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调研报告
尽管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惩治和打击,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差距的扩大、城市化推进与社会秩序的相对失范,拐卖儿童犯罪呈增长趋势。
一、被拐儿童去向
被拐卖儿童去向大约有以下几种:一是大多数儿童被人非法收养,其中有少数女童收养长大后被逼卖淫;二是被好心人士送到福利院、救助站。三是流落街头称为所谓的“丐帮”一员,或是被人为致残,被职业乞丐利用乞讨获取财富或强迫违法犯罪;或是在街头卖花,卖艺、偷盗等个别的还被一些黑团伙打胳膊打折,用来做碰瓷,有些孩子被江湖医生用做来推销他们的药物的实验品等。四是很多孩子被拐后,被卖到国外,女孩从事一些色情业,男孩就被卖到一些农场做苦力。五是被人贩子卖到“黑厂”、黑窑做工以智力低下者居多;六是少数被不法分子摘取器官,被用于器官买卖。还有些孩子在被拐卖的过程中,人贩子把他们装在汽车的后备箱里,或有些装在行李车中,由于长时间窒息使孩子死亡,像这样死伤在人贩子手中的孩子有多少,谁也不知道。这些儿童的失踪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和儿童本身带来极大的痛苦,而失踪儿童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安全的隐患,值得我们去探求其中原因,提出对应之策。
二、拐卖犯罪的新特点
与以往相比,拐卖儿童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一)犯罪区域的变化。随着大中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多、经济的不景气与留守儿童居住区治安的弱化,人贩子捕猎区域也由西北贫困地区转移到流动人口口增多的大城市城乡结合部。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二)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一个人拐了孩子后直接找买家到现在拐运销一条龙,甚至出现了一些专门批发被拐儿童的人贩子,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在宝贝回家网站中有一个案例,人贩子从陕西拐了孩子卖到河南,这个跨省拐卖案件从拐到卖,仅用了三个小时就完成了跨省交易过程,由此可见,现在人贩子的拐卖活动达到了非常专业的水平。
(三)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
(四)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
(五)拐卖、拐骗儿童目的转变。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
(六)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由于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儿童被拐被卖的根源
(一)社会发展造成的儿童监管空缺。流动人口的急速增加引发部分社会秩序混乱。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虚化和户籍制度弱化,人口管理制度逐步失效,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利益的驱使。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子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巨额利益驱使,让一些儿童在被拐后成为牟利工具。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
1、重男轻女的观念。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认为女孩将来要出嫁,即便是亲生女儿也将不是自己家的人。女孩在生产劳动方面处于劣势,男孩才能顶门立户,承担重体力劳动,即使再富有的家庭,如果家里没有男孩也会被别人瞧不起。这些家庭对于生育男孩有超乎寻常的渴望,而当愿望无法实现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男孩;
2、传宗接代的观念。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女,是最大的不孝,会对不起祖先。延续香火,是父辈生活的重要内容。有了孩子,家族的血脉才能延续;一些人以延续香火或显示人丁兴旺,为人拐卖儿童提供了颇大的市场缺口。
3、养儿防老的观念。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健全,老百姓尤其是生活较为贫困的家庭,对于未来、对于老年充满担忧,普遍认为子女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到自己无力从事生产劳动时,子女是唯一的靠山;
4、多孩好养的观念。有的家庭并非没有亲生骨肉,但认为抱个孩子来,两个孩子好养活。以前收买儿童多发生在贫困地区,而现在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买孩子的案件也很多。当地的习俗认为,谁家男孩越多,在当地的名望和地位也会越高;一些低层次家庭存在着偷生、超生现象,陷入贫困或怕超生罚款,将亲生子女卖掉,达到既可以缓解家庭窘境又可以免除政府部门罚款的双重益处。
(四)部分区域黑势力的兴起。拐卖儿童在某些地区已经成了颇具具有规模的产业,并形成黑恶势力。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趋于暴力化、团伙化、国际化的特点,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手段也趋于科技化、信息化与多样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诱骗、盗窃、麻醉等手段拐卖婴幼儿,甚至使用暴力手段抢夺、抢劫婴幼儿。
