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化立法情况调研报告
一、当前文化立法的现状
(一)国家文化立法总体现状
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初步建立起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与文化工作关系密切的文化法律有《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xx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2010年2月26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3部;行政法规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10多部。文化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32个。
与此同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上位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涵盖公共文化服务、传统文化保护、文化产业等多个领域。据统计,与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有xx4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38部,地方规范性文件达13000余件。全国地方文化立法数量超过10部的有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xx、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贵州、xx南等xx个省市。在国家立法尚处于空白或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有的地方还针对现实需要,积极探索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比如xx南省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但文化立法总量不足仍然是全国文化领域的普遍现象,全国文化领域仅有3部法律,占现行法律1%,而经济、政治、社会、生态领域分别占31.5%、52.1%、7.56%、7.56%。文化行政法规30余件,仅占全部法规4.6%;地方性文化法规240余件,仅占全部的2.8%。
(二)xx省地方文化立法现状
从我省来看,加强省级地方文化立法同样任重而道远。目前,我省文化方面有效地方立法仅有5件,其中省人大地方性法规2件:《xx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8日经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和《xx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年5月25日经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规章3件:《xx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3年8月6日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xx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办法》(2008年10月23日经省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经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第一次修订)和《xx省文化馆管理办法》(2009年8月17日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十二五”时期我省没有出台一部地方性文化立法,目前,《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正在立法调研之中,争取于今年下半年完成立法。而且上面说的地方性文化法规240余件,还指的是大文化领域概念。实际从我们自身的文化领域来看,全国文化地方性法规xx0多件,我省约占总量1.4%;全国文化地方政府规章50多个,我省约占6%。
二、文化立法不足带来的工作困境
文化立法的不足已经给文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许多困难,从我省文化工作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国家公民各自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晰的特性,易导致人们对文化政策的曲解或误解
一贯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管理的一个最大的特色是方针政策行政规章多而文化法律少。法律和方针政策虽然同属于上层建筑,联系尽管密切,但二者又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在工作中仅凭有关政策规章去处理一些本属于法律范畴的事物,从法理上讲,就容易出现重国家而轻个人和过分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合理利益的弊端,这是与法治平等的基本原理和初衷相抵牾的。从工作实践来看,在文化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产生矛盾时,推进文化政策的落实就会遇到很大的障碍。用文化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和公民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文化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如文化产业领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近年来国务院和省里出台的大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常常会因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而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成为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二)行政规章对问题处理的滞后性,造成文化监管的困顿
由于幅员辽阔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在现有行政规章中不尽人意的地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未能形成一个更加完备的科学体系,民主性、权威性、稳定性与文化法律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其次,政出多门,地方越权和重复制订行政规章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致使中央与地方性规章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再次,立法权限不够清晰,执法程序不够健全,执法中常常出现相互矛盾和推诿扯皮的现象;第四,较多运用行政手段而弱化法律意识,以致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经验主义和地方保护的色彩较深。
近期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同时,《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令)又对文化市场法规的部分案由和执法主体作了修改,我省亟需配套有关地方性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如对文化市场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权做出相应授权规定,解决文化市场执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三)当前文化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颇感无奈
文化市场快速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与之相配套的法律需求越来越多。一是文化规模扩张快。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多元飞速发展,文化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空前提高,文化产业进入高速发展期。二是新技术层出不穷。我国互连网产业实现了高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负面效应也已显端倪,网络文化领域的内容安全隐患严重,著作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在网络背景下也受到强烈挑战。三是文化新领域不断涌现。例如影视领域、娱乐领域、文化投资领域、信息服务领域、文艺评奖领域等,都急需出台相关法律来约束某些不规则行为和保护从业人士的合法权益。
如当前随着文化收藏不断升温,文物和艺术品横遭破坏和私自买卖现象十分严重。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文化现象时,因无相应配套之法律法规,常常因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而倍感进退失据。
三、有关对策建议
在呼吁国家层面加强文化立法的基础上,xx也应该在省级地方文化立法上先试先行,在促进文化健康发展上发挥更强作用,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进行有效探索。
(一)重点突破,分清轻重缓急推动地方文化立法
处理好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参照中央立法和地方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与循序渐进的关系,以推进文化领域重点立法项目、填补立法空白为突破。从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看,较急迫的是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等方面的立法,当前尤其要抓紧开展《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调研起草论证完善工作,力争20xx年出台。
(二)加强研究,紧盯前沿领域开展可行性调研
积极组织人大、政协、宣传、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每年选定1至2个课题开展前沿立法调研,有效增加立法理论储备。从我省实际情况看,重点是推进网络文化管理、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区保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乡镇综合文化站等方面立法的可行性调查研究,为进一步推进立法奠定基础。
(三)开拓渠道,立足长效完善文化立法工作体系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建立文化立法工作协调机制,集合人大、政协、宣传、文化、广电、经信、公安等各部门,以及法律界、学术界力量加快促进文化立法。同时,要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听取意见,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文化立法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