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高离婚率现状的思考
6月17日,民政部发布的20**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万对,比上年增加12.8%,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那么,在高离婚率的背后,到底又隐藏着那些鲜为人知的现象?群众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和婚姻登记工作有何评价?如何才能够有效降低离婚率?本文以**省临**县近10年来离婚登记情况为例,进行现状及成因分析,并提些看法和建议。
一、现状
临**县位于**西北,**水中下游,经济活跃,总人口数43万。据临**县婚姻登记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全县离婚登记人数440对,20**年离婚登记人数998对,呈逐年递增趋势。该现象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希望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笔者从群众的来信来访、婚姻登记工作回访、意见簿留言等渠道,收集到了部分离婚当事人的父母、亲戚朋友、子女、当事人本人和法律界及社会热心人士等,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和婚姻登记工作的不同看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范我国离婚制度。司法界人士认为,我国离婚制度在设计上应考虑一律走司法程序,不应走婚姻登记程序。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无实质性的审查能力,加之办证程序简单,很难做到对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办证收费过低,易导致盲目离婚,还为达到个人目的钻政策空子而假离婚的当事人提供了便利。而人民法院则聚实质审查、婚姻调解、婚姻判决等功能于一体,有利于当事人及整个家庭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二是希望婚姻登记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离婚乱象,尤其是对盲目离婚、赌气离婚、为达个人目的而假离婚现象有所作为,并对离婚登记程序过于简单、收费太低颇有微辞。三是婚姻当事人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赞赏。通过回访部分婚姻当事人,他们一致认为,针对感情确实破裂的夫妻而言,从心底都希望能尽快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空壳婚姻,而离婚登记程序简单、收费低廉、服务热情满足了当事人的心愿。上述观点可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实际工作中,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了离婚劝和、婚姻辅导等服务,但因婚姻登记机关势单力薄,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劝和愿望,导致有群众在婚姻登记机关因儿女离婚不知情、扶老携幼讨说法等场面出现;意见簿留有“离婚登记才收9元工本费,易导致盲目离婚,离婚的经济成本太低了。如果每对离婚收费500元、在办证时间上能为当事留有一定的思考空间,离婚率肯定会少很多。”的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如果因我国出现了连续10年来离婚率递增现象,而否定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质疑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收费和登记程序,未免有些牵强。因为,结婚、离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民事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登记条例》也明确赋予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立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婚姻当事人提供相关的婚姻服务、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制度已将结婚、离婚的权利完全交给了当事人本人,淡化了行政管理色彩,并规范了收费标准和登记程序,减轻了群众负担,简化了办事程序,这恰恰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至于离婚一律走司法程序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这不便于自愿离婚和没有纠纷的当事人处理个人事务,繁琐的司法程序不能体现司法便民的原则,因此,我国实行登记程序和司法程序二种离婚方式,是科学的离婚制度。
二、成因
通过调查分析,该县离婚率递增现象既有进步的一面,也存在乱象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的发展是导致离婚率递增的必然结果。近年来,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社会多元化的飞速发展、劳务输出量的不断增多、人才市场交流的日益频繁等、拓展了人们的视野,随之其原有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刷新,婚姻幸福的标准也在发生变化等原因,其离婚率上升也是情理之中的结果。如该县10年来再婚登记量占结婚登记总量的21%。二是赌气离婚、盲目离婚现象提高了离婚率。调查发现,有不少夫妻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因一时无法控制情绪而赌气离婚、或其它原因盲目离婚,事后双方发现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岀于对子女和家庭方面的考虑,离婚后双方仍然生活在一起,并共同履行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当他们需要从事其它社会活动时才进行复婚登记。三是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假离婚乱象也提高了离婚率。如有的当事人为了福利分房、多套购房、按揭贷款、多胎生育、逃避债务等,不惜采用假离婚手段达到个人目的,过后又复婚的现象,也是导致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又一个原因。如该县10年来复婚登记人数占再婚登记人数的15%。由此可见,全国350万对夫妻离婚,并非意味着有350万个家庭解体。因此,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正视离婚率递增现象,无需过分悲观的看待离婚数据,应从社会大环境和个人因素等多方面客观地进行评估。
三、建议
任何一项科学的制度在施行过程中,难免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不可能涵盖到方方面面,这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并逐渐加以完善和规范,婚姻登记制度亦如此。因为,婚姻关系的终止,关乎到无数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利益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完善相关制度。特别是完善婚姻辅导制度、离婚劝和制度、制定离婚预约制度并纳入到婚姻登记规定程序中来,招募社会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充实婚姻登记队伍。二是将婚姻问题处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纳入到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尽量将婚姻问题化解在家庭、工作单位、居住地社区。三是实行婚姻登记审查和通报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如发现有损国家利益而假离婚行为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停止登记;对事后接到群众举报的,应立即通报给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维护国家利益。以此,最大限度地遏制盲目离婚、赌气离婚、为达个人目的“技术性离婚”现象的发生,有效降低离婚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