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下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调研报告
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文秘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办法下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调研报告,请大家参阅!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专项调研的通知》(残联厅函〔2016〕395号)和**残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专项调研的通知》(**残联字〔2018〕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全面了解我区对新办法(“国家办法”和“**办法”)实施以来落实情况进行了细致地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办法对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和影响
根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应当按比例缴纳残保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在现实社会中,残疾人由于在生活行动上某种程度的不便,致使在就业上处于弱势地位,就业渠道上相对较窄,残保金的作用主要用于促进、保障残疾人就业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维持残疾人家庭的稳定,为当前残疾人扶贫攻坚提供有力保障。
2016年11月,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一是明确了残保金计算公式中各项要素的概念定义。二是调整了残保金征收标准。将原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作为征收基数,改为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征收基数。三是调整了征收机关。明确税务部门由残保金的代征部门变为征收部门,并规定将残保金视同税费同征同管。四是适度扩大了使用范围。突出促进和扶持残疾人就业,增加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支持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低收入就业残疾人补贴及农村各种形式生产扶持等内容。五是建立了公示制度。“新办法”实施以来,对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起到一定的作用和影响:1.原来存在很大部分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宁愿缴纳残保金,也不愿雇佣残疾人的现象有所改观,部分企业在年度审核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提高了,主动向地税部门和残联部门询问如何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有什么好处等等。残保金征收标准额度的提高促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增多了。2.主动缴纳残保金的企业增多了。3.地税部门征收残保金的力度增大了。4.残保金的征收总额在新办法的推动下大幅增长,减轻了地税部门和残联的负担。但由于社会对残疾人存在固有的偏见,大部分企业基础设施较差,企业无障碍设施不完备,使用残疾人意外风险大,残保金征收工作社会舆论跟风化等因素,导致残保金征收的压力较大,残疾人实际就业的比例很低,残保金征收工作氛围不高,残保金征收得不到用人单位的广泛认同,影响了缴纳残保金积极性,导致残保金征收效果不明显。
二、新办法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征缴涉及面不够到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保金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在缴纳残保金方面起到表率作用。由于人员编制限制或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太少等,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理应带头缴纳残保金,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区财政从2012年开始停止代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保金”,2014年起重新代扣区直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6年实施新办法以来,全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各乡镇、各中小学)共有369家,仅有143家区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保金86.07万元,占全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总数的38.75%,缴纳残保金占比仅为25%。
(二)企业残保金征收不到位。进驻我区企业收缴部分每年由地税部门代收,由于征收氛围未形成,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位,时有不申报、拖交、不交、有意做假等现象,导致“残保金”征收比较困难。2016年实施“新办法”以来,全区有各类企业587家,截止12月底,仅有66家企业缴纳残保金41.25万元,占全区企业总数的11.24%。
(三)部分企事业单位对年审工作不重视,上缴残保金意识不强,不够主动,给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使征缴工作难以到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年审手续,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相应残保金,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残保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残联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减免照顾。但实施“新办法”以来,我区的部分企业仍然迟迟不按要求办理年审手续,影响地税部门对残保金的征收工作。
(四)政策落实不够到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减少。“新办法”实施以来,由于社会氛围没有形成,加上目前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如税收减免落实不到位,地税、财政、残联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沟通存在滞后性,没有及时理顺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使企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不高,这既增加了我们征缴残保金的工作量和难度,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带来被动。
三、残保金政策的意见建议
(一)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宣传,营造残保金征缴良好社会氛围。为了让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深入人心,建议以地税部门牵头,联合财政、残联部门,积极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和深入企业一线的机会,认真组织开展“残保金”征缴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宣传活动,通过组织工作人员深入辖区各用工企业、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保金的政策法规,耐心细致的做好有关政策讲解。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保金意义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纳残保金的法律意识,逐步营造了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以政府为主导,财政、地税、残联等部门沟通合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理顺征缴工作关系。1.由地税部门牵头组织残保金征缴工作,财政、残联部门积极配合联合审核和财政预算工作,加强对区直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征缴工作,让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在残保金征收工作中起表率作用。2、确保“新办法”的落实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推进地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在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设立残联窗口,积极参与、主动配合,保证了两个部门之间在年审期间及时传递年审和征收信息,形成合力,残联审核到位,地税征收到位的局面。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保金的企业作出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逐步形成自觉缴费局面。3.提请政府足额缴纳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残保金。财政、残联部门应该主动向政府汇报,提出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编制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各单位向残联申报从业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数,未达到规定的单位及时缴纳残保金。4.积极鼓励用人单位自愿安置残疾人就业,对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免税和奖励,从实际上解决缴纳残保金和勉强安排残疾人这一根本矛盾。教育用人单位用大爱和慈善的眼光正视合理使用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让用人单位和受安置的残疾人相互受益,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