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工作原创调研报告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如何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效能,是我们需要探索的一个新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分类帮教这一点进行深入探索。
一、安置帮教工作现状分析
目前,浦口区安置帮教已经基本形成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指导协调,司法行政为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舆论普遍支持的格局。目前的工作重点,主要通过建立“服刑在教人员信息核实管理”、“预释解人员回执录入”、“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等工作制度,推动安置帮教规范化、制度化。日常做到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有人接、有人管、有人帮,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以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对刑释解教人员起到了管控,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有效的贡献。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不足。对全区安置帮教人员,不分类别的统一管理,难免会出现漏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扶缺少针对性,不能有效的解决他们的困难。同时往往还会造成管理力量分工不协调,不能做到有的放矢,达不到帮扶效率的最大化,往往造成事倍功半的效果。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即使把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合理的分类,进行分类帮教,按照不同的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投入较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从而推动特殊人群管理工作深入有效的开展。
二、安置帮教人员的主要类别与分类标准
1、安置帮教人员的类别
要想进行分类帮教,首先得对全区安置帮教人员的数量、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了解。对此,应当对安置帮教人员登记造册,根据安置帮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心理状况、社会行为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科学的甄别后,进行分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创业类、安居类、隐患类和弱势类四个大的类型。
2、分类的标准
创业型标准具体包括能够通过各种途径自主的成功创办企业或者经济实体,当前已经对社会做出贡献,不仅能够解决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问题,而且能够带动周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类人员。
安居型主要是指,已经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融入社会生活,建立稳定的社会生活圈,能够自谋职业、自食其力,上尽孝道,下尽责任,与邻里能够和睦相处,没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隐患型的具体标准主要是指因严重的刑事犯罪入狱,如贩毒或者其他暴力性犯罪入狱,表现不佳又不思悔改,有过重新犯罪记录,并且有重新犯罪倾向,有仇视社会的言论和行为,经常违法违规。
弱势型主要是指缺乏或者丧失基本劳动技能的老、弱、病、残的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同时也无生活来源,或者因为家庭的突然变故等原因落入困境的安置帮教人员。
三、安置帮教人员的具体划分方法
1、调查摸底
全面摸清五年以来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他们的个人情况、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周围社区对他们的评价等等。这是一份工作量比较大的工作,需要我们工作人员实际深入到社区实地走访。在完全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后,根据表格填表造册,形成完整的第一手资料。
2、审查分类
根据调查得出来的表格,调查人员、社区代表、邻居代表、心理专家等组成审核小组,根据被调查人员的具体情况,在研究他们的心理和行为之后,按照既定标准进行合理分类。
3、建立电子信息平台
根据分类情况,建立信息平台,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的过往经历,联系电话,目前个人的情况,家庭情况,居住地,社区评价以及近期的帮教措施等等。对于隐患型的帮教人员,进行重点帮教,尽量从源头消灭对社会的安全隐患。
经过上述方法,把安置帮教人员进行分类后,有针对性的制定帮教方案,从而能够更好的开展帮教工作。争取达到“创业人员有人扶、隐患人员有人管、无业人员有人帮”的良好局面。
四、分类帮教的实施
对安置帮教人员进行分类后,安置帮教工作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帮教效果。
1、创业型的安置帮教人员
此类人员的虽然已经很好的融入了社会,但是为了使其能够安心经营,更好的发挥他们的榜样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利用相关政策或者文件在贷款、企业用工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帮扶,协助他们解决在实际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提供各种法律支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他们的事迹,扩大样板效应。
2、安居型的安置帮教人员
此类人员在刑释解教后,基本上能够自食其力,顺利的融入社会。在对其的帮扶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要为他们提供各种方便,解决其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坚持做到“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过去的犯罪经历。在政治上一样对待、在经济上一样支持、在工作上一样信任、在生活上一样关心。”最终使他们能够像普通的正常人一样工作、学习和生活,增强他们自食其力、重新做人的信心。
3、隐患型安置帮教人员
这类人员虽然已经离开监所,但是由于教育改造的不彻底或者是一些其他诱因,他们可能会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和他人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对社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司法行政机关针对此类人员除了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工作预案,继续帮教帮扶外,还应该着重解决其生活出路问题,帮助他们在社会上能够自食其力,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同时司法行政机关更应该密切关注其思想变化,重点进行思想教育,建立司法所、家庭、社区三级帮教网络,有效防范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4、弱势型安置帮教人员
此类人员缺乏自主融入社会的能力,司法行政机关对此类人员的帮扶,除了一般性的帮扶外,还需要做到一方面积极争取有关政策倾斜、民政有关部门支持和领导的重视,在生活补助发放、低保办理、特殊救济等方面予以重点照顾;另一方面加强对其心理的疏导和沟通,加强劳动技能的培训,努力使其自食其力,能够顺利融入社会。
每一名刑释解教人员的个人状况都是不同的,在出监所时的情形也是千差万别,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在有效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的进行帮扶,能够把帮扶的效力达到最大化,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对待每一名安置帮教人员,只有这样才能为稳定一个家,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