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研报告
交通事故调解室作为大调解机制下建立的专业化调解组织,将交警部门的业务专业与司法行政的调解特长相结合,已经逐渐成为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力量。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在xxxx区交通事故调解室的工作实践,围绕当前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谈几点看法和建议。
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功能职责
现xxxx区已成为南京市中心区,路况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市的重要交通枢纽和交通要道,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xxxx区司法局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合力整合资源,制定科学制度,明确规定调解工作室的职责、纪律、原则、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围,规范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规范操作。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及时上报重大纠纷信息,定期报送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月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工作成效
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对抗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为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其运行真正做到了有形式、有内容,更有实效。
1、减少了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时间精力耗费。
人民调解工作以启动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调处上的灵活性、解决问题上的快速性、调解结果上的有效性等特点,能在第一时间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于基层、消除于萌芽状态,是一种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方式和出路,既方便了群众,又节省了人力、物力,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通过诉讼程序耗时长花钱多,而人民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不收费耗时短,在调解员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在不伤感情、不失和气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减少矛盾和对抗,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依照法律,对照标准,协商一致即可达成协议,满足了当事人快速合理处理损害赔偿的迫切要求,最大程度减少赔偿纠纷对当事人日常工作生活的影响。其次,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矛盾,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2、减轻受案法院和办案民警的工作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移送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有效减少了民警压力和行政成本,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更为交警部门从被动处理交通事故向主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创造了条件。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为交管部门“卸负减压”,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非警务矛盾纠纷的压力,保证优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随着大量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调解这一环节被化解,进入诉讼途径的案件得到减少,缓解了法院的受案压力,节约了司法成本。
3、交通事故调解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
人民调解传承了中华民族“以人为本”、“和为贵”的深远文化底蕴。代表了一种文明理性、高效和平、情理交融的民间解决纠纷模式、人民调解不仅可以生动活泼地进行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要道德,而且其非对抗性,使当事人不伤和气,更易于解决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双赢”结果。
更多人知晓、认同人民调解这一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的方式,使交通事故调解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工作实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群众信任度,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
4、消化了矛盾、调顺了民心。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意外事故,事故当事人之间绝大多数过去不相识,没有积怨,矛盾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和偶然性。但是,由于交通事故直接涉到人民生命财产损害大,突如其来的车祸会使受害人及家属一时难以承受,其对抗性激烈。因此,调解员必须出于公心,以“中立”的立场来主持调解,不能有任何偏心,必须依法进行调解。同时,要善于把握时机、掌握调解局面,运用各种技巧,使矛盾逐步缓和,在双方互让互谅的基础,达成合议,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切实予以履行。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员出于公心,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正真做到调顺民心,使得人民调解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鱼水相依的“连心桥”。
三、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目前存在的不足
总体来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是顺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以下几点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1、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
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有自主运行的一套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目前尚不认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数额较大的,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目前仍无法进行人民调解。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直接影响人民调解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
2、各家保险公司对伤残司法鉴定认可不一。
目前,较多数保险公司只认可诉讼程序中摇号产生的鉴定部门,这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伤残鉴定的,当事人也必须采取诉讼程序进行。
3、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目前,调解人员工资水平相对过低,难以留住人才。以xxxx区交通事故调解室为例,现阶段其人员工资水平大概在2万元左右,而去年南京市城镇人员人均收入达到3.6万元。要通过提高工资,加大培训等一系列措施来建立高素质的调解队伍。
总之,要将交通事故调解发展成为人民调解范畴的一项主要内容,还有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接、协调、管理和指导必须成为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改进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1、合理配置专职调解人员,积极选聘政法系统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通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等对人民调解员工作进行细化要求和培训,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2、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相关调解工作机制和流程,并专门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展出,作为调解工作相关依据,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依规,持续、常态化进行。
3、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提升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结合事故处理工作实际,以事故处理民警和人民调解员为宣传主体,广泛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交通事故当事人积极配合交通事故调解工作。
4、充分尊重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选择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当事人要求交警调解的,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认真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力争第一时间化解矛盾和纠纷,消除潜在的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