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3月1日实施,标志着社区矫正执法权由公安机关转移到司法行政机关。当前正处于社区矫正的转型期,在落实矫正措施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就xxxx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便顺利实现社区矫正的转型。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落实中央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起重要作用,对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推进社区矫正良好运行与进一步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施一周年以来,了解到司法所在适用《实施办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就在转型期社区矫正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施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积极意义
纵观《实施办法》全文,不难发现该办法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分工,从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到其解矫的各个环节,无不突显出该《实施办法》的人性化和实践性。《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因两部法律都没有涉及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二)确定了矫正执法责任主体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处罚则更为严厉。同时,为了严格规范执法,《实施办法》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三)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实现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二、实践中社区矫正遇到的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设方面
1、干警人数明显不足。目前我区每个司法所平均拥有1名司法干警,而基层司法所承担法制宣传、法律保障、人民调解、政府法律顾问、普法依法治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同时承担着指导、管理辖区内调解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庞大的职能和繁重的工作任务致使司法所干警无法投入过多的精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相对于公安在管理服刑人员方面,司法所的力量有待进一步增强。
2、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专门性要求很高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由区司法局统一招聘、分配、管理、考核,协助执法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救助等日常性管理。由于没有系统的学习过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辅助力量有待加强。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这里的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但在实践中,我区目前还没有像公安辅警那样的矫正辅助人员队伍,除了村、居委会成员和服刑人员近亲属等外,其他矫正力量也很难组织,缺少社会志愿者。
4、相关部门配合不够紧密。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更是一项矫治罪犯行为和心理,帮助其早日回归生活的社会工作。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重点在于监管,更多的帮教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来配合。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部门衔接配合力度不够,没有主动参与,大多依靠协调关系。没有很好彰显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性。就此问题,我们一直在探索尝试,目前,正和南京多个社会志愿组织,包括一些知名的社会基金会联系商洽,期望可以借助更广大的社会资源加入参与社区矫正,帮助我们完成社会性帮扶的工作。
(二)日常监管工作方面
1、执法身份仍不明确,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虽然社区矫正这一概念被新修订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采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责任主体,但全国没有统一的执法身份,没有真正落实警察身份,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人员信息传递滞后,容易造成脱管、漏管。目前执行社区矫正的信息传递,主要靠判决机关将法律文书以传统方式送达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公安机关,再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并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如果遇到服刑人员“人户分离”、信件退还等情况,花费时间往往长达数月。而《实施办法》规定,服刑人员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批准的离开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需要异地执行矫正的,《实施办法》规定,服刑人员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执行社区矫正的,两地有关部门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然而,不少异地执行的案件在层层走程序落实执行主体时,刑罚执行期限已到,容易导致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3、流动性人员监管难度加大。按《实施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由于我区处于城郊结合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工作变换较快,流动性大,入矫后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难度。李某,吉林人,审前调查时工作和居住地均在我区龙潭街道,当收到法院判决文书后,李某已辞去工作,搬入xxxx街道某私营企业工作,住厂宿舍,无劳动合同,未办理暂住证。按《实施办法》规定,李某不具备在我区矫正的条件,但此人又表示会长期南京务工,退回户籍地矫正不符合实际条件,监管后则流动性大,脱漏管风险高。
4、工作经费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审前社会调查、脱管追查、保外就医复查等大量的矫正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目前的经费仅能维持正常办公,不能满足社区矫正专项工作,导致司法所很多方面的工作步骤不得不简化导致部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三、转型期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1、加快推进司法所编制体制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司法所编制和队伍专业化建设是确保社区矫正执行到位的基础和根本前提。一是要适当增加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增强执法力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每个司法所配备足够的人员。二是严把招录的入口关。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先进的刑罚执行理念,完备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符合刑罚执行人员的基本要求。三是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来不断提高司法所干警的专业素质和矫正执行工作能
2、招录司法干警,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范围广、人数多、专业性高,必须建设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而实践中,基层司法所干警的数量与公安干警相比仍有一定的距离,短时间内很难解决矫正人员不足的问题。因此,在当前情况下,配备一支文化程度高、精神面貌好、奉献意识强,懂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司法干警队伍,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情况多变的实际。
3、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吸纳社区志愿者。社区矫正虽然属于刑罚执行范畴,但与监禁刑相比,具有更多人性化的特点,将罪犯置于社会上服刑,目的是为了通过社会的力量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更好地接收改造,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不仅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执法职责,同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帮扶教育服刑人员。我们应该广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协助做好审前调查评估和拟假释环境评估工作。建议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通过网络招募的方式向社会招录社区矫正志愿者,并对志愿者以及参与情况进行网络公示,对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士,给予物质、精神奖励以及生活上的补贴,激励更多的人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二)完善日常监管工作
1、统一执法身份,增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社区服刑与监狱服刑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两种手段,从本质上讲,他们都属于罪犯,都要接收执法机关的监管和改造。社区矫正要将罪犯放在社区内执行,这就需要维持好社区秩序,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管理,降低社区居民的不安全感。由警察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符合社区矫正的内在要求。执法身份的确定,对服刑人员具有震慑作用,保障了稳定有序的社区矫正秩序,从而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信息落实矫正措施。我们在实际监管中,已经多次遇到刑罚执行和行政处罚执行的冲突。例如,某人在假释期间,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决定送劳动教养的情况,或者因吸毒,被送去强制戒毒两年。行政处罚执行的期间将原有的假释期覆盖了,违反了刑事优先的原则。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检察院可通过查询系统信息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电子档案,及时掌握监外刑罚执行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预防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公安分局也可借系统获取信息,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相关职能部门还能借助系统,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及时救济帮扶。
3、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办法》出台后,社区矫正的执法权由公安机关转移到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经费也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倾斜。当前各级政府普遍重视公安工作,往往注重打击违法犯罪,而容易忽视改造和预防。社区矫正工作是对服刑人员执行改造,让他们改造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防止他们对社会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应当比照监狱改造经费的标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加大对司法所的倾斜力度,尽可能满足基层的实际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