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劳动力调研报告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农村姇劳动力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她们作为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劳动力量,影响着经济发展的进程,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积极支持与鼓励农村妇女创业、就业的同时,他们的生活、工作和其他权利保障也已经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所面临的问题
(一)就业机构更多偏向低职业层面
从农村的农业中转移出的妇女劳动力的就业层次上看,普遍偏低,主要集中在低技能的家务劳动、餐饮服务业、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其特点为劳动强度较大、劳动环境条件较差、工资收不不高、社会地位较低、工作不稳定。很多工作仅仅是家务劳动的延伸,比如卫生清扫、看护老人、后厨洗涮、果蔬择捡等,不需要高智力的劳动和复杂的技能,在就业层次中处于低层次水平,没有向上发展的空间,虽然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劳作,但是并没有离开传统的劳动格局。
(二) 农村女妇女整体文化素质偏低
农村妇女整体上的文化素质偏低是一个不辨的事实,这也是她们就业过程中遇到的较大问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妇女所占比例较大,有一技之长的也很少,而随着经济发展对劳动者的素质技能要求越来越高,各行各业都需要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劳动者,文化与素质的偏低严重限制了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的范围,造成了用工单位与劳动力之间的结构矛盾。
(三)农村妇女就业权益难保障
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处于一个相对边缘的境地,一方面她们不同于传统农民,另一方面又有别于城市居民,没有老一辈的土地保障,又不能享有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有些工厂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许多个体用工单位不与打工妇女签订用工合同,农村妇女又不懂法,因此出现劳务纠纷,打工妇女很容易吃亏,这些问题使农村妇女心理、生理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
(四) 就业信息不灵,缺乏就业指导
经过调研了解,农村妇女与外界接触较少,大部分妇女不懂的使用电脑和互联网技术,因此造成想出去打工,不知道该往哪儿去,可以干些什么;有些想在家开发庭院经济,又不知道该怎样干,不知道做什么可以赚钱。政府缺少专业性指导,使他们处于一种有想法而无行为,或者有行为而无方向的半盲目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的难度。
二、影响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对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认识不足
部分地方政府对农村妇女的就业问题认识不足,未能提供合理、有效的就业保障服务政策,地方政府往往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也常常不能从全局出发认识到解决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村妇女就业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简单的认为给予征地补偿就可以回避就业安置服务了。
(二)潜在性别歧视,使得农村妇女转移就业处于劣势地位
1、受教育程度的歧视。虽然我国已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入法律,全社会也在不断宣扬男女平等的生产生活方式,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在精神文明水平偏低的农村,妇女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仍低于男性,这就导致了农村女性在接受教育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机会要少于男性,这些教育的偏差导致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就业层次也收到很大影响。
2、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劳动力市场上男女就业结构不合理也限制了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的空间。因为现在在总体上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因此“买方”市场处于优势地位。而由于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社会在一定时期内会继续固执的存在着性别偏见,因此在劳动力市场上,相对男性比较,女性更不容易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跟多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更偏向于招录男性。
(三)妇女对自我价值和能力的评价偏低
虽然和封建社会时期相比,现在农村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仍有思想观念落后的农村妇女思想没有因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进步,“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女性不应抛头露脸外出打工的妇女仍大有存在。同时因为择业观念的不正确,导致一部分妇女怕脏、怕累、认为报酬少,而宁愿在家里做全职家庭妇女。还有一部分妇女对自身的价值和能力评价偏低,认为自己没有技术或能力,不愿意主动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缺乏主动竞争性。
三、解决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的建议
尽管这些年政府、妇联、企业、金融、社会各界等多方面共同协作,给予了农村妇女很大的创业、就业支持,但是要想解决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仍任重而道远,城市化的进程仍在继续,失地农民仍在增加,农民的利益仍需要各方面共同维护,政府不仅要关注于就业率,更应从长远出发,关注妇女的人力资源发展,将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纳入到城市人力资源开发的工程中去。
(一)优化促进妇女转移就业的政策支持环境
1、 加强对农村妇女劳动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政府应提供政策支持、法律保障,为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转移创造有利条件,多渠道筹集劳动力转移资金,降低农村妇女劳动力外出就业的风险成本。以优惠的政策吸引和鼓励农村妇女外出经商、打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放宽政策,多渠道为农村妇女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同时,加快城市化步伐,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建立和完善妇女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及环境建设,比如丹东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就提出了:“加强城镇化管理,引导农村人口有序流动。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有步骤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外来人口逐步在城市落户定居。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进“一元化”户籍管理。促进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对失地农民,要转化为城镇居民,政府负责提供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
2、提高农村妇女综合素质,加强培训服务。要提高农村妇女在就业过程中的竞争力,就要注重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教育培训,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文化科技培训工作,组织妇女学文化、学科学、学管理、学技术,紧贴市场需求,紧贴妇女意愿,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使他们掌握较高的专业技能,提高农村妇女劳动力的自身素质,将培训与就业活动紧密联系,逐步增强妇女的竞争意识。全国妇联提出了“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提升农村妇女素质的新要求,在这个过程中使广大农村妇女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更新思想、更新观念,引导农村妇女学以致用,跟上时代步伐发展,将使用技术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倡导农村妇女劳动力职业形式的多样化,鼓励自主创业。积极鼓励妇女自主创业,为农村妇女劳动力创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举办座谈会、推荐会、典型报告会等,激发农村妇女的创业热情和信心。提供全面的服务,从技术、项目、资金等方面,重点做好创业项目推介,加强示范户的宣传,及时为农村妇女提供创业信息,为他们她们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提供便利。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传媒,向农村妇女宣传党的政策和有关促进妇女创业的政策规定,引导广大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树立敢于拼搏、敢于创业的新观念,鼓励农村妇女走出家庭,发展自我。
(二)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就业环境
1、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维护。农村打工妇女的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她们的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工作待遇等问题应给与足够的关注。一是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民知法、懂法、用法的社会环境,通过多个部门的联手,利用各个节日、纪念日,大力宣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营造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解决农村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难点问题,严禁用工单位因性别不同而在劳动保障各方面产生差异,同时应努力避免和减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
2、加强男女平等的政策宣传。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报告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社会应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环保、社会等不同角度开展宣传男女平等的国策教育活动,促进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加深理解、提高认识,最终达到提高全体公民的国策意识和性别意识,推进全社会各方面的妇女与男性的平等,营造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保障在就业过程中的性别平等,妇女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3、转变农村妇女自身就业观念。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失业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针对失业妇女思想陈旧,观念滞后,就业要求过高的实际,加强就业形势教育、转变观念教育、帮助失业妇女认清就业形势,增强竞争意识,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再就业,同时,通过举行事迹报告会、宣传表彰巾帼创业和再就业典型等方式,引导失业妇女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引导失业妇女不再留恋“铁饭碗”、“大锅饭”,要认识到进入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打工,自主创业、自谋出路、临时工、季节工、计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都是实现就业的渠道,只要愿意“低就”,失业妇女再就业的空间很大。
4、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增强农村女性的法制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在注重技能培训的同时还应注重法制素质的提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组织引导农村妇女了解《劳动法》、《妇女儿童保护法》等,当自身的劳动权益收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援助,采取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农村妇女劳动力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股新型劳动力量,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的问题解决好了,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