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视察调查调研报告
视察调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职权的先决条件,是做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础。在人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笔者结合在人大工作多年的工作实践,就地方人大视察调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作以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思考。
一、视察调查存在的问题
(1)定位不准确。人大既有专项视察调查,又有专题调查研究,二者概念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职能作用不同。而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思想认识不清,概念模糊,甚至把围绕议题开展的视察调查与其他单位部门的专项调查研究混为一谈,张冠李戴,定位不准,不仅弱化了人大监督职能,也直接影响了视察调查的效果。 (2)准备不充分。一是调研方案不细。视察前不和视察对象沟通,拟定的方案过于简单,一般只是一纸通知,仅有视察时间、内容、单位、参加人员,没有具体的调查提纲和工作要求,视察内容和方法千篇一律,没有各自侧重点,下去调查什么、怎么调查,心中无数;二是人员落实不到位。在视察组人员的构成确定上事先不协商,通知下发后不联系,中途不来没办法,参与视察的人员局限性大,时间保证不了,中间变数大;三是调研培训跟不上。事先对议题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学习、不了解,视察前对视察人员不培训,有关情况不熟悉,目的不明确,认识不统一。 (3)组织不严密。一是人员难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审议监督“一府两院”有关工作,必须事先组织视察调查,而人大议题视察一般都由各工作委员会承担,工委委员要全部参加, 视察调查活动才合法有效。但在实际工作中,除人大工委主任外,其他委员均为兼职,参与人大视察保证不了,加之人大对人大代表和工委委员无法管理和约束,因而造成人大组织视察、参与视察的部分代表和委员来不了,或过不了半数,镇街人大主席、工委主任和有关专业人士、人大代表也邀请不来,一些委员和代表参与人大视察全凭个人兴趣和爱好,高兴了就来,不高兴或没兴趣了就不来,打电话催不是关机,就是以单位工作忙拖不开身为由借故不来,人大安排的视察人数变数很大,稀稀拉拉,不好组织,只好压缩内容、压缩时间,三天变两天,两天变一天,减少项目和行程,应付了事。二是调查不深入。视察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深入实际,全面了解真实情况,从中发现问题,为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可靠翔实的客观依据。但地方人大在组织开展视察调查时, 往往由于集中视察日程安排较满、时间安排较短、参加代表较多,组织人员包揽的多,视察前常常是提前给视察对象打招呼,让其做好充分准备;在视察调查过程中,习惯于听从视察对象的安排,走马观花,难以深入。突出表现为“五多五少”:即到部门多,深入基层少;听单位领导汇报多,深入调查走访群众少;听从部门安排的多,随机抽查少;看好的多,看差的少;现场评功摆好的多,查找问题提出建议的少。有时就连听什么、看什么、沿什么路线走?甚至在啥地方、啥人说啥话?都早已安排设定好。参与视察的代表们大多只能是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窗看,既是下了车,也只能是先听汇报,后看现场,无人、无时、无法深入实际了解实际情况。长此以往,在人们的心目中人大视察调查无非就是“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下车走一走、回来谈一谈、会议一审就算完”。这种“走马观花、水中望月”,兜一圈就算视察的专项调查,既看不到基层真实的一面,也听不到群众的心声。只能是“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看不到庐山真面目。 (4)方式方法不活。视察调查普遍停留在“一听、二看、三汇报”这些固定呆板的传统模式上,跳不出“视察调查-参观典型-汇总反馈”的老套路,明查暗访、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现场评议、网上公示、征询意见建议等现代手段和方法很少使用。虽然视察前制订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调查方法,但中途临时变更视察对象,改变工作方式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的不是把注意力放在方法改进上,而是放在视察对象的态度上,以听汇报为主,不查资料、不看现场。 (5)效果不理想。由于人员不好组织、视察不深入、方式方法不活,视察调查走马观光、清蜓点水、虎头蛇尾,发现和解决不了问题,社会的关切、群众的合理诉求难以通过人大视察向有关方面反馈, 加之视察调查不深不细, 有始无终,视察活动结束后,不及时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情况汇总和分析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能被有效采纳,建议落实少,形成的视察报告避重就轻,说好话多,评功摆好的多,指出问题少,深刻剖析原因的少,解决实际问题的少; 既便是经过视察调查,从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归结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有质量、有分析的视察调查报告,但因为不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结果只能是纸上谈兵、“听了就了” 、“审了就了”,实际效果很不理想。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1)认识不到位。从代表自身讲,由于对人大视察调查的性质、目的和意义认识不准,没有把参与人大视察作为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行为,片面认为视察调查是人大机关的事,自己有时间了就参加,没时间就不参加,责任感不强;从人大自身讲,视察调查注重形式上的庄重和程序上的合法,对参与视察的人员构成考虑不周、眼界不宽,甚至认为视察调查就是调查研究,又不直接处理问题,下去无非就是看看听听、走走过场,履行工作程序而己,因而思想上不够重视,抱着得过且过,事情能推过去就行了。 (2) 视察不认真。视察调查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中满足于习惯做法,缺乏创新,听听看看、浮在表面,沉不下去,听不到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发现不了问题,提不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视察认真怕人烦,太深太细怕添乱,讲成绩洋洋洒酒,谈问题轻描淡写,提建议原则抽象,不解决实际问题,工作实效性不强。 (3) 主体作用未发挥。按理说,视察调查的主体是人大代表,参与视察的人员均以代表身份出现,其地位和作用应该是相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因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往往都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同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出于对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尊重和对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支持,全程陪同视察,整个视察行程无形以领导为中心,容易被带队领导所左右,一般代表不能也不可能直接接触群众开展视察,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不被重视,加之怕说不好惹对方不爱,因而不想提也不愿提。 (4) 机制不健全。视察调查予先不公开,事中不透明,事后效果不评价,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反馈的渠道不畅通;视察发现的个别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很少采用询问、质询的手段过问处理,弱化了人大视察调查的监督职能,影响了实效的提高。
