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学习考察法律制度的调研报告
为学习借鉴国外法律制度,更好地完成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译审工作,应美国国际出庭律师协会邀请,20xx年我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出国团组,赴美国夏威夷州和亚历桑那州学习考察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通过这次学习考察,加深了我对美国基本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检验了与法律界人士进行沟通和交流的能力,也对美国人民的生活有了切实的感受。美国法官和律师精深的专业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考察的主要内容
(一)美国的法制背景
美国的历史是先有法院后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在国家成立之前就已确立。美国宣布独立之后,建立了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这种政治体制之下,司法机关可以独立行使司法权,法院的地位不但没有动摇,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树立了司法机关“至高无上”的地位。
美国各州和联邦相对独立,州事务和联邦事务在法律上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司其政。由于美国法律大量继受于英国法,作为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国家,其法律体系是自下而上,自小到大,最终由一个个判例构筑而成。在美国判例诉讼过程同时也是立法的过程。判例在诉讼过程中越来越被社会关注,判例的结果一旦确认,就立即被大家所知悉和遵守。
(二)美国的法院制度
美国整个司法体系实行的是“双轨并行制”:即美国联邦法院制度和51个州法院制度(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美国联邦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联邦普通法院包括三级,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其中地区法院为一审法院,巡回法院又称中间上诉法院,相当于我国内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巡回法院的设置有别于行政区域的设置,往往是数个州只设一个巡回法院。特别法院包括处理特殊类型案件的联邦税务法院、国际商贸法院、联邦军事法院等。
与联邦法院相对应的是美国各州法院。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自成体系的州法院制度。从司法管辖权来看,约有一半的州设立三级法院:州最高法院(终审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初审法院(郡法院)。在较小的州设立两级法院:最高法院和初审法院。州法院一般设有专业法庭或分支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家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少年法庭、毒品法庭。州法院系统的设置并不取决于行政区域,如作为初审法院的郡法院,常常是几个郡设有一个法院。这种法院设置形式,是由审判工作需要来决定的,这就从形式上支持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没有隶属关系,没有大小之分,只是管辖范围有所差异而已。两套法院系统相互平行、相互独立。联邦法院负责实施联邦法律,其司法管辖权仅限于宪法上明文规定的管辖事项,其他事项由各州法院自行管辖。州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一般只受州法律的限制。但是有些案件认为应由第三者联邦法院审理其结果才更现公平,如州际间的商业贸易案件或越州的商业活动,不同州公民之间产生的冲突。美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政府之间发生争议的案件,也应由联邦法院管辖。
(三)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1、法官处于中立地位,诉辩双方实行对抗制。
在美国,法官是最令人尊敬的职业,享有崇高的地位和丰厚的待遇,他们是正义的化身,是护法使者。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表决通过;州法院法官则兼用任命制与选举制。法官的高大形象来自于其良好的职业素质和严格的职业道德,许多法官在获得法官职位之前是执业多年的优秀律师。当法官身着黑色法袍步入法庭时,法庭内的所有人都要起立以示对法官的尊重。在庭审中法官完全处在中立者的地位,诉辩双方实行对抗制。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审判、平衡双方矛盾冲突和主持调解,并负责裁定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则由陪审团负责裁定。在诉讼中法律赋予律师很大的权利,肩负着整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质证工作。美国法官的审判效率非常高,除了高素质的法官外,实行法律助理制度是其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亚利桑那州亚瓦派郡法院的少年法庭,我曾见到hinson法官一上午即审理了10起案件。由于传统上整个社会对于法律的敬仰,以及对法官的信赖,使得美国人非常相信法官,服从法官的判决,因此法院的判决受到了普遍的尊重和自觉执行,这和我国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形成了鲜明对比。
2、陪审制度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
陪审制度是普通法传统之一,美国的陪审制度从英国传入,是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反映。美国坚持认为人民才是最终的审判者,这样的价值理念使得陪审制度在美国长盛不衰,倍受尊崇。被视为捍卫公民自由的堡垒,是美国人民的宪法权利。陪审团审判主要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的自由:一方面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分享司法审判权,直接参与了权力的行使和诉讼活动,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