(五)家长监管不力。据统计全国留守儿童数量约6102.55万人,不少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的监护,照顾监护他们的人本身就是需要照顾的老年人、妇女,这些都给犯罪分子以作案的空间和可能。据调查在被拐卖儿童中留守儿童居第二位。青壮年普遍外出务工,导致农村治安缺乏有效的维持,一定程度上纵容黑势力。
四、我国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动中制度缺失:
(一 )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使拐卖儿童现象逐渐增加。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他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当然也有一些一些残疾人,由于没有家庭,家里就会买个孩子给他们,留做以后给这些残疾人养老。
(二)一些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一些地区购买女孩的现象加重。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区重男轻女的影响,很多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结果致使很多地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很多长大以后到大中城市打工,他们在这些城市增长了见识也不愿意再回到偏远的山村去生活,所以很多农村的男孩长大以后娶老婆都是个难题,因此,有些精明人家就趁孩子不大,几千块甚至几百块就买回个女孩养着,等这个买来的女孩长到十几岁,就直接给自己的儿子当媳妇,这样,就比娶一个媳妇的成本低出很多。另外,有些地区流行娶媳妇收彩礼,而且彩礼金额非常高,所以,很多家庭也是买个女孩,将来大了可以收些彩礼,就把自己儿子娶媳妇的彩礼也解决了,买个女孩也是精明的买主当成了一条生财之道。
(三)中国的收养门槛过高,收养渠道不畅通。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这样的条件让许多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望门兴叹。结果是很多孩子丢福利院没人疼,而想收养孩子的却没门进。同时,由于我国的福利院要求收养人必须向福利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赞助费,有些福利院的赞助费用都高达到十万元,这巨额的费用让很多想通过正常渠道收养孩子的家庭望而却步,这些家庭在权衡之下,往往选择以低些的价格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
(四)法律惩治制度过轻,难以威慑犯罪分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现行《刑法》第241条规定,对被拐卖妇女儿童没有虐待,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至今没有对买人口的一方可操作的惩处法条,这造成了拐人有罪、买人者无罪的现象,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现象的长期存在。可见,在拐卖人口上处罚力度不够。
(五)警力缺乏,难以有效解救被拐卖儿童。拐卖案件呈现是跨区域、大范围流窜性作案的特点,抓捕犯罪嫌疑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时间周期长、成本高,加之拐卖犯罪多发区往往经济欠发达,办案经费保障不足以及警力的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拐工作的开展。美国的人口总数为3亿,警力94万;而中国的人口总数为13亿,而警力仅有178万。中国警民比例和财政预算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警察办案的财政激励机制不足。由于公共警力不是中央财政直接拨款,警力建设存在着随意性、地方性与短期性特点。面对嚣张的犯罪分子,公共警力难以有效铲除此类犯罪行为。
(六)救助站和福利院的信息不透明。救助站和福利院的信息不透明使部分走失的孩子做为无家可归的孤儿被收养,永远失去了与亲人团聚的机会。一些福利院救助站在接收了走失的孩子后,长久找不到父母的情况下进行了送养,其中很大一部分走失的孩子被送到了国外,永远与父母天各一方。
(七)收养手续的不正规化,让孩子可以象商品在民间半合法地转来转去,这样就难以对买主施加刑罚。很多经济落后的地方流传着一句话:一年一大肚,年年万元户,一些愚昧的农民把生孩子卖当成了一种生财之道,互联网上借收养孩子而收取营养费,亲生父母变相卖孩子的更是彼彼皆是,仿如平常的商业活动。收养的不正规化,也让不少社会大众有误解:以为卖自己孩子没罪。
四、多措并举深度打击拐卖犯罪。
一个健康、和谐与完整的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儿童拐卖、操纵案件,政府部门切实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职能,以儿童安全管治为切入口,建构与重构儿童拐卖与流失的防护网,建构一个儿童安全成长的法治社会。
(一)扩大财政预算,增强防控体系的有效执行。各个地方政府部门结合本地区儿童流失的状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及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同时迅速建立“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大投入、大防控、大平安”的治安防控体系。对城市社区、繁华商业区、汽车站、火车站等治安问题复杂地区的治安进行重点治理,在社区实行“社区警务”,防治结合,完善社区防控网络和科技防范网络。按照“重在基层、重在规范、重在整合”的理念,强调多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互通信息,形成立体多面的安全监管体系。
