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调研报告
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的几点思考
【摘要】 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增强财政对各类资金的统筹调配能力和管理监督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我县实际,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政府性基金; 收支预算; 预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对于落实新《预算法》,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提高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增强财政对各类资金的统筹调配能力和管理监督水平,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我县政府基金管理概况
(一)征收管理
我县目前纳入征收范围、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有13项,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育林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基金征收、使用上实行分类管理:
1.按基金收入来源和使用范围分类。从收入来源来看,政府性基金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向企业或个人征收的基金,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育林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二是来源于与土地出让所得有关的基金,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三是来源于其他收入的基金。从使用范围来看,政府性基金主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用于文化、教育、体育、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的基金,如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用于农田、土地开发建设的基金,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三是用于公路、港口、水利、城市建设的基金,如水利建设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是用于其他方面的基金,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2.按基金的征收和使用部门分类。从征收部门来看,政府性基金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税务部门代征,如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是由相关部门直接征收,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育林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委托相关机构征收,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委托供电、供水部门征收、涉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税部门征收;三是由财政部门从相关基金中提取,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从使用(分配)部门来看,政府性基金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某个部门使用,如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部门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由文化部门使用;二是由多个部门负责分配或使用,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出让收入就涉及国土、城建、农业、教育、财政等多部门。
(二)预算管理
根据国家、省市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我县从2012年起,开始启动政府基金预算单独编制工作。实行部门上报,与公共预算数字衔接、财政审核下达的程序。编制上尚未使用信息化手断,采取手工编制的方式。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政策要求及我县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要求
修订后的《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政府性基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因此,政府性基金预算作为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分支已成法定要求。
(二)我县基金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强政府基金的管理,对收支预算进行规范,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仍不尽科学规范,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1.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不合法。按照规定,政府基金应建立年度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单独(与部门经费预算分开)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审查通过后予以执行,履行“二上二下”的报审程序。而我县目前的做法是,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尚未独立成体系,而是依附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按公共财政预算中确定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数,分解到各基金项目,下发相关征缴部门,部门汇总后上报财政职能科室,财政代为编制收支预算,未履行单独由人大审批程序。
2.基金预算编制不够精细。由于我县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依附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因而在编制上比较粗放,具体的做法是:首先按照政府总收入预算的盘子,减去税收等收入预算数,倒扎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数,在具体项目上,采用基数加增长的方式确定收入数,最后的轧差全部放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基金中。财政司职预算编制科室按照总预算下达的金额和项目并商相关执收部门再单独编制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编制没有结合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和考虑相关影响因素,未对基金收入作出科学、准确的预测。对支出预算未实行项目库管理。
3.基金预算编制范围不够完整。目前体制下我县基金预算编制尚未做到全覆盖,有些基金尚未纳入编制范围,如文化事业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随税附征的基金。
4.基金预算约束力不强。目前,预算与执行差异较大,特别是一些受市场因素影响大的基金,如土地出让金,其收入的偶然性、不连续性,往往会造成年份间收入的或高或低,无规律性。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模式,会造成实际收入与预算收入差距很大,产生预算支出当年结余较多和预算执行进度不够均衡等问题,如2013年我县土地出让金收入预算5.07亿元,实际征收16.38亿元。
5.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缺乏协调和衔接。目前公共财政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公共财政预算中只是很粗放的将政府性基金数字进行罗列,政府基金预算按照公共财政的数字进行编造。
6.预算管理上未能扎口。目前,各项政府基金在财政内部分属不同科室在管理,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社保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经建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教科文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在综合科,因此在预算编制的标准、口径、方法不统一,影响预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新形势下规范和加强我县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几点建议
(一)固化预算管理体制机制
1.完善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法规。建议结合《预算法》修订,依照已有的政府性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制定适合本县情况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内容、方法、流程和监督管理等规定,并辅之以配套的实施细则、操作流程,增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约束力,规范和完善本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2.建立基金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协调机制。按照修订后《预算法》要求,探索推动各类预算之间的相互协调与衔接,研究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之间的资金调剂渠道,比如将一些基金收支结余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加快建立相互协调、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目前,我县已建立国有土地收益金 统筹调入公共财政机制,对商业地块出让收益按一定的比例集中,调入共公财政预算。在此基础上,我们应极积调研,科学分析,进一步扩大可统筹的项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 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责任。按照政府性基金征收和分配使用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部门。在此基础上,建议逐步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责任制度,规范和明确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在预算编制、审核和执行等环节的职责分工。 今年9月份财政部机构职能调整到位,为统筹预算管理,财政部将综合司承担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职责划转预算司,在县级财政部门,也应将所征收的政府性基金统一划归到预算管理,以便于统一规范管理职责,切实加大管理力度。
(二)细化基金预算编制
1.规范收入预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本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等情况编制。在收入预算编制过程中,各征收部门应根据当年本部门征收基金的收入情况,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政策变化情况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可能影响基金收入的因素,科学、合理地预测下一年度的基金收入情况,按照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基金收入预算。
2. 细化支出预算编制。一是在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和“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原则编制基金支出预算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基金预算编制,基金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二是参照公共财政预算,研究推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项目库建设,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工作,确保基金支出预算编制科学、规范。三是结合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建立基金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刚化基金预算执行
1.完善政府性基金基础资料库。在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基金收支的基础资料库,系统、全面地梳理基金的收入来源、规模、结构、依据、政策变化等信息资料,为今后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政策调整情况作出科学、准确的预测奠定基础。
2.严格收支预算执行。一是加强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严格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二是按照人大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基金收入征收缴库进度,督促基金使用单位强化预算执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申报用款计划,抓紧办理拨款手续;对尚未启动的项目,抓紧项目论证、评审、报批等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补助下级的基金支出,尽早提出分配方案;三是对历年结余资金规模比较大的基金项目,财政部门与基金使用单位加强沟通,研究完善基金使用政策,同时结合共公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研究统筹使用的具体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精化财政信息化建设
在“金财工程”的总体框架下,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确定征收系统功能定位,扩展系统管理范围,通过整合系统资源实现内外信息共享。以此为依托:一是建立健全以非税系统为主的征收平台体系,将政府性基金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扫除管理盲点,强化薄弱环节。二是实施非税系统与税务征收系统、预算管理系统、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全面衔接,实现征收及使用信息共享,完善动态管理。三是优化非税系统相关功能,加强政府性基金收入收缴跟踪、收入统计分析,确保基金收入的应收尽收,同时建立政府性基金电子政策文件库,加强基金源头管理。
(五)强化基金预算监督
1.加强财政监督。根据财政部和本县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使用基金,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对部分社会关注度高、资金量大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探索组织社会专业机构力量参与跟踪监督,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2.实施绩效评价。结合本县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的推进,逐步扩大绩效评价的范围,选择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由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试点开展自评。在此基础上,不断增加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并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
3.推进信息公开。在进一步细化报送人大审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本县财政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本级政府性基金总预算和总决算情况;按照“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向社会公开相关政府性基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
[2] 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