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从法律上讲,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应该是以社会化、自治性为特征的。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水平还没有足够达到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我建设、发展、管理水平教之其他发达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一定程度制约影响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发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同时,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动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面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这些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队伍素质、工作手段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这些人民调解组织普遍缺乏专职人员,而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不适应。真正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往往身兼数职。整个队伍文化层次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程度不高。
二、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工作性质、功能和地位,着力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和优势。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性。二是自治性,我国《宪法》第11 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三是解决矛盾、化解纷争。人民调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因此,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纷争,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机制。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基础性、群众性、社会性、长效性、治本性等特点。人民调整具有覆盖社会各方的网络组织优势,在矛盾排查、预防、化解、控制方面有其独特功能。人民调解注重“合情、合理、合法”地消除纷争,不打破原有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在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容易得到自觉履行。人民调解通过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于萌芽状态,可以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从而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治本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就能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从而有效降低法院的案件负担,减轻法院“讼累”压力,让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法律上的疑难病症,提高裁判的品质。可以说,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堪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这个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民间解决纠纷机制和国家解决纠纷机制。民间解决纠纷机制主要有当事人和解、民间调解和民间仲裁等形式。国家解决纠纷机制则有行政执法、行政调解和司法审判等类型。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在成熟的法治社会,法院主要解决社会矛盾中通过其他手段都解决不了、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解决的矛盾。从法理的角度讲,法院的审判应当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最后和最权威的一个环节,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人民调解作为宪法、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民主自治制度,是一种长效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据此,我们应该重构调解价值观,调整工作理念,探索人民调解走专业化、社会化之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新时期矛盾纠纷的功能和作用。
三、提升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转变工作理念.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面对新时期民间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一要解决目前开发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人民调解工作必须走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就我们现在的探索实践来看,所谓专业化就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要具有法律背景,并且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即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所谓社会化,就是利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走在调处矛盾第一线,应采取经济的、行政的等各种手段,积极扶持、支助人民调解工作,从而形成良好、规范、有序的社会自律机制。
(二)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大力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组织机构。
人民调解作为宪法、法律规定的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民主法律制度,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作为行政管理部门,随着行政管理理念的变化,主要任务是提供经费保障,加强扶持,培育自治性和自律性较强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并为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因此,在继续加强传统的三级调解网络建设的基础上,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培育专业化、社会化调解机构。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化和社会化,还要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社会机构的力量来调处矛盾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民主自治意识不断提高,各类社会团体组织迅速发展。因此,应因势利导,在条件成熟的社团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发挥社团组织熟悉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等优势,加强专项民间纠纷的化解力度,使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工作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展。
(三)创新管理方式,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
要解决目前调解员兼职过多、力量薄弱、队伍不稳定等问题,最根本的出路是建设一支比较专门的、正规的、具有职业色彩的、素质比较高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要建设一支社会化、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条件还不是很成熟,但应逐步加大力度,有意识地培养有一定专业水平的、相对专职的调解员。
(四)努力推动人民调解与诉讼、行政协调相配合。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有利于构筑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开展诉前人民调解试点工作,积极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纠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主要是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部分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其他一些疑难纠纷,法院可以建议纠纷当事人向所在街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法院不再立案。法院在庭审前,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给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由原告申请撤诉或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法院继续审理。由于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到诉前调解,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为法院减轻诉累,维护了司法审判的权威和尊严,能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政协调相配合。人民调解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协调,更不是行政调解、行政协调的手段或工具,但是行政部门可以协调各方,可以整合各种资源,可以依据职权对某些问题作出解释、判断或处理,享有政府的权威性,从而为人民调解创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