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送达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向当事人送达各类法律文书。但实践中送达程序过于苛刻、严格,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文书时,经常会遇到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送达文书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一条规定有效送达必须邀请见证人或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签字盖章,否则送达无效,但没有规定见证人的法定见证义务;见证人是否到场,完全取决于相关人员的自觉性或法律意识。在实践中往往邀请不到见证人。笔者认为,留置送达方式是以当事人拒收为条件,根本没必要邀请所谓的见证人。只要送达人员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详细经过,将文书留置在送达场所,即可视为送达。
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邮寄送达的,要求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而在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一看是法院的邮件就拒签收的情况很多,从而导致了邮寄送达无效,还得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笔者认为对于被退回的邮件,有些是地址不详和无此人的邮件,法院应采取其他方式继续送达,对于有些拒收的情况,应以拒收之日为送达日期。
三、对于已开过庭,当事人知道判决结果可能对自己不利,就故意躲避法院送达人员,造成裁判文书无法生效。笔者建议在庭审结束时,应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日期,并说明凡是未按期来领取裁判文书的即视为送达,并将以上告知的内容记录在庭审笔录上。庭审后发传票通知当事人来法院领取裁判文书,如果当事人到期不来领取或拒绝签字的,应在宣判笔录中注明,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