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德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我国宪法和其它基本法律所确认。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在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及类型呈现多元化,使人民调解工作也不断地被注入了新的内涵。**县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要求,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和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化解了大批矛盾纠纷,为建设平安、和谐**保驾护航。
一、**县矛盾纠纷情况的特点
2014年1-8月,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总数件2673件,涉及当事人6758人,调解成功2633件,调解成功率是98.5%;疑难复杂案件433件;婚姻家庭纠纷521件;邻里纠纷579件;房屋宅基地纠纷250件;山林地纠纷323件;生产纠纷83件;损害纠纷赔偿215件;劳动争议纠纷45件;征地拆迁纠纷364件;合同纠纷92件;道理交通事故纠纷5件;其他纠纷195件;防止集体上访8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刑事案件8件;防止群体性械斗1件。
**县的矛盾纠纷主要以婚姻家庭、损害赔偿、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山林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的民事纠纷居多。婚姻家庭纠纷仍然是**县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所占比重最大的矛盾纠纷。损害赔偿纠纷主要为工伤(死亡)赔偿、非因工死亡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类型的纠纷。邻里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村相邻房屋之间因巷道、屋檐、宅基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因房屋宅基地引发的邻里纠纷呈现上升趋势,集中体现在邻里间因宅基地边界划分问题闹矛盾,双方各不相让从而矛盾加剧。山林土地纠纷主要涉及占地,侵权方面。合同纠纷则主要涉及农村土地租赁、生产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则以建筑工地劳资纠纷和企业劳资纠纷为主,这些劳资纠纷多为群体性,涉及人数多,内部关系比较复杂,调解难度较大,但经过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处,都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重大或群体性矛盾纠纷主要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纠纷。
二、产生的原因、趋势
(一)关于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纠纷。邻里、婚姻家庭纠纷有其共性原因:人际交往中产生矛盾,进而因某些问题而导致矛盾激化。也有其个性原因:邻里纠纷大多发生在农村,经常是因为村民间房屋和口角问题产生;婚姻家庭纠纷则因婆媳关系恶化、婚姻感情破裂或子女不赡养父母等原因产生。很多的宅基地问题主要是由于房屋重建或者堆放物品过程中一方越界而引发另一方的不满,归结原因是近今人多地少的问题越加明显,也有建房用地政策方面的原因,产生村民为了给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而对宅基地周边的土地寸土必争。以上这些纠纷很多时候是因长期磨合不成爆发,所以调处难度大,对调解不成功的则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例如诉讼解决,然而打官司更容易伤害感情,所得出的效果也不如理想。以上三类矛盾纠纷估计将较长期在**县农村地方普遍存在。
(二)关于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类赔偿纠纷的主要成因:一是企业自身粗放式经营,成本意识和法制意识不足,将工程或项目外包给没有资质的主体,如建筑工地开发商将工程外包给没有资质的工程队;二是在生产过程中,工人上岗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施工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及做好相关安全措施;三是损害事件发生后,用工单位和工人之间因劳动关系、社保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劳动者方面以企业的过错为由,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定赔偿标准,并以群体性的过激手段,用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从而导致矛盾激化。
(三)关于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近年农村土地升值,部分村民以多年前签订的合同约定租金过低、损害村民利益为由,利用几年或十几年前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的缺陷,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承租方大幅提高租金。这种现象有从点到面扩散的趋势,因为一些村民小组在主张无效合同中取得了较大利益,引起其他村民小组的跟风。
三、建议和对策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县共建有各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92个,有调解员469人,其中专职调解员24人,兼职调解员445人,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网络。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对维护当前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一)适应时代趋势,适时调整方式和策略。传统的婚姻家庭及邻里纠纷,对社会的影响不大,通常情况下不会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但这类矛盾纠纷占的比例最大,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且长期存在,如处理不及时、不妥当,也容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对于这类矛盾纠纷,关键是要发现早、处理早、调解好,防止矛盾激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或始发状态。针对土地及房屋拆迁纠纷,要重视此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做好群众工作,讲法律,讲政策,争取通过共同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尽快制定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办法,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正确引导群众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提高调解队伍综合素质。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专业知识业务培训班。
(三)加强联动,提高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形成社会管理合力。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争取在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协助有关部门快速处理事件,防止矛盾纠纷事态及影响扩大。建立多方联调机制,形成人民调解合力,防止群体性事件及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特别是加强指导村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加强矛盾排查工作的力度,从源头上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全力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如调查取证、制作材料、召开例会、组织培训、宣传教育、总结表彰等。政府应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划拨,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健全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进行宣传和表彰奖励,以更好地调动工作积极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