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一是干部监督关口“前移难”。从目前的实践看,干部监督工作过多的措施仍停留在事后惩处上,而在事前防范、事中监督手段上还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监督主体的权威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现状看,现行的监督体制是按照执行权力大于监督权力而设置的,缺乏权力的制衡,有时出现职级低的监督职级高的,下级监督上级的现象,有时会导致监督主体不敢监督,缺乏监督的勇气和信心。二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由于监督机构掌握领导干部的信息有限,因而造成监督工作被动应付,事前防范力度不够。三是干部工作的保密性及部分环节的排他性,使监督机构很难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造成不同程度存在监督任免“两张皮”的现象。
二是“一把手”监督难。对“一把手”的监督往往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现行权力体制下,尽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客观上还存在权力高度集中于“一把手”的问题,如果“一把手”个人修为和胸怀等方面存在问题,就容易形成组织权力职务化、职务权力个人化,更会给干部监督工作造成被动和难度。二是由于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一把手”在选人用人过程中,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诱惑,使得一些“一把手”顾及各种因素,从而导致有时在行使“用人权”上偏离既定导向,干部监督工作又无从跟进。三是《干部任用条例》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颁布执行,使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有了一套比较明确的依据之章,但在某些方面规定还比较原则,特别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用人问题,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或约束之规定缺乏操作性、针对性,难以有力地追究和处罚,造成监督上的难度。
三是“八小时以外”情况监督难。实践证明,一些干部出现问题,大多发生在“八小时以外”,而要考察了解干部在“社交圈”和“生活圈”的情况,现实中比较困难。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监督范围难界定。开展“八小时以外”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划定监督范围,明确监督内容,才能进行有效监督。目前对“八小时以外”监督的认识还不够统一,在监督范围认定方面缺乏科学的标准,操作难度比较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到干部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督主体难落实。从当前情况看,上级监督力度虽大,但由于鞭长莫及,不易监督;下级往往顾虑重重,担心受到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同级则大多息事宁人,一团和气,不愿监督;家属及身边人员利益相关,虚于监督;群众和媒体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就难以进行监督。三是监督手段难奏效。传统的监督方法手段单一,存在着监督信息来源窄、途径少、管理分散的缺陷,不能及时发现重要线索,致使监督滞后,大多流于形式。四是监督效果难如意。由于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具有隐秘性、封闭性的特点,加之个别干部的公众形象与业余形象大相径庭,往往很难掌握一些真实情况,只能事后发现问题,收效不大。
四是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难。从工作实践看,虽然各级各地对“问题”干部的处理比较到位,但追溯起源的不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定性定量认定难。由于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操作细则,界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比较困难,对于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等责任层次的区分,以及从轻或减轻处分尚没有十分明确和便于操作的标准。二是具体责任体界定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在整个工作以及具体环节上,存在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组织部门责任与党委责任、下级党委责任与上级党委责任、提名责任与任用责任、考察者责任与谈话人责任等多层次责任关系,各层面的责任界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实际工作中操作把握比较困难。在具体环节中,推荐者、考察者、讨论决定者的责任界定也存在这个问题。更何况干部是变化的,带“病”提职、带“病”上岗和提职上岗后“生病”,责任更是难以确定。三是失察失误责任追究落实难。现行制度对选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形式、责任内容、责任追究组织实施等规定都不够明确,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责任混淆、责任错位甚至无法合理追究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