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情况报告
县政府: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39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审计署、省、市、县纪委的相关工作部署,严格征地程序,罗**对省政府关于**县**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批复》(豫政土〔**〕847号)批准征收土地的各种补偿费用已严格按照规定做了如下补偿安排,并支付到位,特行此文件,落实规定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具体情况:
本次征收共计二块土地。其中第一块位于罗**街域,老光马路公路中段南侧。东为粮贸街,西为商贸街,南为富民街,北为老光马路公路。上述土地全部属罗**罗陈街道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具体情况:征收土地面积为2.1242公顷(31.86亩),其中村庄2.1242公顷(31.86亩)。 地上附着物:砖木房屋3间,砖木房屋占地面积270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平方米。
第二块位于罗**街域,老光马路东段南侧。东为老街道,西为粮贸街,南为罗陈老村部,北为老光马路公路东段。上述土地全部属罗**罗陈街道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具体情况:征收土地面积0.9201公顷(13.80亩),其中耕地0.6917公顷(10.38亩)、空塘0.1748公顷(2.62亩)、村庄0.0536公顷(0.80亩)。征收以上两块土地面积共计3.0443公顷(45.6645亩)。地上附着物:无。
二、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1、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省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11号)和光政〔**〕17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每公顷46.5万元(每亩3.1万元),青苗补偿费为每公顷1.35万元(每亩0.**万元)。社会保障费用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4350万元(每亩0.429万元),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代扣并缴纳。罗**对上述费用实际向群众支付共计142.4802万元。
2、地上附着物砖木房子建筑面积270平方米,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信政文〔**〕46号文执行,补偿费共计6.75万元。
罗**对上述1、2项费用向群众实际支付共计149.2302万元。
三、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具体安置办法已严格按照《关于**县**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光政土[**]81号)、《关于**县**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光政土[**]82号)等“两公告”执行。
具体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货币来源于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用。
2、社保资金安置: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4350万元,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代扣并缴纳。
四、该宗地所有地上附着物已全部拆迁完毕,现已平整为净地,符合出让条件。本次征收的土地不会引起群众上访及纠纷,所有补偿费用严格按规定并全部落实到位,否则一切责任由罗**人民政府承担。
罗**人民政府
**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