三、搞好地方人大视察调查的思考和对策
1.事前准备一定要充分。一是要把握好议题视察职能,明确视察调查定位。人大视察调查就是人大常委会为了有效地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常委会年度审议议题,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现场视察和开展专题调查的活动。人大专项视察调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行使职权的一种履职行为,其本身具有监督性质。所以,对县区一级人大常委会围绕例会议题组织委员、代表开展的专题视察与调查研究活动,不能简单地称作视察或调研,应统称为视察调查。如果单一的叫视察或调研至少是定位不够全面和准确的。二要根据确定的调查主题,拟好具体的调查提纲,确定调查对象、调查重点及方式方法,安排好日程,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到有目的、有内容、有步骤、有要求;三要选好调研人员。视察调查除了有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工委委员参加外,还应根据需要吸收熟悉有关工作的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员参加,以便发现问题,提出有份量的意见;四要抓好学习培训。每次视察前,先组织视察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与调查专题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有关情况,使大家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的要求,掌握方法步骤,做到心中有数;五要选好调查单位和视察点。调查对象的确定要体现层次性,点面结合,“好、中、差”合理搭配,视察哪些单位、选什么点,人大相关工委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避免让相关部门“牵着鼻子走”,没有自主性;五要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事先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取得被调查对象的配合和支持,围绕视察主题收集和提供翔实的情况和资料。 2.事中视察调查一定要认真。一要改进视察方法。要注意把全面调查、专题调查、抽样调查和上下联动、联合视察、分组视察、专项视察结合起来,根据视察对象不同、调查内容重点不同,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既要到相关部门听汇报、查资料、座谈讨论;更要实地考察、明查暗访、了解实情。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视察调查要注意运用互联网现代新闻媒体公示调查内容,进行问卷调查和民意测评。二要深入实际,掌握实情。视察调查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民声、凝聚民智,避免“坐而论道”,不切实际,既要注重面上情况掌握,更要深入基层了解有关具体情况,可先到基层看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再到部门查阅档案资料、听取工作汇报,进行座谈讨论,征求意见建议。三要查找问题,认真评议。视察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尽管人大视察不直接处理问题,但不能以此为由回避问题、不解决问题。视察中,人大代表可以口头直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填写人大代表视察专用纸,向被视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问题,要求答复处理。要善于从点上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从面上准确估价工作,对视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面对面交换意见,现场进行工作评议,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整改落实,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事后一定要注重成果转化。一要进行归纳分析。视察调查结束后,要注意及时汇总有关情况,搜集整理相关资料,详尽地占有材料,掌握面上的综合情况,并要根据视察调查获取的全面、真实情况,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归纳梳理,草拟视察调查报告提纲,讨论协商确定内容重点。同时要注意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一府两院”及有关方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做出回应。二要认真撰写调查报告。视察调查报告是现场视察和调查研究的产物,不同于“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它既要反映人大视察的工作过程,更要反映视察调查的结论。从结构上讲,要符合人大文体,篇幅要适中、观点要鲜明、层次要分明、重点要突出,叙述要清楚,既有事实、又有分析,既有情况、又有建议;从内容上讲,应避免和“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雷同。视察报告既要正确估价成绩,又更客观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肯定成绩不能太满,指出问题不能太过,保证调查内容和结果的全面、客观、公正;从写法上讲,要用纪实的方法,通俗的语言,少用华丽的词藻,多提问题,少讲成绩,多讲具体情况,多作深入剖析,多提建设性意见,少作空泛议论,少写空话套话,要善于通过肯定面上工作,从点上作深入分析,把握问题的本质,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提出带有普遍性、指导性的意见和针对性强、准确性高的建议,从而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要搞好成果转化。会议审议前,对形成人大视察调查报告要提交主任会认真讨论研究,作为会议文件材料印发常委会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审议中,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把视察报告中提出的一些重要意见建议,归纳整理成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转“一府两院”落实办理;审议后,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指导性强的专项调查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有质量、有份量、有针对性的专题调研报告,以送阅件形式提交党委参阅或批转,保证调研成果得到切实的、及时有效的转化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