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从4月起,执法检查组在常委会主任余河通、副主任孙忠定的带领下,对我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区政府法制办的工作汇报;组织召开了公安、国土、住建、市场监管、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部分镇街参加的座谈会,详细听取了相关的意见建议;组织观摩了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调阅了20年5月以来已结案,以区属相关部门为被告的20件行政诉讼案件卷宗,组织开展了集中评查。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期间,执法检查组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专题学习,并组织到外地学习考察。现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情况
《行政诉讼法》修订实施两年来,全区上下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新法理念,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积极应对《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区法院切实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权依法行使,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和改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较好地促进了《行政诉讼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维护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平安定海、法治定海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学习宣传新法精神,提高意识营造氛围。近年来,我区各部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传媒平台,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开设《行政诉讼法》培训、邀请法律专家专题讲座、派发《行政诉讼法》单行本等多种形式, 通过巩固社会公众开放日、以案说法、巡回审判等法治宣传教育阵地, 通过加大行政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实行裁判文书上网,深化司法公开等,大力宣传普及《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制度。区法院院长赵晖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向区政府领导班子作专题讲座,加强依法行政指导,积极宣传新法精神。我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学习《行政诉讼法》,法治意识和权利观念增强,选择通过行政诉讼“民告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的日益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除传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类型案件外,例如出现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等涉及知情权、公平竞争权、社会保障权等案件,反映出社会公众诉讼维权意识和维权的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增强,社会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二)全面落实新法要求,着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区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新法规定,着力解决立案难问题、加大审理和执行力度,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排除司法干预,加强了对合法权益的保障,着力提升司法公信。一是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畅通“民告官”途径,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新法实施以来,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年5月以来,区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xx07件,当场立案登记率达99%,仅有2件也在7天的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积极落实异地管辖制度,受理指定管辖案件xxxx件。完善立案审判衔接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有效制约滥诉缠诉行为。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受理审查机制,推行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帮助释明、诉讼引导、案件流程信息查询等,为群众提供便捷有效的诉讼服务。二是健全审判工作机制,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加强审判管理,审慎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着力提高审判质效。xx07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36件,其中依法判决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的xx2件,裁定驳回起诉xx6件,调解及裁定准予撤诉22件,不予立案按撤诉处理等方式结案件,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行政争议化解。三是全面推进“裁执分离”制度,加大非诉执行力度。受理非诉审查案件405件,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360件,准予执行率88.9%,涉房屋征收补偿、违法建筑拆除等领域适用“裁执分离”的比例达98%,有效服务保障“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党政中心工作依法推进。
(三)积极拓展司法职能,有效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区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年5月以来,受理涉区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27件,已审结22件,其中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的xx4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件、判决行政行为违法2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7.6%。努力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xx00%。同时,不断延伸司法保障职能,服务保障我区重点工程依法建设。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各项行政事务性管理会议,为党政机关在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上预先把好法律关,有效保障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建立府院联系机制,定期交流,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坚持向区政府发送行政审判白皮书,就政府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以民行检察部门为主各科室合力的“大监督”工作格局和工作方法,提高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效。
(四)不断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区政府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基础和途径。一是法制工作不断加强。通过强化学习宣传、健全工作体制、建立目标考核、加强队伍机构建设等措施,不断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水平。二是行政行为不断规范。通过落实全面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依法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清理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措施,行政行为的法制化程度显著提升。三是执法监督更加有力。区政府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不断完善自身执法监督体系,通过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提高复议纠错功能、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探索开展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强化错案责任追究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行政行为依法、合理、公正、高效。
二、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诉讼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主要体现在对立法宗旨理解和把握上存在“偏差”。一方面,新行政诉讼法全面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诉权的保障力度,行政审判的“立案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目标基本实现导致权利意识特别是诉讼意识持续高涨。一些当事人不能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利用登记立案制度门槛降低,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起诉;还有的不听劝告无理缠讼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行政审判案件上诉率高达5xx.7%,行政审判在保障权利和引导诉权理性行使方面仍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在化解行政纠纷上被寄予了很高的期待和需求,新行政诉讼法特别强化了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制度设计,不仅在立法宗旨条款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内容,还相应设置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以及其他程序实质化的机制,实践证明取得了一定的初步成效。但是,受制于行政案件审查范围和对象限制,“程序空转”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较为突出。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加上对新法宣传不够,有人仍对行政诉讼存有“官官相护”、办案不公的疑虑,对行政审判缺乏信心,司法公信力不足。
