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关于学生安全的国旗下讲话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目前,我国大中小学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由于各种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屡屡发生,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不到有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遭到很大冲击,本应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各种伤害事故,应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无论是否有过错,每一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很难安全脱身,对于责任事故,校方承担责任无可厚非,但有些事故,学校本无责任,但面对家长无理冲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种种不当行为,值得深思。
案例一,2013年暑期,某高中学校一名学生在家附近水库钓鱼,不幸溺水身亡,此时距学校放假已有一个多月,应该说与学校毫无责任,该事故由学生家长承担责任,但家长找到了县教育局,要追究学校责任,随后教育局通知学校提交相应安全教育材料,看到班主任提交的防溺水安全责任书以及安全教育班会记录,家长才无话可说。
案例二,几年前某城区一小学在放暑假当天,两名学生游泳溺水身亡,随后以暑期安全教育不到位,学校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此后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要求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并建立巡河制度,要求学校在放学后对城区河道进行巡视,以免学生在河边逗留出现溺水事故,制度实施后,教师苦不堪言,怨声载道。
上述案例特殊,但教育主管部门做法带有普遍性,值得分析;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其基本要求,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基本的法律法规,作为教育主管部门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应依法律法规处理,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作为伤害事故是不是学校责任事故,要看学校责任与该事故的发生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想当然,更不能迫于家长压力,要求学校承担所谓责任,在案例一中,学生死亡发生在放假后一个多月,学生不在学校,家长监管不到位,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无任何联系,面对家长上访,教育主管部门应讲明法理,要求家长承担举证责任,拒绝其他任何要求。试想,假如学校平时落实了安全教育,而忽视了痕迹管理,拿不出任何材料,学校就要对学生在家一个月后溺水事故承担责任,这不是太夸大了学校安全教育的有效功能?即使安全教育有失误,与该溺水事故也无法律因果关系,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平时的督导管理,而不是出了事故之后要学校提交与事故无关联安全教育档案,事故的不当处理行为,给部分家长无理蛮缠创造了机会,为“信访不信法”想法滋长空间,试看,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很少有家长到法院打官司追究学校责任,为什么?这值得思考。
学校是育人场所,教书育人是教师职责,对于安全教育也只能是宣传,落实也只能局限在学校,在学校之外教育和落实,不是教师职责范围,也无能为力。学生放学离校后的安全应由家长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巡视河道有利保护学生安全,然而这不是学校责任,无需学校承担,学校建立巡河制度加重了学校及教师业余负担,老师的合法权益怎么维护?«教师法»«教育法»如何贯彻实施?学生如果在公路上发生了事故,教师就得巡路?如果在餐馆吃坏,教师就得食品检查?主管部门的不当行为,这不免使老师怨声载道。学校的责任是有限的,不能被无限放大,又怎能安心搞好教育教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 追求的是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此,要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把握其中的法理精神,制定教育内部规范性文件时,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解决矛盾纠纷更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做到敢于担当,依法行政,体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要做好普法宣传,让法律进入进入千家万户,深入人心,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成为人们自觉行动,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打好群众基础。