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调研报告
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国家反腐败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这为推进新形势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指明了方向。因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要求,实施法治反腐。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反对腐败始终是中央所关心和重视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同,反腐手段的侧重点也不同。在毛泽东时期,关注的是保证权力真正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里,强调的是思想教育、加强监督和严惩腐败分子。新的历史时期,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强调制度的规范和制约作用,把制度作为与教育、监督、惩治并重的反腐败手段,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命题。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深化了对这一命题的认识,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完善党委(党组)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决反对个人独断专行”;“探索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有效监督的途径”;“合理分解和科学配置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所有这些都说明,反腐倡廉必须走法治反腐之路,规范和制约权力行使是法治反腐的核心环节。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一方面成绩显著,另一方面形势严峻,呈现出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的复杂局面。主要问题是发案率高、涉案金额高、腐败分子级别高、查处难度高。腐败高发态势为什么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归根结底还是体制和制度上的问题。
法治反腐就是把反腐败纳入法治的轨道,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依法制约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依法惩治腐败分子。其基础是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核心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的行使,关键是完善权力公开制度和权力监督体系,重点是依法惩治腐败分子。
推进法治反腐,要解决好路径问题
一是强化反腐败的法治思维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实现这一转型的难点在于冲破传统的“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误区,树立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这是决定法治反腐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二是整合反腐败的工作力量。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法治反腐的需要,对现有分散的反腐败工作力量进行整合,加强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加强反腐败法律的执行实施和检查监督;严厉查处重大腐败案件等。三是调整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随着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明晰,纪检机关集中精力管好党纪,协助党委管好党风,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监察机关集中精力对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统揽反腐败工作全局,协调各方力量,将党的反腐败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运用法治方式,凝聚全社会反腐败的合力去贯彻落实。四是规范社会反腐败的秩序。应当看到,运用社会力量反腐败,是法治反腐的良性互动,但不能逾越法治底线。要把社会力量纳入法治反腐轨道,既鼓励社会各种形式的监督、举报,又要使社会反腐败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发挥对权力的制衡作用,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网络反腐、社会反腐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反腐败工作程序和秩序,形成反腐败的正能量。
推进法治反腐,要解决好法律制度问题
一是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已将反腐败立法列入未来5 年的立法规划,明确了我国反腐败立法的路径和时间表。从反腐败立法的定位看,反腐败法是一部基本法,同时还将制定一些单行法律作为补充。按照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对公共财政、政府采购、教育卫生、工程建设、公正司法等腐败问题易发多发领域以及社会领域,加快反腐败的立法步伐。同时,将一些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有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行政和党内法规、规章制度上升为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最重要、最有力的解决腐败问题的工具。
二是完善配套法规。从法律层面看,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的单行法律与条款的协调性、统一性,避免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从行政层面看,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能、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运行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和具体措施,纠正和处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从执政党的层面看,处理好党领导反腐败与依法反腐败的关系,通过法治方式,实现从严治党,推进依法治党。
三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各地方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反腐败法规。目前,有的地方出台了诸如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裸官”监管等一些预防惩治腐败的地方性法规,其实际效果及社会反响是好的,应当认真总结这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使之成为法治反腐的重要手段。
四是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相衔接。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约国。在我国法律范围内,适应公约要求,逐步建立国际司法协调、调查取证、缉捕和引渡罪犯、涉案款物追缴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在国际双边经济合作中,也应加入反腐败的条款,进一步保障我国公务人员的权益,有效防止在经济合作中出现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
法治反腐关键在从严治吏。在现阶段,对于腐败这个社会毒瘤,我们既不能靠搞上世纪50 年代“三反、五反”式的政治运动,也不能靠搞“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更不能靠搞意识形态斗争和道德说教来解决问题。凸显的手段和目标是“治权”。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