(二)行政审判质效仍受一定因素的制约。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由于受案门槛降低,涉诉行政行为领域不断扩大,行政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尤其是信访、拆违等深层次社会问题带来的案件不断增多,新类型、疑难复杂、矛盾激化的案件不断出现,而行政审判庭目前仅配备xx名员额法官、xx名法官助理、xx名书记员,行政审判人员力量与其承担的审判任务不相匹配,客观上造成许多案件办案周期长,案件上诉率高,据统计,已结的89件案件中,上诉46件,占5xx.7%,除未结和中院调解外,维持30件,改判6件(无发回重审),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二是案件程序细节上仍存瑕疵。从行政案卷评查情况看,卷宗总体装订整齐,材料齐全,案件审查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到位,举证质证充分,争议焦点归纳准确,但也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程序上的细节瑕疵(已形成书面意见向法院反馈)。三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解决机制有待完善。从检查情况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有效执结率仍不够高。“裁执分离”后,尤其是征收、拆违等行为类的非诉执行案件执行难度大,当事人抵触严重,执行手段不足,一些须多部门合力解决的案件,实践中缺乏有效配合,“裁执分离”机制运行还不够完善。
(三)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政府法制机构不够健全。目前,政府法制力量与所承担的法制工作任务不相匹配。区属行政机关除区公安分局、农林与海洋渔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配有专门法制科室和专职法制人员外,大多数行政机关没有法制机构和专职人员,许多行政部门法律专业人才欠缺,在依法行政上不能有效把关而导致行政争议。二是行政机关一线执法人员配置不足。一线执法人员编制不足,尤其是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持证人员不足,且混岗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法律顾问制度未能有效落实。目前,我区基层单位的法律顾问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有些基层单位在重要政策出台、重大项目落户、法律风险评估等,甚至没有要求法律顾问介入,法律顾问制度成了摆设。有些法律顾问工作主动性不够,作用发挥不理想。四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不够严格。部分未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未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如个别行政机关的制定规范性文件虽已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但因并未及时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被法院认定存在瑕疵。五是依法行政能力参差不齐。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比较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仍然存在,对所需法律掌握不够全面、专业素质不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及至程序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在执法中不告知事由、不表明身份、不出示证件;执法办案中未告知陈述和申辩权、送达程序不规范、办案期限延长手续不全等。
(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刚性不足。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规定比较笼统,检察监督的刚性不足,区检察院对行政审判的监督工作还比较薄弱;区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不健全,信息流转不畅通,部分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识还不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职能缺乏了解,行政申诉案源少,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尚未得到很好发挥。
三、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学习宣传,准确把握新法的宗旨理念。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化解官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手段。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司法为民、依法行政的意识。要积极践行新法关于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正确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不可替代性,找到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途径。区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审查职能,同时,要通过案件释明、裁判说理的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理性、法制轨道上行使诉权。政府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的法治理念,坚持有错必纠,执法必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等传统手段和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开展宣传,要以典型案例释法等形式,针对性开展教育,切实增强《行政诉讼法》的社会知晓度和贯彻法律的自觉性。
(二)提升办案质效,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要强化管理,提高审判质效。区法院要继续强化审判管理,不断提升审判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要结合目前的司法改革,配齐配强行政审判力量。要进一步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在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权威。要大力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衔接,形成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提升审判质效,实现行政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要精益求精,避免细节瑕疵。要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确保案件审查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程序要求。要严格执行立案登记时限、审查期限、举证时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严格按照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把握认定,倒逼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更为规范、取证更为全面。要进一步提高案卷装订质量,在案卷整理装订中注意细节,时常开展专项评查工作,避免瑕疵。三要合力推进“裁执分离”机制运行。法院与政府部门要加强配合支持和协调沟通,建立完善联动执行机制,共同稳步推进“裁执分离”机制的完善和落实,充分发挥
“裁执分离”机制解决非诉行政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源头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一要加强一线执法队伍管理。要努力改变一线执法人员力量不足、缺乏专业人员的现状,着力解决混岗现象。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论和执法业务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二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健全基层法制网络、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我区法律顾问团队为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保驾护航作用。三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科学,具可操作性。在加强备案审查的同时,还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经常性的清理工作。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修订的及时修订,避免因制定规范性文件出现的偏差,引起不必要的行政争议,确保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四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责任。重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切实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将层级监督落到实处;继续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积极履行应诉职责,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增进府院良性互动,落实行政应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区检察院要创新行政检察的良性互动监督机制,加强与区法院及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联系制度,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要加强对检察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研究部署,为全面实施公益诉讼做好充分准备。要加大行政检察工作宣传和行政检察办案力度,注重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强化抗诉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行政检察职能,促进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