅靠一年一度两天左右的乡镇人代会难以完全履行。对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能,《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于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的职能不全,使得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只能“三为”(即为人大代表服务、为人大会议服务、为上级人大布置的工作服务),而不能较好地行使“三权”(即选举权、决定权、监督权),造成乡镇人大在行使职权中因出现间断性而失去常态性,权力的实现相对薄弱。
(三)履职保障不够到位。要使乡镇人大较好地履行其职权,必须在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但在调查中发现,全县乡镇人大基本上呈“三无”状态运行。一无机构编制和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全县机构改革中,没有明确乡镇人大的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人大办也是挂靠党政办,乡镇人大实际上成为了挂靠单位。二无专职人员。人大主席全部由党委书记兼任,副主席大部分由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兼任,人大秘书由党政办或其他办的普通干部兼任,而且大多都参与党委或政府的分工。从政治意义上说加强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从人员数量上看加强了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但从整支乡镇人大干部队伍的构成来看,乡镇人大干部队伍实质上是借党委、政府的人来凑数、装门面罢了,工作起来也是“种了人家的责任田,荒了自己的自留地”。三无专项工作经费。《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列》(以下简称《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在调查中发现,全县的乡镇人大工作所需的经费均实行实报实销,没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都是在每次活动开展前临时找乡镇长批拨,个别乡镇为代表所订寄的学习资料还得向村一级摊派,致使人大开展工作过于被动。
(四)日常工作没有规范。乡镇人大日常工作具体来讲主要有三项:一是组织召开两个会议(换届会、人代例会);二是做好信访工作;三是组织代表小组活动。看似具体的工作,但在实际开展中却因规范不到位,往往形式大于内容。1、会议召开方面:在会议筹备、通知发放、会期安排等方面存在随意性。一些乡镇以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议来替代主席团会议决定人代会有关事项。会期安排,如没有选举任务,只安排半天,实际开会只有一个多小时,会期过短,时间仓促,会议议程只能是走马观花,走走过场。还有个别乡镇为缩短会期,将预备会议、代表审议报告等会议议程省去,代表在听取报告后,直接进行举手表决,致使人代会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信访工作方面:受人员编制、办公场所等条件限制,乡镇人大信访工作渐渐淡出了人们视野,只有在一些文件资料中偶尔被提及,很少有代表、群众通过乡镇人大向政府来反映意见和诉求,习惯性找政府综治办或者县领导解决问题。表面上来看,减少了乡镇人大工作量,实际上弱化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3、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方面:《代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要通过开展活动发挥代表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协助乡镇政府推行工作。从调查来看,全县各乡镇的代表小组活动开展情况不容乐观。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绝大部分乡镇人大没有成立代表小组,也没有相关制度,开展活动是临时安排、临时通知、临时组织。二是开展活动质量不高。各乡镇组织开展代表活动次数少,代表数量少,活动主题不突出,开展不深入。每年的活动局限于一次执法检查、一次工作评议、一次视察活动,而且多流于形式,不注重通过结合实际、深入调研来了解社情民意和解决问题。三是代表参与活动积极性不高。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来自农村,经济条件有限,履职费、误工费得不到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代表的积极性。
(五)自身建设有待加强。1、人大代表素质和履职水平有待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在“两升一降”后,广泛性有了,整体素质却下降了。一是代表角色认识不到位。有些代表将人大代表视为一种荣誉,而不是一种职务,缺乏履职意识,不能全心全意当好选民的代言人;二是参政议政能力不强,有些代表审议报告“一言不发”,表决随大流,所提意见、建议不能切中要害,质量不高;三是履行代表职责被动式参与多,缺乏积极主动性。有些代表平时不关注政情、社情、民情,很少主动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整个任期中既不能“代”,也没有“表”。2、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全县30名乡镇人大干部,除太平镇的专职人大副主席和人大秘书是连任外,其余的人大干部都是初次接触人大工作,法律意识、政策水平、业务能力与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3、宣传工作仍需持续跟进。乡镇人大宣传工作水平与往年相比虽有一定的提高,但还不够重视,没有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和代表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三、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几点建议
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需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解决存在问题,真正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由于《宪法》、《组织法》对乡镇人大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只作了粗略阐述,作为乡镇人大工作指南的《工作条例》也不能满足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来进一步明确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理顺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真正实现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有效突出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
(二)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支持力度。一是尽快解决无机构编制和独立办公场所、无专职人员、无专项经费的“三无局面”。要落实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人大办公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要进一步明确大人干部编制,每个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人大日常工作,解决无专职人员的问题;要把人大工作经费、代表履职活动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规定落实到位,为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提供财力保障。二是进一步理顺和落实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正科级、人大秘书正股级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建立和完善人大干部队伍提拔任用及交流制度,提高乡镇人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三是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帮助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开展各项活动,增强乡镇人大活力;邀请乡镇人大干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各种调研活动,为乡镇人大干部学习提供机会和平台。
(三)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主席团议事机制,充分发挥主席团的决策作用。二是加大对乡镇人大干部在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发挥他们在人大工作中的作用。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各乡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乡镇人大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切实抓好制度的落实,使乡镇人大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
(四)进一步重视和开展好代表工作。一要不断提高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严把代表“进口关”,把政治条件、品德条件、文化条件、能力条件和群众基础好的,既具有参政议政之能,又具有参政议政之德的人提名为候选人,不能因追求代表的广泛性而降低代表的素质;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工作,使代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人大及代表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为履行代表职责奠定基础。二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情况,积极帮助解决代表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积极探索代表工作室建设,加强代表之间、代表与群众之间的联系,为代表提供交流和履职平台,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更好为民代言、为民解忧、为民服务。三要积极组织开展代表活动,制订好代表小组活动计划,做到早作安排,提前准备,认真实施,讲求实效。四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创新督办办法,并从制度上保证督办效果,最终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