(二)提高接警时效性。警务人员接到有关儿童失踪的报警后应无条件立即出警,如实录入、立案。公安机关动用一切可能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进一步研究拐卖儿童犯罪团伙的特点和动向,以便尽早破案。
(三)完善户籍制度和福利院孩子信息公开。
严格执行户籍制度的登录,逐步把指纹和dna等个人相关信息纳入户籍登记制度的范畴,杜绝一人多户的事件出现。对人口普查活动中出现的“黑孩”更要严格执行dna匹配制度,严防户籍登记的阵地。救助站和福利院信息透明公开,建立一个大型网站,将全国各地福利院收养孩子的信息照片收录,方便丢孩子父母查询。
(四)以出租屋为突破口增强社区参与。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部分经营者对钟点房、日租房的租住人员不进行全面登记,给无合法身份证人员和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安身之所。因此,实现居民一体化,即落地即可获就业、租购房即可得到当地居民身份,使流动人员处于可追踪状态;建立了一套集治安、计生、劳动就业、税收征管等功能于一体的软件系统,构建网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省市县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基础上,建成集暂住人口登记、注销、函调、统计、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全省流动人员治安管理信息子系统。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省际协作机制,建立多层次劳务协作关系,通过双向劳务协作,引导民工有序流动。创建安全文明出租屋,安装出租屋视频监控系统、防盗网和摄像头,在出租屋楼下安装密码门。社区管理方面,实行片警制度,招聘一批素质高的保安,划分区域进行社区的封闭式管理,以便了解最新的治安动态,将一些治安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立法惩治买方,打消买方市场。治理拐卖儿童犯罪,除了对拐卖者重拳出击外,还应对孩子加强社会常识的教育,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对收买者给予严厉打击。拐卖行为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交易必然涉及买卖双方,而致使本应受保护的儿童脱离家庭,其监护人的失职也不容忽视。改变法律惩治制度过轻,难以威慑犯罪分子和买人者无罪的现象,加大处罚犯罪分子和买家的处罚力度,促使收买者不敢买、不愿买,那么就断开了拐卖与收买之间的“链”,拐卖犯罪就失去了继续实施的动力。
(六)以网络高科技手段、dna数据库推进打拐政府的电子化建设。政府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积极发动群众提供破案线索,重奖“打拐”线索。为此,需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儿童失踪公益网站。网站可通过全国各地的志愿者尽力捕捉各种线索,方便家长拿到第一手信息资料,在第一时间救回被拐卖的儿女。
(七)发挥民间群体组织的力量,激励民间人士参与打拐。发动、鼓励甚至是资助民间力量,尽最大可能破获拐卖儿童案件和解救被拐儿童。操纵儿童行乞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与之相关的产业是:贩卖儿童、残害儿童。近年来大热的微博打拐,呼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弘扬正气,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严厉禁止流浪儿童乞讨。尤其是身体有残废的儿童,警察应该仔细询问其居住地、父母情况,确保其不是被操纵。如果发现幕后是犯罪团伙,任何公民可及时报告公安局,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若背后是孩子逐利的父母,公民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对那些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不管是什么人,拐卖儿童,唆使儿童乞讨,都应该视为犯罪行为,以此确保少年儿童的教育权与生存权。
(八)扩大国际合作,建构国际打拐合作治理网络。解决拐卖人口问题必须依靠各国共同努力、密切协作。经常性召开反对跨国拐卖犯罪研讨会,参与签署《反对跨国拐卖犯罪研讨会会议纪要》。严厉打击跨国拐卖犯罪,各国执法部门应建立畅通高效的跨国拐卖犯罪情报信息交流渠道,深化反拐执法领域的协作,适时开展双边、多边联合打击、解救行动,更加有效地打击跨国跨境拐卖犯罪活动。同时,积极做好拐卖受害人救助康复工作。
总之,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治安弱化、一定的市场需求、留守儿童的增加、黑势力的兴起、公共预算的缺失、监护家长的疏忽等方面是拐卖儿童现象产生的原因,而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是其根本原因。要杜绝拐卖儿童这种现象,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实行内外兼顾,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和国际合作,尽最大可能破获拐卖儿童案件和解救被拐儿童。此外,进一步完善金融、社保、医疗体系,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发挥第三部门的参与作用,发动和鼓励民间组织力量,实行社会救助、助学、助医、助困等慈善实事。增强留守儿童监护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尽量以最少的成本确保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给祖国的花朵以安全的生活空间与健康的生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